碩士生向慧刺殺閨蜜法官,法院認定殺人動機不能超越審判程序

2021-02-13 湯計典頻

配音頻看評論更棒哦!

2021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副庭長、女法官周春梅在其居住小區地下車庫,被她的同鄉、同學、「閨蜜」好友向慧殺害。這起殺人案件經媒體報導後,迅速衝上了頭條新聞熱搜榜。人們除了譴責兇手向慧的暴行之外,更多的是關注兇手的殺人動機。從目前所有官方口徑披露的信息看,兇手向慧的殺人動機是因為請周春梅為其勞動糾紛官司「打招呼」被拒絕,從而心生怨恨,喬裝打扮成保潔員,對周春梅盯了5天梢以後,最終在地下車庫將法官周春梅殺害。

周春梅法官遇害後,官方給予眾多媒體的信息是:她是一位優秀法官,是一個年輕有為,精通業務,公正廉明,依法辦事的司法工作者。如果說性格決定命運,那麼法官周春梅剛正不阿,不徇情枉法的性格,則正好契合了她不肯為同鄉、同學、「閨蜜」好友打官司,向有關部門「打招呼」說情,而慘遭報復殺害的事實。在這一點上,周春梅被殺案發生後,湖南省政法系統的口徑非常一致。依據是長沙市天心公安分局發布的警情通報,警方通報稱:「經初步調查,向某與周某某系同鄉關係,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周某某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報復」。

上午發生的案件,下午就有了調查結果,我們在稱讚當地警方辦案效率之高時,不免又對警情通報中向某的殺人動機心生疑竇。在人們的印象中,報復殺人往往都是因殺父之仇,奪妻之恨等深仇大恨而引起的報復性殺人。從來沒聽說求同學、求同鄉、求好友幫忙被拒絕後,而報復殺人的。心生怨恨是有的,最多不過是拉黑通訊錄,斷絕往來罷了。若說因此而報復殺人,無論如何都過於簡化,令人難以置信。所以,在相關報導的讀者留言中,除了譴責兇手向慧的暴行,呼籲嚴懲兇手之外,也有相當多的網民,其中包括一些從事律師職業的法律工作者,都對通報中所說的殺人動機持懷疑態度。好在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警情通報,在措詞上使用了「經初步調查」和「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的表述。這說明警方對向某殺人動機的定性,還保留著很大的彈性空間。

事實上,長沙警方發布警情通報時,距案發不足一天的時間,對案件的偵查無疑僅僅只是一個開頭。隨著偵查工作的深入,案情的發展也許有難以預料的變化。可惜,就在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的同一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於周春梅法官不徇私情、拒絕人情幹擾慘遭報復殺害情況的通報》,對向慧殺害周春梅的殺人動機,同樣表述為「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周春梅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報復」。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和官方微博上,也發布了同樣的內容。但是,湖南高院的通報和最高院的表態,卻受到許多刑辯律師的質疑。按照刑事訴訟原則,任何犯罪嫌疑人,未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都不能認定其有罪。法官周春梅到底因何拒絕為其同鄉、同學和「閨蜜」好友向慧的案件說情打招呼,尚需警方進一步調查。如果經過警方的深入調查,案件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且經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確認了法官周春梅因為拒絕「打招呼」說情,而遭到案件當事人向慧懷恨殺人。那麼,法官周春梅就是革命烈士,應該是全國法官的榜樣。走完了這起兇殺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再塑造法官周春梅的英雄形象,人們一定會心服口服的。而湖南省高院的通報和最高院的表態,無疑違背了這一原則,對兇手向慧的殺人動機未審先判,搞有罪推定,忽視警方在通報中的「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的事實。說句不中聽的,萬一警方在後來的偵查中,查出向慧的殺人動機另有隱情,湖南高院和最高院豈不尷尬。

對於法官周春梅的遇害,我贊同《人民日報》的評論觀點:傷害法官最終傷害的是法治,法治社會絕不允許司法權威受到暴力挑釁。任何人、無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是其殘害法官,踐踏法律的理由。我們對湖南高院和最高院的表態提出質疑,並非是要混淆是非,為兇手張目,對遇害法官周春梅不敬。相反,我們十分理解法院對於發生這種案件的悲痛,以及對兇手暴行的憤慨。但是,在法治社會,司法機關嚴懲兇手、伸張正義,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和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情緒化的憤怒,可能會適得其反,造成司法程序上的缺陷,使正義貶值。對此,我更讚賞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針對此案件的表態:春梅,公訴席上,我們必定替你討回公道!這種振聾發聵的聲音,既理性地表達了憤慨,又準確的擺正了自己伸張正義的位置在公訴席上。

法官周春梅的遇害,兇手向慧的殺人動機到底是什麼?隨著案情偵查的進一步深入,一定會大白於天下。也許原本就是當初警方通報的那麼簡單,也許另有隱情……這幾天曝出的向慧系湖南省湘潭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在上市國企「湘郵科技」工作18年10個月,曾經獲得多項國家專利。2019年因為與公司主管副總祝建英發生衝突打架,而在她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之後,仍然被公司開除。無論怎麼看,向慧的屠刀也不應該刺向「閨蜜」同學,而更應該揮向公司主管副總祝建英。可是,她偏偏刺向了心目中最信賴的人,除非……以下我就省略不評了!

無論案件後續如何發展,我們都需等待法院依法審判後的判決結果。在此之前,警方的通報,也只能算一面之詞,至少我們應該聽到犯罪嫌疑人向慧在被告席上的聲音。我們質疑向慧的殺人動機如此簡單,並不是為了給其脫罪,純粹是從公正司法的角度,審視向慧的殺人動機,跨越司法程序的超前定性表態,是違背公正司法原則的。

近年來,因為對法院判決不滿,侵害、刺殺法官的案件時有發生,對法官的人身安全保護已經刻不容緩。1月18日上午,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因對自己離婚案判決不滿,於去年11月13日上午,殺害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法院周家法庭負責人郝劍的兇手吳德仁死刑。這樣的判決,或可告慰周春梅、郝劍等遇害法官的在天之靈。當然,對罪犯的判決畢竟是遲到的正義,防患於未然,才是最好的保護。

(此文為「湯計典頻」工作坊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您若喜歡請在右下角點一下「在看」,也可以在朋友圈轉發。)

相關焦點

  • 女子「臥底」保潔員刺殺閨蜜女法官!最高法、最高檢發聲
    接警後,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被害人周某某(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女,45歲)已無生命體徵。民警在現場將犯罪嫌疑人向某(女,44歲)控制。經初步調查,向某與周某某系同鄉關係,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周某某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報復。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 義安區法院出臺法官審判權力與責任清單
    義安區法院出臺法官審判權力與責任清單 2020-08-11 17: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未提供勞動不能僅因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瑕疵認定解除勞動關係違法
    裁判要旨作為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供勞動是其基本合同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勞動者長期未履行提供勞動的基本義務,不能僅因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瑕疵認定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違法
  • 審判研究 ▏刑事二審中新證據的處理方法與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全文中唯一一次提到「新的證據」概念是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中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一般認為,我國刑事訴訟中採取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即,控辯雙方可以隨時向法庭提交證據。
  • 審判階段及二審程序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對於被告人以速裁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上訴的,二審法院經審查後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發回重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於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理,立法宜將此類情形認定為審判的重新開始,不再受「發回重審不加刑」的限制。
  • 法官因何錯判|審理再審申請——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
    秋山賢三在書中還記錄了他站在法官角度對事實認定進行的多方思考,並回顧了每個案件包含的問題點。以下摘錄書中關於已經再審、確定無罪的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書中第三章)。《法官因何錯判》,[日]秋山賢三 著;曾玉婷 譯;魏磊傑 校,法律出版社 ,2019年。
  • 最高院法官:二審發回重審情形的司法認定
    與此同時,為了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審理以及當事人的程序利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也規定了在兩類情形下,二審法院可將案件發回重審:一是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二是「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 大江東|滬上法院評十佳青年:揭秘法官審判的幕後故事
    2001年,上海一中院在無先例可循、法律無明確規定、理論界也沒有現成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作出合情合法的判決,讓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的賓館對受害者予以賠償,最終登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至今在中國法院網上作為典型刊載。 這個傳奇,讓20多歲的沈竹鶯熱血沸騰,早早錨定人生方向,向紅圈律所、大公司法務部揮手作別,住進了上海一中院單身宿舍,「是良法的魅力,讓我走上法官之路。」
  • 伊犁州法院穩步推進法官等級晉升工作 助力審判工作再提升
    伊犁州法院穩步推進法官等級晉升工作 助力審判工作再提升 2020-08-16 19:4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什麼是審判監督程序?|學法
    再審開庭的程序是什麼,我需要做哪些準備?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
  • 【掃黑除惡】如何認定「惡勢力」,這個法官這麼講
    【掃黑除惡】如何認定「惡勢力」,這個法官這麼講 2020-04-22 17: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韓城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綜述
    11月,市法院在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報告了近年來的行政審判工作情況。韓城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糾紛,著力解決行政審判存在的突出問題,行政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 為審判工作再添新力量!永泰法院新入5名員額法官
    永泰法院新入5名員額法官 2020-03-27 17: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最高法對湖南女法官遇刺發聲 兇手偽裝成保潔員在地庫殺人
    接警後,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被害人周某某(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女,45歲)已無生命體徵。民警在現場將犯罪嫌疑人向某(女,44歲)控制。經初步調查,向某與周某某系同鄉關係,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周某某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報復。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 涉外家事審判動態:深圳:香港離婚判決深圳可認不過 要向法院提請裁定
    7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2008-2013年度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透露,2010年廣東省高院通過復函形式同意認可香港離婚判決中「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應,但對香港判令中有關離婚後財產分割、生活費分擔、子女撫養等方面內容依然不予認定。從那時起,深圳的法院就可以受理並裁定認可香港離婚判令中「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 法學∣董坤:被告人死亡案件缺席審判程序研究
    除此以外,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情形,即通過缺席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能否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從《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1款的規定看,唯有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才能作出無罪判決。參與立法的同志在相關的條文釋義中也指出,實踐中,如果案件經缺席審理後不能認定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應當根據本款第一句的規定,裁定終止審理。
  • 法官看法院 | 看看這些年欽北區法院家事審判的變化【2020年第71期】
    讓司法變得有溫情欽北區法院家事審判變化「謝謝法官,我並不熟悉白話,你們能夠用壯語給我們講道理,這是對我們少數民族的尊重,我們聽得懂,覺得有道理,所以信服。」。一起離婚案件成功調解和好後,當事人這樣對大寺法庭負責人李欽城說道。
  • 法官看法官| 陳潤娥——審判席上書寫公平正義
    進入法院工作以來,她埋頭苦幹,固守平凡,敢挑重擔,始終奮戰在執法辦案第一線,用實際行動踐行著人民法官的忠誠誓言,展現了一名新時代青年法官的風採。攻堅克難擔道義陳潤娥是典型的「80後」代表,她在基層法院工作十年,從一名普通書記員逐步成長為審判一線的骨幹法官。到賀州中院工作之後,她很快的成為了刑事審判工作的中堅力量,在群眾中贏得了良好的口碑。
  • 法院審判庭人員組成哪些套路?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2)特別程序案件。特別程序案件是沒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只要法院確認某一個事實是否存在。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 象山法院家事審判合議庭紀事:家事審判 別樣精彩
    為保護這些當事人的利益,有效扼制家庭暴力,家事審判合議庭依據去年3月開始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與公安、婦聯等政府部門、相關組織合作,建立反家暴聯動機制。與此同時,在案件審理中,合議庭結合家事調查員的調查報告,加強對弱勢一方當事人的舉證引導,及時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  2016年7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堅決要求與丈夫李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