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李羚蔚
不少老年人有寫信或記日記的習慣,甚至有人用書信或日記安排自己的身後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市民李兵在書信裡就提及將房產留給兒子李強,但他去世後,其老伴和女兒卻對這份「遺囑」提出質疑。
那麼,「書信遺囑」「便條遺囑」「日記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封家書安排身後事
2017年,李兵去世,留下一套房產,暫時由妻子王梅居住。李兵的後事辦完後,家人對王梅居住在該房屋沒有意見,但房子應該怎麼繼承引起兒女間的爭執,兒子李強認為應該按父親的遺囑繼承處理,女兒李紅則認為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
李強有一封父親2014年寫給他的信,其中有一段是「萬一我不在人世,李家就交給你了,房產也過戶給你,你老母親身體欠安,你妹妹將來嫁人之前,她們想住你必須讓她們住著,但房子還是你的」。還有李兵在日記中曾寫過「以後我的一切,都要交給兒子繼承」的話。
李強拿著父親的書信和日記,以此向母親和妹妹證明,自己是房子的唯一繼承人,但王梅和李紅不認可書信和日記的真實性。
多次協商無果後,今年8月,李強將王梅和李紅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分割李兵留下的該套房產。
書信定遺囑須符合要件
李兵對身後財產做出安排的書信是否屬於遺囑?
有人認為,李兵在書信中對身後財產作出的處理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其作為財產的所有人對於自己的財產作出處理系其自由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該種方式屬於遺囑的一種特殊方式,應按照遺囑進行處理。
但也有人認為,遺囑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李兵在書信中對於財產進行處理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不能認定為遺囑,李兵的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中,李強雖然提供了一封書信認為是被繼承人李兵的遺囑,但該封書信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故不適用遺囑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書信遺囑』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於以上說法,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官唐楠表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包括以下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人對於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籤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法官介紹,類似「書信遺囑」「便條遺囑」「日記遺囑」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遺囑」要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李兵留下的這封「書信遺囑」,上面沒有本人籤名,也沒有註明準確的年月日,更沒有經過公證,這不符合任何一種遺囑的形式要件,因而是無效的。
今年9月,幾經協商調解,李強撤訴,三人私下達成協議,由李強向母親和妹妹支付一定金錢,以取得該房屋全部的產權。
訂立遺囑最好單獨書寫
「很多老人在用書信或日記的方式安排後事時,書寫形式很隨意,不注重遺囑形式,使之最終不能被認定為遺囑,導致生前的願望落空。」唐楠說。
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昭提醒老人,如果將自己的遺產繼承問題寫進書信或者日記,必須要在涉及遺囑內容的每一頁紙上都寫上自己的親筆籤名和日期,否則不符合遺囑要求。同時要明確寫明自己的財產數量,如果是房產,要寫明房產具體的地址、房號。日記內容要明確遺產由誰繼承,還需要寫明由哪些繼承人繼承多少份額或者比例。
王昭建議,如果需要訂立遺囑,最好還是單獨書寫,不要隨意寫在書信或者日記裡等待親人發現,只有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遺囑才合法有效。立遺囑前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儘量選擇公證遺囑的形式,或聘請專業人士見證遺囑訂立,以避免日後家人之間發生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