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當時目擊犯人穿著西裝外套,手持學生用的書包。知道了這件事情的父親,向少年A當時就讀的國中要求提供學生的照片,以讓女兒指認犯人。
但學校卻透過 警察拒絕了這項要求,於是該父親向警察提出被害報告後,再度要求指認學生的照片,結果還是無法獲得答應。
酒鬼薔薇聖鬥事件第二案件
3月16日,中午12點25分,神戶市的少年A向國小女童(山下彩花)詢問廁所的位置,在女童帶領他到學校的廁所時,少年A對女童說「把臉轉過來吧,我要謝謝你」,隨即用鐵錘攻擊女童之後逃逸。
之後女童被送往醫院,在3月27日因為腦挫傷而死亡。此外,中午12點35分左右,少年A在逃離案發現場約200 米外,被另一名同校的小學女童看見。
少年A竟使用小刀(刀刃長13釐米)刺向目擊女童的腹部,讓女童負傷2個星期才痊癒。
酒鬼薔薇聖鬥事件第三案件
1997年5月24日,下午約1點半過後,同住在神戶市的少年B(土師淳)在前往祖父家途中,與認識的酒鬼薔薇聖鬥(少年A)偶然相遇。
當時少年A正尋找犯案目標,少年A認為比自己年少的少年B(11歲)較容易殺害,因此少年A以「有藍色的烏龜」為由將少年B誘拐至附近的高臺上,用繩子將少年B勒死,並將 少年B的遺體隱藏在該處後離開。
少年B的父母一直沒見少年B回來,就給少年B的祖父打電話,但是祖父說少年B沒來過,這下可以急壞了少年B父母,到處尋 找,於是向警察報案。
經過三天的尋找,5月27日下午,警察找到了少年B的屍首,但是卻是一句身首分離的殘屍。
1997年5月25日,酒鬼薔薇聖鬥(少年A)再到案發現場將少年B的頭部割下,並放入事先準備的膠袋帶走隱藏。在少年A後來的精神鑑定報告指出,當時少年A曾向遺體射精及在遺體的面部割開傷口以飲其血。
1997年5月26日,中午過後,少年A將少年B的頭部帶回家中清洗。
同日,警方對行蹤不明的少年B展開搜索,但沒有結果。當天晚上曾有警察查問過剛遺棄兇器的少年A。
1997年5月27日,凌晨1點至2點左右,少年A將少年B的頭部帶到神戶市內的中學校門口後返回住所。
早上6時35分左右,一位校工在神戶友丘中學的正門前發現了少年B的頭顱。
孩子的頭部上方留下了被猛擊過的痕跡,根據司法解剖分析,頭顱與身體的切斷面間的肌肉組織整齊,而骨頭受到的損傷遠遠大於肌肉組 織且凹凸不平,犯人顯然是先用很薄的利器分割,然後再使用了鋸子等工具。
令人發紫的是犯人將頭部切鋸下來後還肆意蹂躪,將受害者死不瞑目的雙眼合閉,用利器從上眼皮往下眼皮劃上一個「×」。
更為殘忍的是將死者的嘴唇向兩耳方向劃開一個約7釐米長的裂口(口子),然後將一封致警方的「挑戰書」摺疊塞了進去:
「這是遊戲的開始…如果你們警察可以的話,就來阻止我吧。我非常想看其他人死,殺人令我興奮。我需要血腥的殺戮來代替我巨大的痛苦。」
同一天,少年B的屍體也在從家出門往東約300米處稱為「坦克山」的電視天線中轉站內被找到。警方認為少年B被殺的方法和字條令人想起60年代舊金山「黃道殺手」。
最終判決
1997年10月13日,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將少年A送到少年感化院進行診斷。少年A被移送至「關東少年感化院」。
後被判斷治療相當順利,因此又轉移至「東北中等少年院」。2004年,已經成年的加害男性從少年院退院,踏上重回社會的道路。
社會輿論和對日本法律的影響
2000年,日本國會因為這次的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
最後逮捕的兇手竟是一名僅14歲的少年,這更是衝擊了整個日本社會。
這起事件也對部分人造成不良影響,有些人認為犯下罪行的少年長相俊美,因此成立了匿名的大型留言板,甚至出現兇手的愛好者。
也因為這起事件,日本進行與少年犯罪事件相關的法令修正,並且在媒體上加強對預防少年犯罪的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