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在數字科技領域目前處於相對落後的位置,短期內尚難與中國和美國抗衡。在中美科技博弈加劇的形勢下,歐盟和歐洲國家基於經濟利益、國家安全和價值理念等因素,採取了相應策略。其一,從平衡策略逐漸轉為傾向於限制中國科技公司。其二,強調「技術主權」,增強歐洲地區的技術能力和控制力,主要措施有:在數字科技領域加大投資;保護數據安全,促進單一歐洲數據空間的形成;根據歐洲價值理念制定具有影響力的規則。歐洲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體現的趨勢和影響值得重視。數字科技與地緣政治的相互影響越來越大;數字科技監管規則的價值理念色彩增強,存在形成技術聯盟的可能性;技術競爭和規則競爭日益激烈;保護主義趨勢更加明顯。對此,中國需要認清形勢並積極應對。
數字科技是第四次產業革命的重要力量,由數字科技支撐的數字經濟正在成為國民經濟的主要增長點。目前中國和美國在數字科技領域處於領先地位,兩國之間的競爭比較突出。如何應對中美數字科技競爭,如何擺脫數字科技相對落後的局面,成為了歐洲必須面對的重要議題。
一、中美數字科技競爭中歐洲的處境
目前美國和中國在無線通信技術、人工智慧、數字平臺服務等方面處於領先地位,同時兩國在技術的更新換代、市場份額,以及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方面存在競爭。歐洲正在失去技術優勢地位,其數位技術水平和應用相對落後。中美兩國在數字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和競爭關係讓歐洲國家處於較為尷尬的境地。
一是5G技術。美國不斷向歐洲國家施壓,稱華為技術存在安全風險,要求其放棄使用華為公司的5G設備。在5G網絡建設上,歐洲電信運營商已經與華為、中興等公司進行了廣泛的合作,歐洲擁有愛立信、諾基亞等高科技巨頭,是全球 5G 技術發展的第三大中心。
二是人工智慧。位於布魯塞爾的數據創新中心的報告指出,在人工智慧開發的才能、研究、採用、發展、數據和硬體等六個方面,美國都處於絕對領先的位置,中國位居第二。2018 年只有4家歐洲公司進入了全球人工智慧初創企業前100名。雖然歐洲國家加大了投資,但是在第一代和第二代人工智慧技術上已經相對落後。
三是數字平臺服務。 根據聯合國發布的《2019 年數字經濟報告》,中國與美國佔全球 70個最大數字平臺市值的 90%,而歐洲的份額僅為 4%。美國谷歌、亞馬遜等電子平臺以及推特、臉書等社交平臺佔據了歐洲國家絕大部分市場。國際數字平臺獲取的數據越多,創建增值產品的算法改進的速度就越快,產品在世界市場的滲透率就越高,也就能產生更多有價值的新數據,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二、歐洲的應對策略
面對美國和中國在數字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和競爭形勢,歐盟和歐洲國家基於經濟利益、國家安全和價值理念等因素,採取了應對措施。
(一)歐洲從平衡策略逐漸轉為傾向於限制中國科技公司。首先,面對美國和中國的競爭和衝突,歐盟和大多數歐洲國家儘量不選邊站,照顧雙方的訴求以尋求平衡。2020 年 1 月 29 日歐盟委員會正式批准並公布了緩解 5G 風險的聯合工具箱。在發布會上,歐盟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不建議禁止任何公司參與建設5G網絡,表明其不追隨美國步伐的立場。同時,相關指導文件對外傳達了明確信號,即歐盟地區 5G 市場雖然總體開放但門檻提高。
其次,歐洲國家對於如何處理中美科技衝突的意見並不一致。從之前歐洲國家做法相對一致,即不針對性地排除中國公司,轉至做法出現差異,有的國家開始跟隨美國步伐。羅馬尼亞、波蘭、 捷克、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均已與美國籤署了有關 5G 安全的聯合聲明。2020 年 7 月,英國政府轉變之前的立場,宣布決定停止在 5G 網絡建設中使用華為設備。
最後,雖然歐洲國家做法存在差異,但是由於美國施壓增強、歐洲對技術領先地位的追求,以及對技術涉及的安全和價值理念等問題的偏見加深,總體趨勢是從照顧中美兩國訴求的平衡策略,轉為傾向於限制中國科技公司,如加強針對性的安全審查、更加傾向於選擇歐洲供貨商和限制中國公司參與範圍等。
(二)歐洲提出技術主權戰略。2020年2月歐盟委員會連續發布了三份重要的數字戰略文件,即《塑造歐洲的數字未來》《人工智慧白皮書》和《歐洲數據戰略》。截至 2020 年 3月,歐盟委員會已經計劃了幾項數字領域的立法提案。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在美國和中國佔據主導地位的領域增強歐盟的技術實力,擁有對技術的控制力,保護歐洲尊崇的個人權利。
歐盟及其成員國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在數字科技領域加大投資。歐盟委員會計劃了價值為 1000 億歐元的歐洲主權基金,擬將投資於歐洲相對落後的戰略性領域。2019 年10月法國和德國兩國政府聯合國家工業公司宣布 GAIA-X 項目,旨在連接歐洲各地的雲服務提供商,使用開放的技術標準以及共享的數據隱私和安全標準。歐盟委員會承諾投入 20 億歐元,成員國和業界投入額外資金,總計投入 40 億 ~ 60 億歐元,目標是要在戰略性領域建立「在整個歐盟範圍內通用、可互操作的數據空間」。
第二,保護數據安全不受他國影響,促進本地數據的利用和單一歐洲數據空間的形成。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禁止在歐盟境內運營的公司遵守第三國對數據的單方面要求,並明確只有根據國際協議提出的要求才能得到滿足。同時,歐盟通過禁止歐盟內部針對非個人數據的本地化措施和採用數據共享策略以實現單一歐洲數據空間。歐盟的數據戰略將推動在戰略經濟部門和公共利益領域發展共同的歐洲數據空間。
第三,根據歐洲價值理念制定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規則。歐盟強調打造以個人權利為中心、充分體現歐洲價值觀的數字規範框架。
首先,強化個人隱私保護。這是歐洲十分看重的個人權利,是其實現技術主權最初的動力。歐盟制定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被稱為全球範圍內最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規。條例不斷強化數據主體的各項權利,加重了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的數據保護責任。
其次,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人工智慧白皮書》,勾勒出了人工智慧監管制度的關鍵要素。 歐盟立法將統一目前成員國針對人工智慧的不同監管方法;採取基於風險的、針對特定部門的方法進行監管;識別高風險領域和應用;提出測試要求,以確保高風險的人工智慧系統在投放市場之前符合安全性、公平性和數據保護的要求。
最後,歐盟和一些歐洲國家計劃徵收數字服務稅。法國立法明確對數字公司的總營業額徵收3%的稅。奧地利、匈牙利、義大利和英國等國家也宣布了徵稅計劃。歐盟委員會主席已承諾,如果 OECD 到 2020 年底仍未達成數字稅收協議,則將出臺新的歐盟稅收法規。
三、歐洲策略的局限性及影響
在國際數字科技競爭中,歐洲的策略旨在維護其自身利益、提高技術競爭力和增強戰略自主性,但是相關對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歐洲國家在數字科技領域的某些決策受到地緣政治等因素的影響,與歐洲維護自由開放經濟秩序的立場相左,並且會帶來較大的經濟成本。
第二,歐盟和一些歐洲國家陸續出臺規定,對數字科技領域的外國供貨商進行安全審查,提出非歐盟公司應當具有「政治可信賴性」,但對此如何評定尚無清晰規定。如果歐洲國家不能為「政治可信賴性」的要求提供明確客觀的標準,那麼基於這些理由的決定都將被視作任意行為,從而對歐洲的法律秩序構成威脅。
第三,歐盟和歐洲國家推崇的技術主權和在相關領域加大安全審查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技術保護主義的趨勢。雖然歐盟官員否認技術主權是一種保護主義,但有聲音提出歐洲範圍內的數據應當讓歐洲公司優先使用,還認為應當拆分或者排除非歐盟大公司。歐盟也在考慮改變競爭法規,對外國大公司採取較為強硬的路線,讓規則有助於創建「歐洲冠軍」。
第四,歐洲十分看重個人權利和倫理道德,強調塑造歐洲技術模式,但是過於強調個人權利保護會與企業的商業自由和技術創新存在衝突。關於個人數據保護的嚴格規定在較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合規成本,尤其是小企業一般難以承受加重的負擔;相關規定讓企業較難實現數據的跨境流動,增加了企業運營的不確定性。人工智慧領域中關於個人權利和倫理道德的嚴格要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業自由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速度。
第五,雖然歐盟盡力協調各成員國的立場,但是由於歐洲國家具有較大的政策自主空間,不僅不易形成統一戰線,也較難形成單一數據市場。歐盟旨在通過《歐洲數據戰略》建設單一數據市場,但是內部市場的分散化仍然是影響單一數據市場進程的最大問題,而且各成員國在數據領域的立法進程存在差異。規則不統一,或者進程不統一,將會影響歐盟數字科技戰略的落實。
同時,歐洲策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並影響數字科技的競爭形勢、發展特點及趨勢。
首先,數字科技與地緣政治的相互影響越來越大。基於技術作為國家力量的關鍵要素,以及數字經濟和數字安全的重要性,數位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必然會滲入複雜的國際政治元素,各方在競爭中將會更加注重運用政治手段限制他國發展和應用技術的能力,並壯大自身的技術力量,進一步實現對技術的控制。
其次,數字科技監管規則的價值理念色彩增強,存在以價值理念為基礎形成技術聯盟的可能性。數位技術關聯隱私保護、倫理道德和信息安全,有時會涉及個人權利和商業自由的衝突,以及個人權利保護和國家管控模式等議題。一些歐洲專家認為,可以與在價值理念、 法律規定方面類似的國家形成技術聯盟,以應對不同的技術發展和應用模式。
再次,數字科技領域的技術競爭和規則競爭日益激烈。歐洲國家本就擁有相對成熟的技術力量和人力資源,如今進一步加大對數字領域的投資,勢必會讓數字科技競爭更加激烈。同時,歐盟具有較強的規則制定能力,歐盟規則常常具有國際影響力,形成「布魯塞爾效應」。歐盟尋求技術主權將會進一步加強其制定規則的意願和能力,促使其向世界推出更多歐洲標準,國際規則制定的競爭會更加激烈。
最後,數字科技領域的保護主義趨勢更加明顯。數字科技領域有「贏者通吃」的特點,大企業掌握主要的技術、平臺和市場,而且大企業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國家,導致其他國家擔憂被他國大企業壟斷市場和技術以及本國數據安全。正是基於這些憂慮,歐盟倡導技術主權,採取措施增強歐洲對技術的控制力。這些措施可能刺激其他國家予以效仿,從而擴大數字科技領域的保護主義趨勢。
(本文發表於《現代國際關係》2020年第9期。此版本為刪減版,查閱全文請點擊「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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