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可以辭退嗎?

2021-01-13 浙江工人日報網

  記者王海霞報導 「我丈夫大學畢業後,一直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至今已經3年多。5月份他因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療,已請病假3個月,現在公司通知還有一個多月就要解除合同。」日前,本報維權熱線0571-88851111接到讀者張女士的來電,諮詢企業的做法是否侵害了丈夫的合法權益?「患病遭辭」在勞動維權領域並不鮮見。杭州市工會法律志願者、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師事務所秦偉立律師表示:職工患病遭辭維權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職工所患疾病是職業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便是懷疑得了職業病,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種情況,職工所患疾病並非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也有法定「病假」——醫療期。如近日,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一名英語教師因患癌症被學校開除事件成為輿論關注熱點。最終,事件以學校負責人上門道歉,賠償50萬元告終。這是第二種情況的典型案例。秦偉立律師說,讀者張女士丈夫也可歸到這類情況。這類情況職工維權需要注意兩點:醫療期不滿,用人單位不得違法強辭;醫療期滿,除正常經濟補償外,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秦偉立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又是什麼概念?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在此期間,職工如果沒有過錯被「強辭」,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補償金的兩倍。

  張女士的丈夫自參加工作以來在該企業工作3年,本人工作年限不到10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根據規定該企業應給予3個月的醫療期。眼下公司給予的醫療期已滿3個月,如果張女士的丈夫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時,公司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職工,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當然,此種情況下,公司與張女士的丈夫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向職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此外,法律還規定: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本報提醒,無論職工所患疾病與職業有無關係,用人單位辭退患病職工都需經嚴格法定程序。一旦遭遇「強辭」,勞動者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及時通過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維權。如果無法確定是否遭遇侵權,也可以撥打12351職工熱線或者本報維權熱線諮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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