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配偶欠債誰來還?法官:雙方共同財產均可查封、扣押...

2020-12-23 海報新聞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劉璐 北京報導

近年來,夫妻一方被定為被執行人,法院在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時,如何既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又能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此類案件進行解析通報。

夫妻共同財產執行異議案九成被駁回 標的物多為房產

據北京二中院披露,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審結涉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裁決案件共31件。其中,駁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別佔比90.3%、6.5%、3.2%。

上述執行裁決案件中,7件異議主體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24件異議主體為被執行人的配偶,異議請求均為申請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執行。

房產是家庭維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場所,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僅有的一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拍賣,不僅資產大幅減少,而且還會面臨生活居住上的困難。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紹,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的配偶往往會以各種理由請求法院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在24件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的異議案件中,有22件針對的執行標的為房產,佔比91%。

法院可查封、扣押、凍結配偶名下共同財產

據了解,在即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中明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夫妻一方為案件被執行人,法院不僅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亦可查封、扣押、凍結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財產。

記者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可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共同財產不允許分割

北京二中院法官告訴記者,被執行人配偶在請求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時,通常還會請求法院確認其財產份額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執行異議程序並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確定,亦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如果雙方已離婚,前配偶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後財產糾紛確認其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份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保護屬於前配偶的財產份額。

北京二中院法官明確,夫妻內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阻止法院對共同財產的執行。同時,被執行人配偶通過離婚訴訟取得確定房產享有所有權的生效判決,也不當然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住房」是否仍被列為執行標的?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唯一住房」並不當然阻卻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其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並不予支持。

這其中包括:(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官強調,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議:被執行人要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議,被執行人要了解執行措施,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莫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規避執行的擋箭牌。被執行人配偶要正確主張權利,應以法律規定的途徑依法申請救濟。

法官提到,部分被執行人錯誤認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就能夠中止執行,故而濫用異議權利企圖拖延執行。但實際上,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法院就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

法官明確,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同樣會依法保障被執行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原則上,法院在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時,一般會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被執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權判決,亦可向執行法院請求中止執行其財產份額。

相關焦點

  •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異議是否有效?
    若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義務,則有可能會導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被查封、拍賣,不僅會給自己生活帶來不便,同時也會對婚姻家庭產生較大的影響。二是被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莫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規避執行的擋箭牌。部分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就能夠中止執行,故而濫用異議權利企圖拖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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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花五分鐘熟知裁判規則,和優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維高度。我們已推出多篇執行案例,輔助執行實務操作。本期與您分享執行異議之訴案例。感謝您瀏覽閱讀,分享是美德,所有文章均可在朋友圈或微信群盡情轉發。提示:2016年作者參與江蘇高院對本案的二審訴訟。執行非夫妻共有財產,共有人提出執行異議,一審認為停止執行共有財產並引導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二審法院如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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