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齊精智 律師(陝西明樂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當今社會,全職太太恐怕是最「危險」的職業之一了!作為全職太太,沒有經濟來源、容易與社會脫節、很容易變成黃臉婆、過分依賴男人會讓自己變怨婦、逐漸和丈夫沒有共同話題、吃力不討好、孩子大了會莫名的空虛等等。齊精智律師提示全職太太在背負巨大社會壓力的情況下,在法律上一樣處於弱勢地位。
全職主婦時時刻刻都有可能被離婚,多年為家庭的辛苦付出付諸東流,得不到應有財產補償的同時還有可能背負巨額債務!結局悲慘異常!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 男方對外負債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是因為全職主婦沒有工作收入,法院很有可能判決你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 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及第3條明確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齊精智律師提示在上述司法解釋公布之後,證明夫妻一方對外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而非債務人及其配偶,債務人及其配偶不用自證清白。但由於家庭主婦你沒有收入,法院有可能直接推定男方對外負債用於了家庭生活,所以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
①借款人配偶沒有工作家庭除借款人之外再無收入來源,應當認定借款人單方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陝民申1480號認為:本案中,王某某向馬明慶借款500萬元用於礦山經營,而其家庭除王某某的經營外再無其他收入,陳顯霞在家中只是負責照顧家庭,一直未參加工作,因此,借款雖是王某某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但其配偶陳顯霞一方分享了經營收益,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二審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並無不當,二審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正確。
②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借款用於共同經營,債務人夫妻未證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與其投資的其他產業相互分離,為夫妻共同債務。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陝民申1157號認為:紀鬥貴與李梅系夫妻關係,紀鬥貴為甘泉縣豐源天燃氣有限責任公司、甘泉豐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梅為陝西紀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紀鬥貴認可從趙桂英處的借款用於甘泉豐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且在2016年借款確認上加蓋有甘泉豐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李梅作為陝西紀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趙桂英歸還過借款,紀鬥貴亦認可其與李梅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的盈利又用於投資其他行業,本案二審認定紀鬥貴與李梅未提供證據證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與其投資的其他產業相互分離,涉案借款系紀鬥貴與李梅夫妻共同債務,判決李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並無不當。
二、 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股權是多麼的危險!
婚後取得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未經配偶同意 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國法律對婚後以夫妻共同取得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尚有爭議,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由單獨轉讓的合法性,已經沒有任何爭議。
男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轉讓給他人不需要女方的同意。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艾梅、張新田與劉小平、王鮮、武丕雄、張宏珍、折奮剛股權轉讓糾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民二終字第48號]。
裁判要旨:股權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幹涉。股權轉讓主體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並非必須要徵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經配偶同意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並非無效。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權,另一方雖就由該股權產生的分紅、轉讓價款等財產性收益有共有權,但其並不享有該股權的處分權能。包括轉讓在內的股權的各項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幹涉。配偶一方與受讓人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並不因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而無效。
三、 男方將夫妻共同財產中自己的一半財產贈與給第三者的行為無效。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 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但未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無法確定一方的份額一定是一半。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根據實際情況,男方也許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額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四、 男方單方債務也可能執行登記在妻子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
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有共同財產房產一套,登記在丈夫王某名下,因王某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法院判令與他人共同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執行中,A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該房產。劉某對執行涉案房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確認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主張一審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對其財產份額造成了實質損害,應當排除強制執行。因其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劉某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王某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一審法院查封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無不當。涉案房產系夫妻共有財產,其可在拍賣程序中主張享有財產份額及優先購買權,但不能排除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
故對劉某訴請不得執行、拍賣涉案房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協議離婚時註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債務各自承擔,不能對抗債權人。
2014年10月某日,小唐向大強出具親筆籤名的借條,從大強出具親筆籤名的借條,從大強處借款1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並約定以北京市大興區某門面產權證書作為抵押。次日,大強將10萬元現金交給小唐,小唐將親筆籤名的收據、寫有小唐媳婦名字的同意書及產權證交給大強。2015年8月,小唐與媳婦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債務。2015年10月借款到期後,小唐一直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大強要求小唐及媳婦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小唐媳婦認為自己並未籤過同意書。該借款是小唐的個人債務,且雙方已經離婚,對債務負擔有了約定,大強不應該向自己要錢。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同時,《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推定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借款時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且為債權人知悉兩種例外情形。
本糾紛中,小唐的借款發生在夫妻雙方存續期間,且不存在上述兩種情況,按照法律規定,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並且,債權人大強有權利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小唐媳婦不能以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作出的約定,以雙方各自債務歸各自承擔為理由對抗大強的債權主張。
六、離婚協議中將登記在男方名下共同房產分割給女方但未過戶,男方對外負債也能執行該房產。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民申3915號案例要點: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夫妻雙方籤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該約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標的物的強制執行。
七、離婚時,男方不同意給女方分割股權的,女方不可能取得公司股權。
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就配偶一方股權分割未達成一致而堅持要求分割份額時法院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若夫妻雙方不能就股權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保證公司的人合性,應對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股份折價補償。因在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出資一方配偶堅持要求分割股權,不同意折價補償,也不同意評估股權價值,故法院對其要求分割股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劉奕、王軍卿離婚後財產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796號】
八、離婚時,男方即使同意將股權分割給女方的,女方也不一定能得到股權。
離婚中,夫妻協商一致、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綜上,全職主婦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防患於未燃,家庭生活才能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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