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不知道 不會用 不敢用」?「接地氣」的適用規則來...

2020-12-24 澎湃新聞

前不久,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實施《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規則(試行)》(下稱「規則」),並公布了4個相關典型案例,引發廣泛關注。

規則就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管轄、審判組織、審理方式、證據及證明責任、措施、變更及複議、執行等方面進行了細緻規定。

典型案例中,有「同居關係的一方」、「子女」作為申請主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有曾申請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一方,在離婚糾紛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支持的案例。

5月8日,參與了規則制定全程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臧永向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介紹,從2019年底開始,經過調研論證、徵求意見、審議通過三個階段,歷時5個月,規則予以制定發布。

臧永:目的是為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反家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規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審理。

01

「不知道 不會用 不敢用」

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離婚原因為家庭暴力的案件佔比位居第二,達14%;在四川,省婦聯去年的相關調查發現,涉及農村的婚姻案件中,有近50%存在家庭暴力。

而據中國婦女報今年3月的報導,反家庭暴力法實施4年來,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下稱「保護令」)5749份。

臧永:通過數據對比不難發現,『保護令』的落實情況並不樂觀。

在成都,通過去年的調研,總結起來,主要存在三種現象,「不知道」「不會用」「不敢用」。

臧永介紹——

目前,對於家暴的準確判定、「保護令」制度及其申請流程,在普通民眾中的知曉了解率,還未能達到立法設立「保護令」制度時期待的程度。

而對於「從嚴把握」裁判理念的法官來說,因反家暴法中關於「保護令」的條款細則不明晰、操作性不強,其中,對於「保護令」執行的手段和措施方面規定較單一,義務協助單位職責等各方面都缺乏細化等,導致法官們在認知上存有疑慮,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對「保護令」制度「不會用」「不敢用」的現象。

但從成都近四年已發放的「保護令」的效果來看,「很有震懾力,目前未發現『保護令』發放後,仍繼續實施家暴的情況。」臧永說,法官們對於細化「保護令」的訴求迫切。

據悉,在規則的徵求意見階段,成都各基層法院對初稿的17個條款,一共提出了42條意見和建議,規則對其中合理的28條予以了吸收採納。

成都中院認為,加大反家暴力度,對「保護令」進行細化,非常必要,而相關工作也被確定為2020年的重點工作之一。

02

回應司法現實

增強可操作性

這是市中院公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中的第一個案例↓↓↓

申請人吳某某和被申請人楊某某2009年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2018年初,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

但不久後,吳某某便開始遭到楊某某長達近一年之久的持續騷擾,期間,楊某某對吳某某實施了多次跟蹤、謾罵、毆打等惡劣行為。

為此,吳某某向成都市成華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後,同意了她的申請。

市中院提出——

本案是一起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保護令」的案件,並認為「同居關係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臧永: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前配偶、收養關係、非直系親屬撫養關係等共同生活的人,出現家庭暴力的情形。

反家暴法附則中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因此,我們認為,這些都應屬於「保護令」申請主體。

記者看到,在規則的「申請主體」中,不僅詳細列舉了十餘種家庭成員,還明確指出了「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係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係終止後仍共同生活的人……」

臧永:如此細化既是回應了民眾的司法需求,更增強了可操作性。

此外,規則中,提出了「審查時不適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法官對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險根據內心確信作出判斷」,也引起業界關注。

臧永:在家暴案件中,雙方關係較私密,所處的環境較私密,這種一對一客觀情況,促使舉證很難達到民訴法所要求的高度蓋然性。

我們考慮可根據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結合申請人陳述及初步證據,由法官內心確信來做出符合民眾普遍認知的判斷。

臧永認為,此條能引起關注,焦點在「發出『保護令』的後果」。

傳統觀念認為,法院一旦發出了「保護令」,在如離婚相關訴訟過程中,會對被申請人一方做出不利的甚至賠償的判決,因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果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外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但臧永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並不會僅以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認定家暴的事實依據。

臧永:婚姻法規定的可要求損害賠償的家暴,一般是指持續性、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03

「保護令」可採取電話、

手機簡訊等簡便方式送達

臧永舉例,市中院發布的第4個反家暴典型案例,對受暴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給予了支持,是因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董某某與張某某結婚後因家庭瑣事和女兒的教育問題經常發生口角。

2017年,兩人因女兒填報高考志願一事發生衝突,衝突中不僅對孩子實施了暴力,導致孩子左手受傷,縫合三針,還造成董某某左耳鼓膜穿孔。董某某和女兒搬離原住處,並在不久後分別申請了「保護令」。

成都中院認為此糾紛中,張某某不僅給董某某造成了身體傷害,也嚴重傷害了董某某的情感,故判決張某某賠償董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臧永認為「保護令」的核心目的是「終止暴力,構建相對和諧的家庭關係」。

臧永:家庭成員之間有糾紛,也應以平和理性方式解決,而不是使用暴力。

為了能及時「終止暴力」,規則在有關「送達方式」上,提出「緊急情況下,可採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方式送達」。

臧永:根據反家暴法以及規則規定,「保護令」做出即生效。

採取電話、手機簡訊等簡便方式送達,能夠制止正在實施的暴力,最快速地制止申請人面臨的現實危險,最大程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除了這些亮點外,相關各界認為,規則中還有「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一名法官比照特別程序案件獨任審查」「列舉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八種措施」等均很「接地氣」的細則規定。

在臧永看來,此次細化「保護令」,並通過規則發布實施,一定程度能推動解決「不知道」現象,而最大的亮點則在於「為下一步加強反家暴聯動機制奠定了特別好的基礎」。

臧永:規則是第一步,先縱向地針對法院內部在適用「保護令」方面進行細化規範。以此為基礎,再進行橫向聯動,將婦聯、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的職責進一步明晰。

反家暴,一直是成都市委重點主抓的工作之一,2017年,成都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已聯合13個部門制定了反家暴工作規程,明晰了各自責任,

今年,我們將在此基礎上,與「保護令」相關的部門再進一步細化各自職責,特別是在明晰義務協助單位的職責等方面,與各部門加強聯動,讓「保護令」進一步落地落實。

此次規則,正是在成都中院聯合成都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總工會、市婦聯等13個單位召開的推進建設反家暴工作合作機制聯席會議上予以公布。聯席會上,除了法院外,檢察院與婦聯均發布了反家暴典型案例;市婦聯與市檢察院還建立了共同推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合作機制……

臧永所說的「下一步重點工作」,已經開始展開。

(本文來自《中國婦女報》2020年5月13日5版,原題為《讓「保護令」更有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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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報(ID:fnb198410)

作者/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任然

原標題:《人身安全保護令「不知道 不會用 不敢用」?「接地氣」的適用規則來了→》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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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暴力救濟途徑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亮點在於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前,在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受害人只有在離婚過程中才能申請人身保護令。而《反家庭暴力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獨立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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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找不到林小某,便到學校威脅和發微信威脅林小某,導致其不敢上晚自習。老師發現並與林小某談話後,林小某在班主任陪同下報警,配合民警調查,並委託社工組織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林某對受害人林小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林某騷擾、接觸林小某。
  • 拍案|向家暴說不!你聽說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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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遇家暴,如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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