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於無罪辯護的討論歷來受到法律界所重視,在社會上也引起了一些爭議。這種辯護形式是所有辯護形式中最特殊的一種,辯護成本相對比較的高,風險也大,因此,辯護方律師在辯護的過程中需要承受外部、內部壓力,對其的自身影響也較大。律師在做無罪辯護的過程中,必須明確辯護目的,並適當的運用多種手段及方法來做無罪辯護。本文重在探討無罪辯護的困境與破解,在開展論述的過程中將從無罪辯護律師角度,來進行探討與論述,提出一些個人見解。
關鍵詞:無罪辯護;困境;破解
引言: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法律制度及民主意識不斷提高,而使得社會對無罪辯護重視程度變得越來越高,但是,由於受制度等方面的影響,而使得很多律師,在做無罪辯護的時候很難進行有效辯護,無法獨立開展案件調查取證。至於在未來,我們如何破解這些問題,則需引起我們重視。做無罪辯護其實就是明確了無罪辯護的方向,辯方律師的說辭,是對被訴人否有利,其所提供的證據是否是真實可靠的,則都直接影響到案件審理與最終宣判結果。現在,我們進一步的明確無罪辯護種類之後,則就相當於給我們指明了方向。
一、無罪辯護的種類
律師在開展無罪辯護的過程中,必須從事實出發,尊重法律。因為作為無罪辯護律師如果缺乏證據,那麼就會難以提供有力證據,其在法庭上的說辭也顯得十分蒼白。在辯護的過程中必須以法律作為準繩,最終被追訴人、追訴人的權利及表演權。其次,辯護律師必須對案件有一個前後經過的了解,然後準備辯詞,在法庭上,為被追訴人進行辯護,要做到據理力爭。另外,無罪辯護律師必須通過對比已發生的不同的刑事實的程序法等,在其認為,已經掌握足夠證據的前提下,充分的證明追訴人是無罪的,因為只有這麼做,那麼才能夠使辯護變得更有意義。在開展無罪辯護的過程中,律師可以從案件的關鍵點、事實真相、法律程序來做無罪辯護,以駁回追訴人指控,撤銷相關刑事指控。
(一)從事實上做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所指就是,辯方律師根據當前犯罪事實尚不清晰,及與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中因偵查技術出現失誤,或者是主觀性存在偏頗等,而錯誤的將追訴人列為有罪人,所進行了一種辯護。無罪辯護風險大,難度大,同時又因為法律制度等存在一些缺陷,而使辯方律師需要投入很大精力來進行辯護,需要廣泛的收集證據,及做案件追蹤調查,這些都困擾著辯方律師做無罪辯護,並且很有可能因為證據收集不足而前功盡棄,名譽受損[1]。
(1)公安司法機關錯誤將案件錯誤處理
當一件案件發生之後,由於案發現場難以保護,或涉及人員眾多,及罪犯出於某種逃避罪責等心理,通過移花接木方式、轉移證據等手段,將罪行嫁禍於人,使無辜者成為自己的替罪羊。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錯誤判斷,那麼往往就會使無辜者成為被追訴人,並被列為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為了還自己清白,還自己一個公道,被追訴人在此時,則選擇為自己申訴,作無罪辯護,例如:通過聘請無罪律師為自己辯護。基於這種情況與案件疑點,辯方可以從追訴人角度、無犯罪事實等來做辯護,通過準備有利的相關證據、證人、案發事實經過等,來反駁追訴人指控,及否定具體的犯罪事實。
例如:在很多的刑事犯罪案件當中,有不少因被誣陷等,而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的冤案,這些案件案情錯綜複雜,因此,很難梳理情案件的真實情況。而由於公安機關人員,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因主觀認知有誤,錯誤的將被訴人列為有罪者,致使其蒙受不白之冤,由此,就給其心理造成巨大的打擊,尊嚴受到侮辱。而造成這種情景的出現,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證據收集有誤及錯漏細節證據等,而錯誤的無辜者認定為有罪人。我們收集與之相關的案件就不難看出,很多蒙受冤屈的無辜者,只因公安司法機關認定有誤,而引起冤案錯判的情況。在這個時候,辯方可以通過收集證據,調查案發現場,或尋找案發當天、晚相關的目擊證人等來,幫助無辜受連累的人洗脫嫌疑與罪名[2]。
(2)刑事案件確實有發生
確實有刑事案件發生過。但是,辯方律師卻認為被追訴人無任何的犯罪事實,及任何的嫌疑。在這種情況下,辯方應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同時力圖證明犯罪發生前、後,被追訴人不在現場的證明,並基於一定的事實,來作無罪辯護。
(3)確有刑事案件的發生
確切有形式案件發生,但是,被追訴人則堅持認為在某種情況下自己是不構成直接犯罪,或者是犯罪,應接受刑事處罰,這是因為僅有犯罪事實不足以被認定為就是構成犯罪。
(二)從法律上做無罪辯護
上述所列舉的幾種行為並不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角度進行無罪辯護的。僅僅是從事實方面來做辯護。但是如果被追訴人完全符合了我國刑法分則之後,則就意味著有可能成立犯罪。這個爭議到如今依舊還是存在。
(1)不同情形的辯護
當人民法院調查清楚事實,或者是犯罪真相,當庭終止審判之後,無罪辯護律師可以結合具體性刑法規定來做辯護,做無罪辯護及說明。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就明確規定了,在起訴階段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該規定就明確的指出了相關疑點與難點,如:結合不同的情緒,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審判。
(2)案件確實無任何爭議
當案件確實發生,同時無任何的爭議情況下,辯方律師可以結合事實、被追訴人所處情形來做無罪辯護。以免除被追訴人相關的刑事責任。
(三)從法律程序角度進行辯護
辯方律師在為被追訴人辯護的過程中,應該結合相關程序來為被追訴人作辯護,可以從公訴方收集證據方式及考證存在漏洞來進行辯護,力圖指出這些方式收集證據存在存在問題,然後對此作辯護工作。
二、我國無罪辯護的現狀與成因及對策
(一)無罪辯護難點
(1)律師調查取證難度大
由於種種原因限制,或很通過收集證據來澄清被追訴人是無罪的,因此,致使辯方無從下手,難以解決公訴問題,所以,辯方在辯護的過程中進退兩難,處處受限,難以突破,致使案件陷入僵局,並有可能引起敗訴。
(2)無罪辯護較危險
很多律師在替被訴人作無罪辯護的過程中,通常需要承受很大的風險與壓力,而且,若證人在法庭上翻供,則就使律師處於極為不利境地,甚至很有可能被訴以涉嫌威脅證人等,使律師名譽受損,並承擔很多法律上的責任。
(3)辯護意見難以被採納
辯護方在辯護的過程中因辯護問題,而使他們很難被另外一方所認可,特別就是在缺少證據的情況,辯護律師更難以說動法官及陪審員等。這也致使律師陷入到十分被動的境地當中,而且,導致辯護方很難有效的開展各種辯護工作。
(4)疑罪不從無
我們所指的疑罪不從無就是指,被認定有罪的被追訴人,始終堅持自己本身無罪。但是,由於當前我國很多檢察機關將無原則架空,而忽視了無罪辯護所具有的權利。而我國的刑法訴訟法對此也沒作出詳細的規定,對這一方面描述不清。
(二)如何改變當前無罪辯護難點
(1)公訴人準當事人
首先,必須通過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約束公訴人的行為,明確其的地位,在以法律為繩的前提下,尊重法律的基礎上來進行申訴,同時不可以某種理由限制法官作出獨立的公正的宣判,不能以此作為約束理由。以維護法庭威嚴,法官地位,以更好的進行宣判。
(2)取消對調查律師取證權限的限制
為了更好開展法律調查,更好的作無罪辯護,那麼就必須取消辯方律師調查取證限制,同時進一步的確立相對人的責任,明確其的地位,使律師能夠擁有獨立調查取證的基本權利。
(3)判決應明確回辯意見
在開展宣判的過程中,必須明確回辯的相關意見,同時做好充分的說明,通過舉證、說理方式來解釋清楚,同時應給出相關的理由,是明確的,不能一句帶過,要拿出具體的理由來說服律師,如不能說服理由,理由不充分,則視為無效,由此,才能充分尊重辯方律師的發表意見的權利。
(4)以按照責任標準執行
不管是控訴一方,或是審判一方,都應該確定疑罪無從這個理念,必須尊重客觀實施,以法律為繩,擺事實講證據。若被訴人仍然堅持無罪辯護,則就應該根據相關的責任標準來進行審判,維護被訴人的基本權利,待證據收集充足、證詞收集充分之後,再做宣判。
結論:
無罪辯護是一種特殊的追訴人辯護方式,所指的就是被追訴人反駁追訴人對其的刑事指控的辯護,是否定追訴人對自己的指控的一種辯護,通過法律方式維護自己的清白。如果辯護說辭有力,則對辯護方更有利。無罪辯護需要從案情事實、真相及法律流程方面著手。
參考文獻:
[1]李婧. 無罪辯護的價值思索——兼論我國律師行使無罪辯護權陷入困境的原因[J]. 今日南國:理論創新版(8期):189-191.
[2]高詠. 程序性辯護的困境——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為切入點[J]. 當代法學, 2012(1):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