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王振華更無恥的,是律師的無底線辯護

2021-01-12 讀史十二年

律師的職業倫理是,在法律範圍內,爭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如果離開了法律範圍,爭取利益最大化,是違背律師倫理的。

2019年6月29日,一個長期吸毒的婦女,周燕芬,將兩個幼女,一個9歲,一個12歲,以「去迪士尼玩」的名義,從江蘇騙到上海普陀區一個酒店,供給王振華「發生關係」。

王振華,新城控股原董事長,一個房地產企業大富豪,擁有數百億資產,曾任全國工商聯執委、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常務副會長、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市房地產商會會長、江蘇省人大代表、江蘇省工商聯副主席等。

但就是這麼個看似光鮮無比的傢伙,卻辦了毫無廉恥的事情!好在,落網了!

一年之後,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庭審結束後,本案審判長透露了兩個細節:

1.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什麼叫輕傷二級?反正很噁心,可自行搜索)

2.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

這個案件最令人驚訝的,還不是王振華這傢伙讓人噁心的所作所為,而是王振華的辯護律師。一位叫做陳有西,一位叫做李肖霖。他們為王振華爭取無罪,說王振華這個禽獸只是嫖娼行為!應為這個禽獸在完事後給「中間人」周燕芬10萬塊錢!

根據媒體已公開報導的信息,其中一位的辯護詞是這樣的:「王振華雖有嫖娼行為,但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牽線人)周燕某主動邀請對成年女性進行嫖宿的行為,可以受到治安處罰。」

律師應當為當事人追求最大權益,但是,應當在法律範圍內的合法權益。他明明幹了無恥的事情,你硬說沒有,故事會也不能這麼編啊!

王振華,一個「日理萬機」的大富豪,13分鐘,花10萬塊錢,通過一個中間人,和一個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閉空間,就是為清談幾句?

陳有西律師,你為大壞蛋做無罪辯護,辯護詞也要動下腦子啊,以為大家都是白痴?相信很多人看過,一部較有名米國電影,有臭名昭著的黑幫老大,請一著名律師。這律師確實很厲害,但這黑老大確實壞到透頂。法庭無法為其治罪,替天行道的殺手便出現了……簡而言之,這懲惡揚善殺手質問律師為何幫這等壞人辯護?大律師說:這黑老大隨時可置其家人於死地,他是被脅迫不得已才昧著良心為黑幫老大辯護的。請問陳有西:你是為什麼?你是受到大富豪的死亡威脅了嗎?還是因為過千萬的票子?

對於王振華來說,在數百億財富面前,上千萬的律師費實在是不值一提。但它已經足以買走某些人的良心!並給這個社會帶來更壞的榜樣效應!不要講什麼是辯護人的律師,就要為他負責這樣的大「道理"!還有一部著名律師電影,可能很多人看過:一作惡多端公子聘請的律師,在辯護中發現,這公子實在太壞,在一個小案中,他幫這公子打贏這個官司。但在接觸及辯護過程中,這位正義的律師坐實了這公子親手殺人的證據。然後,戲劇性的結果來了:這公子因小案打贏官司當庭宣布釋放,但還沒走出庭,就因親手殺人,又立馬因殺人罪被捕,進入另一案!

在性侵犯罪問題上,我們的隔壁鄰居韓國也有一個好例子。韓國電影《熔爐》,就是從真實發生在光州的聾啞人學校性侵案改編而來的(一點都不正能量哈)。

在真實世界發生的案例中,作為罪魁禍首的校長和教務總監,被判緩刑逍遙法外,只有兩位老師作為替罪羊獲刑一年和兩年。影片上映兩天後,韓國民眾通過網絡匯集2.2萬群眾籤名,要求重新調查性暴力事件。但是,重啟調查後發現,現行性侵害防治法刑責太輕,且有部分罪行已過追訴期。於是,韓國媒體隨即呼籲,提高性侵案量刑標準和廢除追訴期。

2011年10月28日,《熔爐》上映的第37天,韓國國會以207票通過,1票棄權壓倒性通過《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部分修訂法律案》,又名「熔爐法」:對殘障人及不滿13歲的兒童的性暴力犯罪不受時效限制;強姦犯罪的,處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後來又將對兒童進行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20年,並在2016年5月23日對一名戀童癖累犯實行化學閹割。

真實的熔爐案中,一位韓國律師為受害女孩奔走呼號而慘遭迫害,在被高壓水槍衝擊後患病身亡,與王振華案中的這兩位律師形成了鮮明對比。

2011,《熔爐》男主在努力為受害者維權,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時說:「我們一路奮戰,不是為了改變世界,而是為了不讓世界改變我們。」

2020,我們的律師說:「王振華是嫖娼,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諸君,看清楚,律師說:王振華是在嫖娼/嫖宿,而不是猥褻或強姦幼女。且不說是不是有金錢交易,法律上,作為律師,肯定知道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1、14周歲以下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

2、司法解釋規定,性侵不滿12歲幼女,應當認定為「明知」。也就是說,「嫖娼」這種辯護,從辯護技術上沒有成功可能性。面對受害者9歲、12歲的年齡,任何一家法院都不會判決說是嫖娼。可是呢,這兩個律師還真就這麼辯了。

我們就來假設一下:如果是律師自己的幼女給這位王振華帶到酒店關起門來折騰成輕傷二級,是不是也同意無罪,也同意是嫖娼只接受治安處罰?

然後我們說邏輯鏈。律師說,王振華最多只能治安處罰而不能刑事處罰的理由是:「王振華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所以……」也就是說,因為王振華知道***,所以***——全是腦袋裡的東西,這種邏輯是不是太可笑了?(討論一個犯罪,真正應該討論的是犯罪構成,技術上是「四個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所以,陳大律師,請不要忽悠善良的中國人民!

01、受害女童律師:王振華侵犯後立即轉帳10萬,庭上堅稱是誣陷

6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對話受害女生代理律師計時俊,詳細披露案發經過、受害女生近況,以及此案引發的未成年被性侵存在法律滯後的思考。

封面新聞:你是否參加庭審?

計時俊:參加了。

封面新聞:庭審期間,王振華和周燕芬二人有怎樣的表現?

計時俊:王振華庭審時拒不認罪,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他辯解,自己只是摟摟抱抱,不會造成女孩陰道撕裂,堅持認為是受害者誣陷他,給他挖了個坑來跳。周燕芬則認為,陰道撕裂不是新鮮傷,而是舊傷,這個9歲女孩之前有過性生活。我怕受害女生家屬情緒過於激烈,並未讓家屬到庭聽審,也幸虧沒有到庭,如果聽到王振華、周燕芬這樣誣陷侮辱他孩子的話,我估計他會殺人的。

封面新聞:受害女童家屬是否提出民事訴訟?

計時俊:我們沒有提出來,我們只要嚴懲罪犯,我們不需要錢。

封面新聞:為什麼不提請?

計時俊:現有法律框架下,我們能做什麼?做不了什麼。即便提起民事訴訟,你提多了,他說你敲詐勒索,你提少了,對我們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小孩子的傷害,你給再多的錢其實也彌補不了了。所以民事訴訟有可能我們就此不提了。因為他現在在庭上還在講,我們是為了敲詐勒索他而誣陷他,做了這麼一個事情。你說我們還有必要再提起民事訴訟嗎?因為我今天就提500萬,對於這個人來說,500萬對他來說就好像1萬塊錢,你懲罰不了他。而相反還不斷傷害小女孩,不斷讓它展現在人們面前,對女孩將來的影響會更大。所以我們有可能不提起民事訴訟。

封面新聞:一審已作出判決,作為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師,能否披露一下此案案發經過?

計時俊:案發當天,王振華給周燕芬許諾10萬元,讓她帶一個小女孩到他的房間去,事成後將錢打給她。沒想到,周燕芬帶了兩個小女孩過來,一個9歲,一個12歲。

兩個女孩的出現,出乎王振華意料,他讓周燕芬將12歲女孩帶去逛街。在房間,他侵犯了9歲女孩。案發後,9歲女孩哭著將此事告訴12歲女孩,一直說王振華是「大色狼,大流氓」,她給母親打電話,希望母親來接。但當時母親正在忙,以為孩子使小孩子脾氣,就說「反正明天你就和阿姨一塊兒回來了,今天媽媽不用去接。

女孩感到害怕。第二天,當聽到王振華還要來時,她拒絕了,並再次給母親打電話,告知事情經過,母親連夜趕到上海,將女孩接了回去。

周燕芬

封面新聞:周燕芬與受害女童家熟悉嗎?

計時俊:他們本來是朋友。認識了一年了,比較要好的朋友。

封面新聞:周燕芬是否有預謀?

計時俊:我相信周燕芬是有預謀的,當然她並不會這樣承認。在庭審上和筆錄中,周燕芬稱自己曾長期給給王振華提供女性,不過以前都是成年女性,這次她以為是「王總的口味變了。」

周燕芬願意長期給王振華提供這樣的「服務」,主要是因為錢。此案中,9歲女孩遭王振華侵犯10分鐘後,王振華就給周燕芬轉了10萬元,這是起訴書上承認的事實。

封面新聞:案發已過去近一年時間,受害女孩狀況怎麼樣?

計時俊:非常不好。案發後,受害者女孩只要一聽到「上海」這兩個字,她就要哭。檢察院曾幫忙付錢,請上海心理醫生進行輔導,希望她忘掉這件事,重新出發,但女孩表示死也不去,也不願回應那件事。

從2019年9月到現在,女孩成績一落千丈,從全班前10名變成倒數幾名,老師並不知發生了什麼事,在課堂上問她問題,均是答非所問,稍微批評孩子一句,她就眼淚汪汪。因此,老師專門給女孩母親寫了封信,問孩子到底怎麼了,而家長並不知如何回答。

封面新聞:女孩家人狀況如何?

計時俊:女兒發生了這樣的事,母親很自責,她認為是她過於相信周燕芬,讓她輕易將孩子帶到上海迪士尼玩耍,才導致了事情的發生。現在,女孩母親已被確診是重度抑鬱。

封面新聞:一審判決結果你怎麼看?

計時俊:按照我國刑法第237條之規定,對於猥褻兒童罪第一款來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振華已經頂格判了。對於第二款,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並沒有認定他「有其他嚴劣情節」,所以沒有判到5年以上。

封面新聞:此案判決引發「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太輕的討論。你怎麼看?

計時俊:這個問題確實有很多人要問我,但你要知道法律永遠是滯後的,一定要這種事情不斷的發生以後,法律才想到說要增加,要用重典。但這個案子目前情況下,我們也只能接受這樣一種結局。所以對於我現在來說,你判這個人10年或者判20年,對我們被傷害的孩子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對不對?他關10年20年跟我是沒有意義的,他是關5年甚至是關一天,對我都沒意思。對我最大的意義是如何讓我受傷的心靈得到恢復,讓我能夠回到過去,這可能這是很難的,這是很難的,但是不能不做努力,很難,但我們得努力去做。

封面新聞:還有怎樣的思考?

計時俊:第一次庭審後,有人問我,是否是站在道德制高點上評判他人。我認為這是錯的,我是站在人應該遵守的道德底線上來評判,一些行為突破了做人底線,就應當在刑法上受到更嚴厲處罰。

02、王振華律師陳有西的聲明

1. 我們注意到了王振華案宣判以後一天來,網絡上的各種輿論,及對法庭及辯護人的批評、攻擊和謾罵。如果網絡上報導的,引申的,猜測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實的,我也會和所有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做辯護人。中國律師既要遵守律師的職業倫理,依法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更是一個社會人,追求匡扶正義,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倫理。而後一條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點。

2.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案件,迄今為止,我和李肖霖律師,在偵查、起訴、審判環節,都沒有接受任何一家媒體的採訪,沒有向社會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況。所有記者的來電,來訪,我們全部是拒絕的。沒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確要求我們不要接受採訪。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情。所有網絡信息當中的關於我們表達的言論,都是猜測,引申的。我們以後也會這樣做,不回應所有網絡上的疑問、責問和猜測 ,對攻擊謾罵,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實和理由,將向二審法庭陳述。做好專業的工作。

3. 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網絡輿論,都是被害人一方尋求有正義感的媒體幫助,向社會進行的消息發布。激發了巨大的社會關注和同情。對上海相關辦案機關,以及我們律師,都形成了巨大的輿情壓力。王振華本人、辯護律師、家屬、公司,迄今為止沒有一句發聲。案情信息是不對稱的,一邊倒的。普陀法院發布的謹慎的審判長答疑,只講了判決結果,未透露案情爭議焦點,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辯解和辯方意見。因此,所有網民在獲取信息,作出判斷和評價時,請注意這一現實情況。

4. 普陀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猥褻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嚴密偵查、擴大範圍偵查、檢察嚴格監督、退查補偵、法庭二天十六個小時開庭調查質證後的,公檢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做了從重處刑。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

5. 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6. 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鑑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7. 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8. 法律是嚴謹理性的工作。律師只遵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斷。由於本案的特殊性,我們沒法公布我們的辯護詞和控方的起訴書。如果公布將會真相大白。法庭的16個小時的調查和辯論,法院也不會公開。我們寄希望於二審會作出公正的判決。(2020年6月18日)

從陳有西的聲明,讓我們看看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的聲明,核心就是這幾點:

那麼,請問陳律師:

1、有效作案時間5分鐘,與是否作案之間有任何邏輯關係嗎?要知道,有一個已經落馬的人才12秒呢!

2、擺出了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並且對上海鑑定機構的資質進行質疑。請問,猥褻認定需要DNA鑑定嗎?

3、另外鑑定機構是上海警方指定,即便有資質瑕疵,也不代表鑑定結論有問題。你作為一個有名的律師,難道不知道嗎?

4、自首的被告人周燕芬,在法庭上稱被害人處女膜為陳舊性破裂,暗示9歲女童此前有性生活。這種潑髒水的話,與女童是否被王振華猥褻有半毛錢關係嗎?退一萬步講,即便女童此前有性生活,王振華的猥褻罪名就不成立了嗎?如果王振華不是猥褻,當初周燕芬又為什麼要自首?

5、當時的猥褻鑑定究竟是什麼樣的?女童律師對新浪新聞等媒體透露,庭審時事發當晚為被害人驗傷的醫生、次日進行司法鑑定的法醫均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兩人均表示被害人處女膜破裂,且下體血腫及擦傷部位的具體情況顯示為新鮮撕裂。但由於被害人未成年,所以驗傷時未使用陰道鏡拍照。這一點,你陳律師怎麼看?

最後,我想強調一點:女童家屬放棄民事賠償,只求重判。事件背後不存在「仙人跳」的可能性。所以,敲詐一說純粹是污衊!

至於大禽獸王振華,你可以有錢聘請中國最好的律師,聘請最好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並且成功讓他們為你做無罪辯護和洗脫。但是,一個最最基本的核心事實是:

王振華,你為什麼在酒店房間裡單獨見一個9歲的陌生女童?

無論是13分鐘,還是不知道基於何種算法得出的有效作案時間5分鐘,都無法規避這個核心事實。

還有,你王振華這次是栽了,但會有人相信你的作惡只有這麼一次嗎?

03、律師斯偉江:富豪的罪與罰

最近富豪王振華猥褻幼女案宣判,一審被判五年。在靜悄悄的開庭之後,當庭宣告判決,如同一個死火山,突然爆發了。普遍的公眾輿論認為判輕了,認為金錢總歸容易和權力結盟,畢竟富貴兩字連起來,就是一個常用詞。

輿論在認為富豪輕判時,也認為,辯護律師被錢收買了良心,於是,千夫所指。終於,富豪的辯護律師,也忍不住,發表了一個聲明(陳有西的聲明,前面已原文列出)。但意想不到的是,辯護律師的聲明,結合法官的解答,解讀出不少案件事實。

說判輕判重的,似乎都有理由。因為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中犯前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認為判輕的,認為富豪屬於第二款,有其他惡劣情節,理由是,小女孩的陰道撕裂,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另外重要的一點是認為,猥褻一般不至於陰道撕裂,富豪涉嫌強姦,強姦幼女,是強姦罪中的從重處罰,可能判十年。如果有其他法定情節,甚至可以判死刑。(本案不涉及十年以上)。

是否有強姦情節,目前案情不清楚,無法判斷,因為要看全案證據,尤其是被害人的證言是如何描述的,(未成年人的證言,是有一定的證據效力的)。本案審判長答疑中說,不存在性器官接觸,相關司法鑑定佐證了這一事實。本案被告人是非常成熟,有豐富社會經驗,一般不至於直接認重罪。就是否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從辯護人發表的聲明看,上海的司法鑑定結論是,陰道撕裂二級輕傷成立的,但辯護人提供了其他法醫專家的專家意見認為證據不足。

另外,辯護人認為本案無罪理由是,徹底否定富豪有猥褻的情節,因為畢竟是私密空間,一對一的證據,所以,從辯護人的聲明看,富豪是徹底否定有猥褻情節,就是一個陌生的怪蜀黍,對一個陌生小女孩的正能量交談了,從最後法庭沒有採信他的說法,也很正常。13分鐘,花那麼多錢(給周燕芬10萬元),通過一個中間人,(另外一個同案人,根據法官答疑,估計周的說法和王不一致),就和一個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閉空間,就是為清談幾句,何不去酒吧呢?一杯啤酒,兩廂情願。

富豪辯護人陳律師認為,本案不存在陰道撕裂這個事實,他不承認這個鑑定結論,他的聲明中說,如果有陰道撕裂,他也認為該判五年以上。這個觀點,倒是和認為法院輕判了的人是一致的,畢竟法庭最後認定上海的法醫鑑定結論成立,合法有效。照這個邏輯,似乎雙方都認為,本案可以適用第二款,有其他惡劣情節,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法院認為,僅有陰道撕裂輕傷二級,不屬於其他惡劣情節。因此,法院的觀點和雙方都不一樣。也不能說法院的觀點錯了,畢竟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沒有任何司法解釋,法官當然是有權解釋法律的。當然,換一個法官,也可能認為這個構成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內,因此,理論上,法官確實有很大權力的。實踐中,這個權力屬於誰?可以寫博士論文,而且不能發表。

這個案子中,比較有意思的是律師倫理,到底律師是否因為富豪的律師費,出賣了良心。法治常識,不管多麼臭名昭著的人,都應該有律師,因為司法制度設置,就是為了防止冤枉,因為很多當時臭名昭著的人,或許以後是清白的,當然也可能永遠是臭名昭著的。

律師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兼聽則明。但可以請律師,和律師作無罪辯護,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律師自己根據法律和良知,作出判斷,如認為王振華說的,就是聊聊天,有合理之處,而且,其他證據也可以作印證,做無罪辯也是可以的。因此,有罪辯,無罪辯,是要根據全案證據權衡,如果尚在辯護人自由裁量範圍內,是無法苛責的,但如果,全案證據都指向,富豪和小女孩清淡十幾分鐘,純屬扯淡,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懷疑。那是另外一回事。

律師的職業倫理是,在法律範圍內,爭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離開了法律範圍,爭取利益最大化,是違背律師倫理的。至於良心一詞,誰能知道誰的良心呢?周公畏懼流言日,王莽禮賢下士時。各人以後面對上帝的審判吧。

律師要謹慎替當事人背書,你可以說,案卷中,並無王振華有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證據,但最好不要說,王振華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為,根據蟑螂理論,廚房裡出現一隻蟑螂,很可能有十幾個蟑螂。只不過,現在沒發現而已。對一個白手起家的億萬富翁,比川普還牛逼一點的人,其社會經驗和反偵察經驗,以及其社會生存能力,顯然不是一般的強,再說,猥褻幼女的事情,一般受害人也不願意自動來報案,畢竟還存在一個孩子的名譽問題。蟑螂理論,是有合理生活經驗作依託的。

本案有意思的是,檢方只求刑4-5年,而法院是頂格判了。王振華不服上訴,檢察院肯定也不會抗訴了,他們的求刑範圍,法院已經充分滿足。因此,二審只可能減,不可能改變判決。當然,這種案子,一般來說,二審就是維持原判。

有錢人肯定能請到一流的律師,一流的專家,他們的觸角也會伸及很多地方。這一點,窮人是永遠無法比擬的。似乎有人發了一個微博說,嗯,猥褻幼女判五年,寫一個小黃文,判十年。他指的另外一個案子。對比一些社會底層的人,絕大多數,以前有的是沒律師,現在是法援律師,聽一個律師說,某個黑社會案子,辯護人全是法援律師,法援律師中也有認真辯護的,法官就說,讓司法局給你們開個會。開會的意思就是,不準做無罪辯護,熱熱鬧鬧走過場。

哎。我認識幾個堪稱社會良心的律師,不是在監獄裡,就是沒證了。所以,還是別談良心了,傷心。對王振華案子來說,也別談社會良心了,傷錢。

04、律師吳法天:律師辯冤白謗天經地義,但要有法律人的底線

律師自身的形象的崩壞,有時候不能完全怪輿論,的確需要自身恪守法律人的底線。

最近的富豪猥褻幼女案,本來不想置喙,但很多人說喜歡看我的點評,於是看了一下案件前因後果,以及審判長和辯護律師的公開表態,發現槽點確實很多。

當然這裡有對特定犯罪的司法解釋不夠明確,證據裁判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及民眾對刑辯律師角色的誤解,但更大的問題是不同身份的群體對於事實的認知。

一年前的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9歲女童,已被採取強制措施」。根據當時媒體報導,2019年6月底,周燕芬藉口「去迪士尼玩」,把朋友的女兒從江蘇帶到上海,入住一家五星級酒店,結果在這家酒店,「王振華對其中一名9歲女童實施了犯罪」。女童打電話回家,向母親哭訴。女童在在上海一家醫院進行檢查:陰道撕裂,構成二級輕傷。周燕芬到公安機關自首,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王振華、周燕芬。

一位上市公司的老總,花十萬塊錢讓人帶幼女過去,關起房門來,最後造成幼女陰道撕裂,說猥褻已經是輕了,因為房間裡沒有監控錄像。但我詫異的是,律師主張的是「嫖娼」。

王的律師,原來是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後來換成了兩位全國知名的刑辯大律師,據說王振華要求此前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律師認為不能做無罪辯護,就主動退出了。據說後兩位的律師費非常高,高到平常律師無法望其項背,所以才有人憤憤不平地說,是「良心的價格」。

其實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他們對事實的認知是什麼?

此案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輕傷二級),有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等證據可以證實,並形成完整證據鏈。王、周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兩位大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並在王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後,提出了上訴要求改判無罪。這是令很多人不能理解的。

普通民眾的信息來源通常是媒體報導,但媒體報導有時是不準確的,所以法律人必須關注關鍵的證據,證據沒有呈現的,就不能當做事實。那麼,法官列舉的證據中,是否已經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以排除合理懷疑呢?

首先,被害人陳述,受害女孩是哭著打電話給媽媽告訴被性侵一事,並指認犯罪嫌疑人王振華,這是直接證據,但是這是孤證,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指認,如果沒有補強證據,是定不了的,萬一是誣陷呢?萬一是仙人跳呢?必須有其他證據。

其次看被告人供述。辯護律師說被告人沒有認罪,但也只是從字面意義上說沒有認罪。受害人的律師說,卷宗筆錄顯示,第一次,王振華說,他根本沒碰過這個女孩;第二次,他說他抱過這個女孩;第三次,他又說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認自己親吻了女孩的臉,然後把這個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問他,你以前不是說自己沒動過這個女孩嗎?有經驗的刑辯律師都知道,被告人的話,不能全信,因為他也會騙你,得你自己結合證據作出判斷。

再看同案人供述。案發後,中間介紹人周燕芬主動投案自首,交待了一切罪行。法院最終認定周燕芬是自首行為,這意味著她不但是主動投案,而且是如實交待,沒有翻供。周燕芬不是受害人的母親,而是作為王振華的同案犯,也是他的情婦,其行為貫穿了王振華和受害女童之間的邏輯,其證言的證明力是比較大的。而且,王振華為此事兩次主動轉帳給周燕芬10萬元,更進一步佐證了真實性。

再看視聽資料。周燕芬帶兩個幼女進入五星級酒店後,王振華進入酒店和房間,這在證據種類裡屬於電子數據。房間內雖然沒有監控,但外部監控視頻能證明王振華有作案的時間和空間,而且具有客觀性。那麼就要看合理懷疑,是否存在王振華花10萬元找小女孩促膝談心,傳遞正能量的可能性?王振華本人辯解沒有猥褻,是否存在合理性?如果冤枉他,那在房間裡他有可能對小女孩做什麼合法的事情呢?

最後再看司法鑑定。上海的司法鑑定結果是女童處女膜破裂,構成二級輕傷。但這個證據也是爭議最大的。辯護律師就是拒不承認這份鑑定結果,甚至質疑是舊傷,與本案無關。律師說其他司法鑑定機構和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但是,這個所謂的「結論」,並不是鑑定意見,只是某些專家的個人觀點,連證據都算不上。而且,如果二級輕傷沒有推翻,那我認為這屬於情節惡劣,五年不算頂格,而是太輕了。

兩位律師早年名動江湖,見過大世面,代理過的案件也都是熱門案件。但我作為一位刑辯律師,也不大理解他們介入本案的目的,是真的為了辯冤白謗的正義而戰嗎?

任何人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即使罪大惡極,也應當獲得公平公正的審理。但我認為最基本的前提,應該是尊重證據,尊重事實,也尊重法律精神。這個現實社會,誰擁有財富,擁有社會資源,就可以獲得更好的法律服務。但我們學習法律的初衷,並不是為有錢人服務,而是要為公平正義服務。難道不是嗎?

我不知道,陳大律師在「聲明」中指出「被告人從來沒有認供」是想表明本案零口供嗎?但被告人是否有認罪供述,根本不影響定罪啊。這也正說明本案中不存在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吧?然後,陳大律師是如何得出「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這樣的結論的?即使是被告人本人說的,那也不一定代表就是事實啊?你又沒有幾十年陪伴左右,對其生活細節實行全程監控,更無從得知其內心是否齷齪,何必把話說得這麼滿?辯護律師又是怎麼從「被告人進房間與被害人獨處時間是13分鐘」得出作案時間僅有五分鐘,依據是什麼?就算5分鐘,不足以構成猥褻嗎?

僅僅從辯護的角度而言,這些都不足以構成有效辯護,因為根本沒有從「合理懷疑」的角度提出,這樣的辯護意見,如果採納才怪。尤其是專家意見那一段,簡直是混淆視聽。哪怕你去找再多的機構再多的專家,如果只是專家意見或諮詢意見,只能代表個人的主觀認為,連鑑定意見都算不上,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律師怎麼會不知道呢?

口口聲聲說此類案件不能公開辯護詞,不接受媒體採訪,卻把辯護觀點不加甄別地拋出來,把一些容易引起誤導的觀點也拋出來,事實上已經對被害人造成了傷害不知道麼?這不是為被告人一方引導輿論又是什麼呢?事實不應該是由證據證明的嗎?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這跟律師表白說案情是事實的話也會和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辯護,豈不矛盾?

十幾年前,一幫法律精英搞出個什麼嫖宿幼女罪,意思是嫖的時候不知道是幼女,不算強姦。當時是蘇力老師寫了一篇文章,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說這樣不對,然後一幫人罵他。

回過頭想想,受害人都是窮人家的孩子,精英立法,真沒人替她們說話。猥褻女童,本身在立法上就因為受害者群體沒有足夠的發言權,而使法定刑偏輕,頗受詬病。若在司法階段,還會因為佔有資源的不同,使得富豪可以獲得更好的辯護,更容易脫罪,會不會加劇這種不公平?

而這公平,是整個社會的底線。本案所透露的律師倫理問題,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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