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唐李晗)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今天上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召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一年以來,該院共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19件,受害人以婦女、老人居多,佔比近九成。
通報 19件申請保護令案件 老人婦女佔九成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在第四章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年以來,豐臺法院共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19件。其中,出具保護令的5件,佔全部案件的26.32%,駁回申請人申請的8件,佔全部案件的42.11%,申請人撤回申請的6件。
通過對該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單純的因為被申請人性格暴虐而引發的家庭暴力所佔比例並不高。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背後,往往隱藏著其他糾紛。例如,夫妻間多是因為離婚糾紛中對財產的處理爭議較大;非夫妻間多是存在繼承或其他財產問題。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婦女、老人居多。該院審理的19起案件中,涉及老年人的7件,涉及婦女的10件,男性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2件。
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主要集中在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請人毆打、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此類申請佔全部申請的94.73%,而申請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僅1件,佔全部申請的5.26%。
提示 遭遇家庭暴力第一時間報警
法官提示,遭遇家庭暴力要注重保存證據,並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出警記錄不管是錄音、錄像或者是筆錄,均會留有一定的證據,這就為事後的救濟提供了便利。
反家庭暴力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困難,需要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等相關單位的共同協作,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有效執行。
釋疑
1.人身安全保護令都保護哪些人?
據豐臺法院法官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針對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所出具的,並不是所有人遭受暴力行為都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在最後附則部分又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即,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也適用於共同生活的人之間。
2.符合何種條件下,可以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到期之後如何處理?
法官介紹,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主要審查是否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是否面臨著家庭暴力的危險。同時,申請人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也應該明確具體的請求:如請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保護令。保護令到期後,如依然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風險,申請人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給予訓誡,法院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文/記者 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