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615年,清朝的國號仍然叫「大金」,女真族的每個人都是驍勇善戰,各有所長,各有所長,努爾哈赤當時是頭領,他把女真族的人分成八個團體,並用旗子的顏色來區分。
「八旗制」不僅是戶籍制度,同時也是經濟、政治、軍事制度,為擴大八旗勢力,努爾哈赤採用了「牛錄製」,只要投奔努爾哈赤,就將其編入牛錄庫,並授予其官職。每三百人將被分成一支牛錄,這一年,共有308支滿洲牛錄,76支蒙古牛錄,以及16支漢軍牛錄,而且都是旗人,即世人所說的「八旗子弟」。
一六四四年,清王朝建立,每一代皇帝都不虧待八旗子弟,還供養他們。有人說,許多八旗子弟濫用職權,招致不少憤慨,首先不說地位高的八旗子弟,只說一個普通的八旗子弟,他到底享有什麼特權?
先來看看他們的「不動產」,清朝剛入關時,就出現了「馬圈地」現象,王公貴族子弟騎著馬在規定時間內跑,能跑多遠就能跑到哪裡去。順治二年,圈地令正式頒布,朝廷將所佔土地,以圈地的形式分給東邊的八旗子弟,於是,一場規模宏大的馬圈活動隆重開始。
實際上,這些土地都是朝廷霸佔的漢族農民的,那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暫時沒有生計,只能被迫為八旗子弟耕種田地,賺取微薄的報酬。晚清官府還改變了一種經營方式,即辦農莊,先把土地分給八旗的王公貴族,然後由內務府統一管理,然後收租,再分給貴族。
也有一種叫做「官莊」的形式,即專門設一個莊頭來管理農民,按時收租,莊頭是強取豪奪的惡霸形象。總而言之,這種掠奪土地、擴張勢力的行徑實在是太荒唐了,很快就被朝廷廢除了。
儘管如此,八旗子弟仍佔有大量土地,因為清廷將土地按人口的多少來劃分,每一個普通八旗子弟都能得到一定數量的土地。但是八旗子弟中有不少不會經營,不知道如何利用土地生財,所以到了清中期,許多普通八旗子弟手中的田產都所剩無幾,因為他們早就把田產賣掉了。
接著是房產,清朝的所有八旗子弟都可以得到朝廷分配的福利房,清朝入關後,八旗子弟的家屬都遷往北京,總共有六十萬人,八旗子弟或者當官,或者當兵,不參加任何生產勞動,完全由皇家供養。那「八旗子弟」得到的房子到底是什麼?怎樣才能憑空多出這麼多房子供八旗官兵居住?
本來,滿清入京後,就以暴力攻佔了百姓的民房,並強制遷都,使那些世代住在城中的官吏、商販、百姓等,都遷到城外,然後再把搶來的民房交給八旗子弟。但八旗子弟人數眾多,繁衍速度極快,官府分配的警衛房總是不夠,所以康熙在這一朝還下令,要已佔領四、五十間民房的八旗貴族,分一兩間給無房兄弟。然而,八旗子弟精明過人,有誰願意這樣做呢?康熙帝無可奈何,只好下令多建些房屋。有人說要建造2000個房間,就得花30多萬兩白銀。
至於來歸附的人,朝廷給他們地皮、錢,讓他們自己蓋房子,每人補助三十左右,後來又降到二十多兩,那時八旗子弟一般都能分到一兩間房。
清朝的法律分為兩類,一類是滿族的法律,另一類是漢族的法律,即「滿漢不同律」,如果旗人犯了罪,不像漢人犯了罪,就交給地方官府處理,而交與旗人會用。順治帝曾經頒布過一項關於旗人犯罪的法令,如果旗人犯有死罪,如果該旗人祖上有人立過大功,或者有兄弟在沙地中喪生,則免除一項死罪;如果犯有罪者在戰鬥中受傷,則免除一項死罪。
滿清刑法典共有五種,分別為笞、杖、徙、流、死,簡言之,就是用小木棍打,大木棍打,做苦力,放逐偏遠地區,判處死刑等等。如果旗人犯的是「笞」與「杖」型,則可改為鞭刑;如果旗人犯的是流放罪,則可改為戴枷號,如五千裡流放,可改為五十天戴枷號,總之,八旗子弟無論犯什麼罪,多多少少都能以自己的身份減輕刑事處罰。
清末三百多年間,通過科舉入仕的人不超過四百人,如果讓八旗子弟和漢人一起上科舉,很明顯,成功入仕的只有漢人,這是統治者所不願看到的。清政府重要官員都來自八旗,特別是北京城內,八旗子弟的數量遠遠超過漢人,軍機處的官員都是旗人,由此可以看出,清政府統治者不敢輕易地授予漢人權力。
八旗子弟相當於有編制的官吏,他們享受許多社會福利和補助,自雍正一世起,所有旗人都可領取紅白事補助,但根據級別不同,補助的份額也不同,其中,擔任八旗護軍、前衛的高級兵丁可領取十兩紅白事補助,二十兩白事補助。如為普通兵丁,則可得到六銀的紅事補助和十二銀的白事補助;若為普通兵丁,則得到四銀的紅事補助和八銀的白事補助。
另外,旗手如有參軍或戰死、陣亡等,還可獲得朝廷的補助,成年後,一般旗手可獲得替補本旗內部兵丁的機會。總之,作為一個普通的八旗子弟,雖然不能大富大貴,但比漢朝人待遇好得多,享有的特權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