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開水務公司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檢例第86號)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參與調解 連帶責任 替代性修復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南京盛開水務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盛開水務公司),住所地南京某工業園區。
被告人鄭一庚(化名),男,1965年3月出生,南京盛開水務公司總經理。
盛開水務公司於2003年5月成立,主營汙水處理業務。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該公司在高濃度廢水處理系統未運行、SBR(序批式活性汙泥處理技術,主要用於處理水中有機物)反應池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利用暗管向長江違法排放高濃度廢水28.46萬立方米和含有危險廢物的混合廢液54.06噸。該公司還採取在二期廢水處理系統中篡改在線監測儀器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向長江偷排含有毒有害成分汙泥4362.53噸及超標汙水906.86萬立方米。上述排汙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經鑑定評估,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的方式,以單位治理成本總數乘以環境敏感係數,認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4.70億元。
【過程】
(一)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4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對盛開水務公司等以汙染環境罪立案偵查。2017年8月25日,公安機關對該案偵查終結後移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月23日,根據南京市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的要求,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019年3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庭審圍繞危險廢物判定、涉案公司處理工藝、汙染標準認定、虛擬治理成本適用方法等問題展開法庭調查和辯論。經審理,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刑事指控,認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鄭一庚等構成汙染環境罪。2019年5月17日,玄武區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盛開水務公司罰金5000萬元;判處被告人鄭一庚等1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200萬元至5萬元不等。一審判決作出後,盛開水務公司及鄭一庚等提出上訴,2019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過程中發現公益受損的案件線索,遂決定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立案。2017年9月22日,按照公益訴訟試點工作要求,該院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走訪環保部門及轄區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公益組織的方式履行了訴前程序,環保部門和公益組織明確表示不就該案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後,檢察機關進一步收集完善侵權主體、非法排汙數量、因果關係等方面證據,並委託環保部南京生態環境研究所等專業機構,組織20餘次專家論證會,出具6份階段性鑑定意見。2018年9月14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對盛開水務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約4.70億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18年10月、2019年3月,人民法院在兩次開庭審理中,對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與刑事部分一併進行了審理。2019年5月7日,盛開水務公司對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提出調解申請,但其資產為1億元左右,無力全額承擔4.7億元的賠償費用。其控股股東盛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盛開投資公司,持有盛開水務公司95%的股份)具有賠付能力及代為修復環境的意願,自願申請加入訴訟,願意進行環境修復並出具擔保函,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經審查均予以認可。
調解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出「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調解方案,由盛開水務公司承擔現金賠償責任,盛開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盛開投資公司承擔替代性修復義務,並確定承擔替代性修復義務的具體措施,包括新建汙水處理廠、現有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設立保護江豚公益項目等內容。
經過多次磋商,被告及盛開投資公司認同檢察機關關於該案環境損害鑑定方法、賠償標準與賠償總額、賠償方式等問題的主張。2019年12月27日,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檢察機關與盛開水務公司、盛開投資公司共同籤署分四期支付2.37億元的現金賠償及承擔2.33億元替代性修復義務的調解協議。2019年12月31日,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在人民法院網進行了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間未收到異議反饋。2020年2月7日,調解協議籤訂。目前,盛開投資公司已按期支付1.17億元賠償金,剩餘1.20億元分三年支付。替代性修復項目正在有序進行中。
(三)參與社會治理,推動地方立法
辦理該案後,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環境監管漏洞等問題,積極推動完善社會治理。一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汙水排放核定標準中氯離子濃度過高等問題,鑑於環保部門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將氯離子濃度納入江蘇省《化學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予以監管,被建議單位予以採納。二是對包括盛開公司在內的300餘名化工企業負責人和環保管理人員開展警示教育,增強公司管理人員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意識,促進加強水汙染防治監管。三是結合本案,對長江水汙染問題開展調研,針對長江生態保護的行政監管部門多,職能交叉、銜接不暢等問題,提出制定「南京市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條例」的立法建議,獲得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採納,並決定適時研究制定該地方性法規,助力長江生態保護,促進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覆》
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
(檢例第87號)
【關鍵詞】
虛假訴訟 套路貸 刑民檢察協同 類案監督 金融監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衛俊,男,1979年10月出生,無業。
2015年10月以來,李衛俊以其開設的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滙豐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為載體,糾集馮小陶、王巖、陸雲波、丁眾等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實施高利放貸活動,逐步形成以李衛俊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長期以欺騙、利誘等手段,讓借款人虛寫遠高於本金的借條、籤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等,並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人,製造虛假給付事實。隨後,採用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堵鎖換鎖等「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額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為名讓其虛寫借條。在借款人無法給付時,又以虛假的借條、租賃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或者主持籤訂調解協議。李衛俊等並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逼迫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償還債務,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費,21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名被害人名下房產6處、車輛7輛被查封。
【過程】
(一)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在李衛俊等人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被騙。公安機關對李衛俊等人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經偵查終結,2018年8月20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移送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衛俊等人長期從事職業放貸活動,具有「套路貸」典型特徵,有涉嫌黑惡犯罪嫌疑。辦案檢察官隨即向人民法院調取李衛俊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情況,發現2015年至2018年間,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上百起,多為民間借貸糾紛,且借條均為格式合同,多數案件被人民法院缺席判決。經初步判斷,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犯罪集團存在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的情形。檢察機關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清「套路貸」犯罪事實後,2018年12月13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1月25日,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訴,金壇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至10月四次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李衛俊等人犯罪事實後,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2019年11月1日,金壇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衛俊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二)開展虛假訴訟案件民事監督
針對審查起訴中發現的李衛俊等人套路貸中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問題,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在做好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職權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並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對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進行摸底排查,查明李衛俊等人共向當地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113件,申請民事執行案件80件,涉案金額共計400餘萬元。二是向相關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查明相關民間借貸案件借貸事實不清,金額虛高,當事人因李衛俊等實施「軟暴力」催債,被迫還款。三是對民事判決中的主要證據進行核實,查明作出相關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確無合法證據。四是對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進行核實,查明包括本案在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商貿公司均存在無資質經營、團夥性放貸等問題,金融監管缺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經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認為李衛俊等人主要採取籤寫虛高借條、肆意製造違約、隱瞞抵押事實等手段,假借訴訟侵佔他人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相關民事判決應予糾正;對於李衛俊等與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調解書,因李衛俊等人的犯罪行為屬於利用法院審判活動,非法侵佔他人合法財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予以糾正。2019年6月至7月,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批50件涉虛假訴訟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2件,對具有典型意義的8件案件提請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2019年7月,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8月,常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將8件案件指令金壇區人民法院再審。9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42件案件裁定再審。10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該批50件案件一併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案件辦結後,經調查,2020年1月,金壇區紀委監委對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職問題的涉案審判人員作出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理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動全市開展集中打擊虛假訴訟的專項活動,共辦理虛假訴訟案件103件,移送犯罪線索12件15人;與人民法院協商建立民事案件正副卷一併調閱制度及民事案件再審信息共享機制,與紀委監委、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建立線索移送、案件協作機制,有效形成社會治理合力。二是針對發現的小微金融行業無證照開展金融服務等管理漏洞,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7份;聯合公安、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金融整治專項活動,對重點區域進行清理整頓,對非法金融活動集中的寫字樓開展「掃樓」行動,清理取締133家非法理財公司,查辦6起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三是向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工作情況,推動出臺《常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全市民事虛假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要求全市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推動政法機關信息大平臺建設、實施虛假訴訟聯防聯懲等9條舉措。四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律師違規代理和公民違法代理的行為,分別向常州市律師協會和相關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並獲採納。常州市律師協會由此開展專項教育整頓,規範全市律師執業行為,推進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