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靴子終於落地。
中國政府網9月13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準入決定》),稱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由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人民銀行也於當日正式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金控辦法》)。這兩份文件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後的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准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辦法》特意安排了過渡期。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未經央行批准 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準入決定》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其一,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其二,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其三,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可以看出,此次納入監管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而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將參照《金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準入決定》指出,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實施市場準入基於三點考慮
之所以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稱,這主要基於三點考慮: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範。
二是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三是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和依法準入的監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上述負責人指出,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長胡濱認為,隨著《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出臺,圍繞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和實施細則,不斷完善監管體系。
過渡期內需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 簡化法人層級
此前,一些所謂的金控公司,股權結構不清晰,交叉持股,很難穿透到實控人,廣為市場詬病。
此次《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了詳細規定,據人民銀行上述負責人介紹: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於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
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對金融市場影響正面
上述負責人指出,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
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臺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違規行為罰款金額提高
《金控辦法》曾於去年7月至8月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594條,人民銀行對意見逐一分析研究,並採納吸收了其中大多數意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要求、延長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的時限、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層級要求、豁免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成為金融機構股東的部分資質條件、提高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等。但對於部分放鬆監管要求的意見,未予採納。
《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責令其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金控辦法》則修改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負責人稱,經國務院批准,《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這有利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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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責任編輯:張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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