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死亡,同桌吃飯要擔責

2021-02-20 淮安開發區法院
吳某、王某、陳某、張某四人系戰友關係。2016年11月18日晚,吳某、陳某、張某應王某之邀到其家中聚會,席間,四人共飲2斤半左右的白酒。21點左右,飯席結束,王某、陳某、張某移步至餐廳隔壁房屋喝茶,留下吳某獨自一人坐在客廳沙發上。當晚10點左右,吳某妻子薛某到王某家後發現吳某一個人歪倒在王某家客廳沙發上,沙發上有嘔吐物,吳某臉色發白,薛某隨即叫來王某、陳某、張某等人,王某女兒也隨之撥打120急救電話。120趕到後將吳某送往第二人民醫院搶救, 11月21日轉入第一人民醫院重症監護室,12月24日出院,出院時吳某仍神志昏迷。12月25日,吳某去世。吳某在第二人民醫院產生住院費25386.62元,在第一人民醫院產生住院費213731.30元,第一、二人民醫院共支付門診費3312.66元,支付轉院救護費150元。事故發生後,王某支付原告12900元、陳某支付原告29000元、張某支付原告20000元。原告薛某認為,吳某在聚會飲酒後發生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行為時,三被告沒有對吳某盡到照顧管理義務,導致吳某搶救不及時醫治無效死亡,對此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請求判令三被告:1、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合計772316.3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王某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自己在這起事件中沒有過錯,自己沒有勸酒也沒有跟吳某拼酒,吳某喝酒純屬自己自願喝的,後來發現吳某出現異常情況之後讓自己的女兒打了120;2、吳某的死亡結果與喝酒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喝酒充其量是吳某死亡的誘因之一,吳某的死亡原因不明。

被告陳某辯稱,在酒宴過程中無任何不當的情形,基於戰友的情分,自己仍對吳某的救治提供了必要的幫助,因此在本案中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

被告張某辯稱,同兩被告意見,自己沒有對吳某進行勸酒和派酒,在睡著之前吳某的狀態還是很好的並無異常,對後面的搶救情況不清楚,整個過程當中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王某、陳某、張某分別承擔37991元,扣除王某、陳某、張某已經分別支付的12900元、29000元、20000元,被告王某、陳某、張某分別還應賠償原告25091元、8991元、17991元。原告薛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負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共同飲酒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並不當然產生附隨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當行為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其他共同飲酒人應負有相應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之責,對過量飲酒人應進行提醒和勸阻,並保護醉酒人免受傷害,若因過錯違反此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自身情況應預見到過量飲酒會產生不良後果及可能發生的危險,卻過於自信,其不加克制大量飲酒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王某、陳某、張某明知吳某喝酒較多,未有效勸阻,導致喝酒過量,離開被告王某家客廳時未考慮其醉酒不良狀態,將其留下,未及時盡到妥善的照顧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該行為對吳某飲酒過後突發意識不清後經治療無效死亡結果有一定的過錯,故法院酌定被告王某、陳某、張某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生命不是兒戲,為了自己和他人,喝酒別貪杯、別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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