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按法定程序還擅自擴大拆除範圍,行政賠償800餘萬

2020-12-24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諸多行政案件中,相信不少行政相對人遭遇過行政強制拆除,除了感嘆自己的不幸遭遇,我們也要懂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8712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透過這份權威的裁判文書,我們系統了解一下行政強制執行中的正當程序。

案情簡介

瀋陽瀋水灣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水灣公司)因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和平區政府)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及設施,將和平區政府訴至法院,訴其強制拆除違法並要求賠償。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程序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行終1368號行政判決書,該判決確定: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政府賠償瀋陽瀋水灣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8,021,321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評估費242,100元。

和平區政府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行終1368號行政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712號行政裁定書,認為和平區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不合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如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和平區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關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的上述規定。從目前查明事實和相關證據來看,和平區政府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並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程序上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2、本案中,原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2011年4月26日作出沈規國土罰決字〔2011〕010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號處罰決定)。和平區政府於2014年11月21日授權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平分局對瀋水灣高爾夫球場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和平區政府於2014年11月22、23日組織人員對瀋水灣公司建設的瀋水灣高爾夫球場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拆除的標的不僅包括了2號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建成的建築物及設施,還包括了2號處罰決定作出之後建成的建築物和設施。而和平區政府對2號處罰決定作出之後建成的建築物和設施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並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行政強制執行中的正當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行政機關若要進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具有法律明文設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執行權。

法律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本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催告的義務。因此,催告書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前置程序。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本條規定了催告程序中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陳述權、申辯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行政管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權利。

其中,陳述權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對事實的認定發表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行政相對人針對對自己具有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進行辯解、提出自己的主張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本條對強制執行決定作出了具體規定。與催告一樣,強制執行決定也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必須以行政相對人與其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即必須依據行政決定作出。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本條規定了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七章對送達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本條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文明執法,這也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與本條所規定內容相關聯的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

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條涉及的是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屬於行政相對人的重要財產,除了規定行政機關未經公告,不得強制執行外,亦需給予行政相對人其他救濟途徑(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保障其法益不受非法侵害。

撰稿|楊玉翠

審稿|鍾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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