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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六部的概況
在清代的中央行政機構中,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為最重要。六部的名稱及其大體職掌,基本上是從明代沿襲下來的,不過在涉及官員設置和某些權限方面,還是頗有變通的。
清代六部的設置可追溯到關外時期。金天聰五年(1631年)七月,皇太極出於提高汗權、削弱諸王權勢的需要,在先前建立文館的基礎上,又「爰定官制,設立六部」。新設立的六部都派1名貝勒主持,又置滿、蒙古、漢承政、參議、啟心郎、筆帖式等職。承政一般是滿2人,蒙古及漢各1人,只刑部有漢承政2人,大概是為了適應對眾多漢人刑事審判的需要。
參政每部8人,可工部卻分別設滿洲參政8員,蒙古參政2員,漢參政2員。啟心郎也就是翻譯官。當初,「滿大臣不解漢語,故每部置啟心郎一員,以通曉國語之漢員為之」。不過工部置有滿洲啟心郎1員,漢啟心郎2員。至於具體辦事的筆帖式,視需要而定,無確定名額。
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因大學士范文程的建議,決定各部只設滿洲承政1人,作為主管官。以下有左參政2人,右參政3至4人,理事4至10人,副理事6至16人,啟心郎滿、蒙、漢各1人,額哲庫(主事)2人。
在此前後,皇太極還建立了參加議奏、會審案件、稽察衙門、監察考試和有權劾奏諸王大臣不法事的都察院,以及管理內外蒙古事務的蒙古衙門(崇德三年改理藩院)。它們和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和內弘文院,合稱三院八衙門,構成一套比較完整的中央政府機構。
清統治者入關後,因情況發生變化,原在關外設置的那套中央政府機構,亦必須作相應的調整。順治元年(1644年),清廷在停罷諸王、貝勒主持部務的同時,還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理事官為郎中,副理事官為員外郎,額哲庫為主事,以便與明朝的稱謂大致相適應。
關於由諸王、貝勒兼理部務事,中間曾有過反覆。直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確立了以大學士管理部務的體制。諸王、貝勒兼理部務和大學士管理部務,在性質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以八旗組織肇建時,各旗貝勒或王因擁有本旗實力,得以分享政治權利,與皇帝要求集權的意志是相違背的。大學士則不同,他們是直接聽命於皇帝、為皇帝辦事的官員,讓大學士掌管各部,乃是加強協調、控制諸部的一種手段,表明皇權勢力的膨脹。
清代的六部組織情況,自康熙以後逐漸趨於定型。設尚書滿漢各1人,左侍郎和右侍郎均滿漢各1人。尚書和侍郎統被列為堂官。以下根據職司的繁簡,設置多少不等的司、處、房、廳、所、館。司以下有科,還有些其它附屬機構。其設官,各部有堂主事2到6人不等,郎中10餘人到30餘人不等,員外郎10餘人到70餘人不等,主事7-8人至30餘人不等,還有司務、筆帖式、額外郎中、七品小京官等職。各個官缺,宗室、滿、蒙、漢軍和漢人,都有一定的比例。
由於關外東北地區是清龍興之地,所以當他們把都城由天眷盛京(瀋陽)遷到北京以後,也仿依明朝將南京作為陪都之例,設盛京五部。順治十五年(1658年),首先設立禮部,第二年又設戶部和工部,康熙元年(1662年)設刑部,三十年(1691年)再設兵部。「其未設吏部者,以其地官員無多,自由京中銓選,故不備」。
盛京五部的最高長官是侍郎,以下亦有堂主事、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等職。為適應管理的需要,戶部有管理銀庫、內倉的司庫、正副監督和經理旗民莊田的管莊六品官;禮部有為祭奠陵寢等活動而配備的讀祝官、贊禮郎;兵部有驛站正副監督等。京師與盛京,路途遙遠,不易監督。雍正三年(1725年)規定,每年由朝廷派御史1名,前往稽察。八年(1730年)又設尚書1名,總管五部,但隨即裁撤,稽察也改為3年1次,嘉慶時亦告停罷。
人們曾以六部職能,形容為「富貴貧賤威武」六寧,即「吏貴」、「戶富」、「兵武」、「刑威」,此外,「工部專管工程,職務猥瑣,以天下賤工之」。至於「禮部為貧」,則另有說法,原因是「京官廉俸極薄」,「所賴以挹注者,則以外省所解之照費、飯食銀,堂司均分,稍資津貼耳」。禮部所得至少,「禮部尚書一年千二百餘金,侍郎一年八百餘金而已,此其所謂貧也」。以上雖是戲謔的俗傳,但卻也相當程度地反映了當時人對六部的看法。
二、六部具體情況及執掌
1、吏部
吏部古代為「天官」,為「家宰」,魏、晉以後,以迄元、明,都叫「吏部」。清朝的吏部,是天聰五年((1631)沿襲明制所設六部的第一個部。以「貝勒」(親王、郡王)一人總理部務,以下設滿、蒙、漢承政三人,參政八人,啟心郎一人。掌全國文職官任免之事。
崇德三年(1638)七月,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一人,左參政二人,右參政三人,理事官四人,副理事官六人,滿、漢啟心郎三人,額哲庫二人。
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之例,改承政為尚書,秦政為侍郎(都無定員),理事官為郎中(滿四人、漢二人)副理事官為員外郎(滿八人、漢六人),額哲庫為主事((滿、漢九人)啟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順治五年(1648),定滿、漢尚書各一人。八年仍令親王、郡王兼管部務。十五年(1658)定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雍正元年(1723)以後,常以大學士兼管部務。以下各官,歷有增減。
以後,根據《歷代職官表》卷五及《光緒會典事例》卷十九規定其名額為,尚書滿、漢各一人(其品級初定滿員一品,漢員二品。順治十六年(1659)都改為二品。康熙六年(1667)復改為滿員一品。九年都定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升為從一品(各部同)。左右侍郎滿、漢各一人(正二品,各部同)。堂主事滿四人,漢一人,郎中滿九人,蒙一人,漢五人。
員外郎宗室一人,滿八人,蒙一人,漢六人。主事宗室一人,滿四人,蒙一人,漢七人。司務滿、漢各一人。繕本筆帖式十二人。筆帖式宗室一人,滿五十七人,蒙四人,漢軍(編入八旗之漢人)十二人,經承八十一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七品小京官,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總人數是二百二十四人。
吏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全國文職官的任免政令,制定京內外各衙門文職官名額,或由吏部銓選,或由地方官報部任用。並按規制銓敘品秩,考功過,以定升降、賞罰。尚書總理部務,侍郎為輔,下設文選、考功、稽勳、驗封四司及清檔房、本房、司務廳、督懂所、當月處等單位,分掌本部事務。
吏部的職掌,猶如今日管理人事機關。但實質上則大有不同。在當時封建制度統治之下,用人行政均操之於皇帝。地方中、下級職官之任免,則操之於總督、巡撫等大員。吏部只是辦理任免手續備案而已,所以吏部雖班列六部之首,實際上並沒有多大的作用。到宣統三年(1911)四月,改組內閣,設銓敘、制誥等局,吏部遂裁撤。
2、戶部
戶部古代為「地官」、「大司徒」,或為「大司農」。唐、宋以後,即為戶部。清朝的戶部,是天聰五年(1631)所設六部的第二個部。
以「貝勒」((親王或那王)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承政二人,蒙、漢承政各一人,參政八人,啟心郎一人。掌全國的戶籍與財政經濟事務。崇德三年(1638)七月,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一人,左參政二人,右參政四人,理事官十人,副理事官十六人,滿啟心郎一人,漢啟心郎二人,額哲庫二人。
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洲尚書,無定員。以下設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郎中滿二十二人,蒙古四人,漢軍二人,員外郎滿三十九人,蒙古五人,漢軍六人,堂主事滿四人,漢軍二人,司主事十四人,滿司庫九人,漢司務二人,這時戶部的職官除尚書無定員外,總人數是一百十一人。
順治五年(1648)規定,滿、漢尚書各一人。八年以諸王貝勒兼理部務,九年停,雍正元年(1723)以來,親王及大學士兼理部務,皆特簡,不常置。以下各官,歷有增減。
以後根據《光緒會典事例》卷十九及《歷代職官表》卷六規定,其名額為:尚書滿、漢各一人。左右侍郎滿、漢各一人。堂主事滿四人,漢二人。郎中宗室一人,滿十七人,蒙古一人,漢十四人。員外郎宗室二人,滿五十六人,漢十四人。主事宗室一人,蒙古一人,滿、漢各十四人。司務滿、漢各一人。繕本筆帖式二十人,均滿員。筆帖式宗室一人,滿洲一百人,蒙古四人,漢軍十六人。經承一百〇六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都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戶部總人數是三百六十二人。
戶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全國疆土、田畝、戶口、財谷之政令。全國疆土,分為直隸、盛京、吉林、黑龍江、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臺灣、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青海、四川、西藏、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內外蒙古等二十七個省區。府尹(直隸順天府與盛京奉天府)與總督、巡撫所轄,有府、廳,州、縣,將軍、大臣所轄,有城,各治其所轄之地。
各省戶口,分民戶、軍戶、匠(工)戶、灶(鹽場)戶、漁戶、回戶、番(藏)戶、羌戶、苗戶、瑤戶、黎戶、夷戶等。各省察其戶數人數,每年報部一次。
全國田地,分民田(民之恆產)、更名地(明代分給各藩之地,編入所在州縣,給民耕種,叫更名地)、屯田(軍人所種)、灶地(鹽田)、旗地(八旗人所種之地)、莊田(內務府徵糧之地)、恩賞地(原八旗馬廠之地改給民種)、牧地(馬廠召種徵租之地)、鹽地(原為苑馬監之地改給民人墾種)、公田(基地、園地、養廉地與給壯丁耕種之地)、學田(所收錢糧充儒學公費)、艱田、蘆田(濱江隨時坍漲之地),都丈量頃畝之數,報部註冊。
徵收的賦稅,有地賦、丁賦(按人丁徵稅)、雜賦、鹽課、參課、茶課、關稅、釐金(鹹豐間增加的內地貨物通過稅)等,分別定期報部繳納。歲出經費,有俸餉及典禮、修繕、織造、採辦等費。各處動支,分別按定製報銷。此外各地方之庫儲(錢)、倉儲(糧)等事,都要按期報部查核。
戶部職掌政務,由所屬十四個清吏司及井田科、八旗俸餉處、現審處、飯銀處、捐納房、內倉等處分別掌理。行政方面,設有南北檔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監印處,分掌文移檔案等事。
3、禮部
禮部古代為「春官」、『「大宗伯」,隋、唐以後,即為禮部。清朝的禮部,是天聰五年(1631)所設六部的第三個部。以貝勒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承政二人,蒙、漢承政各一人,,參政八人,啟心郎一人。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
崇德三年(1638)改為滿承政一人,左參政二人,右參政三人,理事官四人,副理事官七人,滿啟心郎一人,漢啟心郎二人,額哲庫二人。
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漢尚書,無定員,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滿郎中四人,漢軍郎中八人,滿員外郎六人,漢軍員外郎五人,滿堂主事三人,漢堂主事一人,司主事四人,蒙古章京二人,漢司務二人。五年定滿、漢尚書各一人。雍正元年(1723)以後,親王、郡王、大學士兼理部務,皆特簡,不常置。
以下各官,歷年多有增減。根據《光緒會典事例》卷一九及《歷代職官表》卷九規定,其職官名額為:滿、漢尚書各一人。左右侍郎滿,漢各一人。堂主事滿三人,漢軍一人,司務廳司務滿、漢各一人。各司局郎中滿六人,蒙古一人,漢四人。員外郎宗室一人,滿九人,蒙古一人,漢三人。主事宗室一人,滿三人,蒙古一人,漢四人。大使漢一人。筆帖式宗室一人,滿三十四人,蒙古二人,漢軍四人。堂子尉八人。並有堂書十人,儒士二十人,經承四十九人,協助辦事。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都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總人數是一百四十五人,為戶部人數的三分之一多一些。
禮部初設有滿宣表官四人,後減二人,以後併入太常寺。
禮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國家祀典、慶典、軍禮、喪禮,接待外賓與學校、科舉等事。祀典包括祭天地、神祗、太廟、陵寢、歷代帝王、先聖先賢、忠烈名臣等,都叫做「吉禮」。慶典包括登極、傳位、親政、婚嫁、慶壽、冊封、頒詔、筵燕(通「宴」)等,都叫做「嘉禮」。軍禮包括大閱、親徵、命將、納降、凱旋、獻俘、日月食救護等禮。
喪禮包括帝後「大事」(帝後喪葬事)、妃嬪、皇子、親王等喪,都叫做「兇禮」。接待外賓,包括「朝貢」、敕封、官員相見、師弟相見等禮,都叫做「賓禮」。學校有府學、州學、縣學,分別考取童生入學。各設學官管理,府為「教授」,州為「學正」,縣為「教諭」,各設「訓導」為輔。
各省管教育的長官為「學政」,三年一任。周曆各府州考試學員等第,叫做「歲試」。預試將應鄉試生員,叫做「科試」。在封建時代,學校與科舉有密切關聯。在學校階段的「科試」,即是作「鄉試」之準備。在省城考為「鄉試」。在京師考為「會試」。在皇宮內「保和殿」考,由皇帝親定甲第,為「殿試」。鄉試考中的為「舉人」,會試考中的為「貢士」,殿試考中的為「進士」。(殿試後,皇帝再親試一次,然後引見,名為「朝考」)。鄉試、會試、殿試之預選考官及預定考取名額等事,都由禮部奏辦。
禮部內部組織,有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個清吏詞,鑄印局、會同四譯館及清檔房、漢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書籍庫、板片庫、南庫、養廉處、地租處等單位。
4、兵部
兵部古代是「夏官」或「大司馬」,隋以後即為兵部。清朝的兵部,是天聰五年(1631)所設六部的第四個部,以貝勒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承政二人,蒙、漢承政各一人,參政八人,啟心郎一人,掌全國軍事及武職官任免之事。
崇德三年(1638),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一人,左參政二人,右參政三人,理事宜十人,副理事官十六人,滿啟心郎一人,漢啟心郎二人,額哲庫二人順治元年(1644),改設滿、漢尚書,無定員,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郎中滿八人、蒙古四人、漢軍二人,員外郎滿八人、蒙古四人、漢軍六人,滿堂主事四人,司主事四人,漢軍堂主事一人,漢司務二人。五年(1648)定滿、漢尚書各一人。八年(1651)以諸王貝勒兼理部務。次年又停諸王貝勒兼理部務。十一年(1654)另設督捕滿左侍郎一人,漢右侍郎一人,掌督捕旗人逃亡之事。康熙三十八年(1699),裁督捕侍郎缺,所掌事務井入刑部。
雍正元年(1723)以來,以大學士兼理部務,皆特簡,無常員。
以下職官為:尚書滿、漢各一人。左右侍郎滿、漢各一人。堂主事滿四人,漢軍一人。郎中宗室一人,滿十一人,蒙古一人,漢五人。員外郎宗室一人,滿九人,蒙古一人,漢三人。主事滿四人,蒙古一人,漢五人。司務滿、漢各一人。繕本筆帖式十五人,均滿員。
筆帖式滿六十二人,蒙古八人,漢軍八人。堂書八人,經承六十五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都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總人數是二百二十一人。
兵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全國軍事及武職官的考核任免。全國官兵:有八旗兵和綠營兵。八旗,是按方位分旗色:北方為鑲黃、正黃二旗,東方為正白、鑲白二旗,西方為正紅、鑲紅二旗,南方為正藍、鑲藍二旗(以藍代黑),這是滿清的親軍。入關以後,改編漢軍,令用綠色旗,因此把漢兵叫做「綠營」。
統領八旗兵的,有將軍、都統、副都統、參贊大臣、辦事大臣、領隊大臣、城守尉、防守尉、協領、總管、副總管、參領、副參領、佐領、防禦、親軍校、護軍校、驍騎校等官。所統八旗兵,分別駐防京都及各省。旗兵數目,時有增減,清末時駐在京城內外的,有十二萬人,駐防各省的有十萬五千人,八旗兵共為二十二萬五千人。
統領綠營兵的,有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
綠營的最高組織為「標」。由各省總督統轄的,稱「督標」,由巡撫統轄的,稱「撫標」,由提督統轄的,稱「提標」,由總兵統轄的,稱「鎮標」((因駐在城鎮),由將軍統轄的,稱「軍標」(只四川、新疆有軍標),由河道總督統轄的,稱「河標」,由漕運總督統轄的,稱「漕標」「標」以下設「協」,副將統之。「協」下設「營」,由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分別統之。
「營」下設「汛」,由千總、把總、外委分別統之。以上各「標」「協」「營」「汛」,分布全國各地駐守,井備臨時徵調。全國綠營兵額,以嘉慶年間兵額最多,有六十六萬多人,以後屢經裁減,到光緒間,僅存四十六萬二千多人。
兵部所管政務,由所屬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個清吏司及會同館、捷報處分別掌理。行政方面,則設有檔房、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等單位。
兵部本為軍事最高機關,但自雍正間設軍機處之後,凡用兵大事,由軍機處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揮,兵部已無實權。
5、刑部
刑部古代為「秋官」、「大司寇」,隋、唐以後,即為刑部。清朝的刑部,是天聰五年(1631)所設六部的第五個部。以貝勒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漢承政各二人,蒙古承政一人,參政八人,啟心郎一人,掌全國刑罰之政令。
崇德三年(1638),改為滿承政一人,左參政二人,右參政三人,理事官六人,副理事官八人,滿、漢啟心郎三人,額哲庫二人。
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漢尚書,無定員,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滿郎中六人、漢軍郎中四人,滿員外郎八人、漢員外郎十二人,滿堂主事五人、漢軍堂主事一人,滿司主事十四人,滿司庫一人,漢司務二人;所屬江南、浙江等十四司,各設漢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一人,滿筆帖式九十六人、漢軍筆帖式十九人,漢司獄四人。
順治五年(1648)定滿、漢尚書各一人。八年以諸王貝勒兼理部務。九年又停止諸王貝勒兼理部務。到雍正十二年(1734)以後,以親王那王及大學士管理部務,皆特簡,無常員。以下各官,歷年多有增減。
刑部職官最後名額,定為滿、漢尚書各一人,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堂主事滿五人、漢軍一人,滿、漢司務二人,繕本筆帖式四十人。所屬直隸、奉天等十七個清吏司(詳下文)及督捕司、提牢廳、贓罰庫等處,共有郎中三十八人,員外郎四十六人,主事三十八人,司獄六人,司庫一人,庫使二人,筆帖式一百二十四人經承九十八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無定員,除額外人員外,其職官總數是四百零七人,在六部中是職官最多的一個部。
刑部總的職,是掌全國刑罰政令,凡死刑案件,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名為「三法司」)審擬具題。每年於八月間審辦各省所報案件,名為「秋審」。於霜降後審辦京內案件,名為「朝審」。
「秋審」「朝審」均會同「九卿」(六部尚書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大理寺卿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給事中及十五道監察御史)各官集議辦理。
刑罰分五等:一笞罪(用小竹板打);;二杖罪(用大竹板打);三徒罪(在本省服勞役);四流罪(發遣遠方);五死罪(分「絞」與「斬」,斬罪重的有「梟示」,有「凌遲處死」)。
各種法律,也由刑部審定,分名例律(刑名)、史律(職制、公式)、戶律(戶役、田宅、婚姻、錢債等)、禮律(祭祀、儀制)、兵律(宮衛、軍政、郵驛等)、刑律(盜賊、人命、訴訟等)、工律(營造、河防)七類。
全國刑名案件題、諮到部,按省區分十七個司辦理。此外,並有督捕司、秋審處、減等處、律例館、提牢廳、贓罰庫、贖罪處、飯銀處及清檔房、漢檔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等單位,分掌刑部各項事務。
6、工部
工部古代為「冬官」、「大司空」,隋、唐以後都叫工部。
清朝的工部,是天聰五年(1631)沿襲明制所設六部的最後一個部。以貝勒(親王或郡王)一人總理部務,以下設滿承政二人,蒙、漢承政各一人,滿參政八人,蒙、漢參政各三人,滿、漢啟心郎三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
崇德三年(1638)改設承政一人,左參政二人,右參政三人,理事官九人,副理事官十二人,啟心郎三人,額哲庫二人。
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將承政改為尚書(無定員),參政改為侍郎(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理事官改為郎中(滿、蒙、漢及漢軍共十七人),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滿、蒙、漢及漢軍共二十五人),額哲庫改為主事(堂主事四人,司主事二十一人),啟心郎未改(順治十五年裁),並增設筆帖式一百一十人。
順治五年(1648)定滿、漢尚書各一人。八年以諸王貝勒兼理部務,九年停。雍正元年(1723)以親王、郡王、大學士兼理部務。
乾隆十年(1745)以大學士兼理部務。自順治年至光緒初年,各官曆有增減。根據《光緒會典事例》卷二〇規定,其尚書,滿、漢各一人(都是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一人(都是正二品)。郎中,滿十八人,蒙古一人,漢五人。員外郎,宗室一人,滿十九人,蒙古一人,漢四人。堂主事,滿三人,漢軍一人。主事,宗室一人,滿十一人,蒙古一人,漢八人。司庫四人,司匠二人,庫使三十一人(以上三職都是滿員)。筆帖式宗室一人,滿八十五人,蒙古二人,漢軍十人。繕本筆帖式十人(滿員)。經承七十八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除額外人員不計外,工部總人數有三百十七人。
工部總的職掌,是「掌天下造作之政令與其經費」。凡土木興建工程、水利工程、各項器物製作工程,都由工部管理。在京者,由各衙門報工部勘估興修。較大的工程(工價過五十兩,料價過二百兩),要奏報皇帝批准興修。
工料銀過一千兩者,要請皇帝另簡大臣督修。各省修建工程,工料銀在一千兩以上者,如有例案可循的,隨時諮報工部,年終匯奏一次。其無例案可循的,要先行專摺奏準,然後再題報勘估銀數,工竣後,再為題銷。在京工程,由工部派員承修者,由承修之員造冊送部。另派大臣承修者,由承修大臣造冊送部。各省則由督撫造冊(並有保固印結)送部。各地報送估銷之冊,統由工部查核備案。
各項工程所用經費,分「定款」、、「籌款」、「借款」、「攤款」四種。指明動用某種款項為「定款」。動撥其他款項交商生息籌備應用的為「籌款」。酌借某種款項,工竣後分限歸還為「借款」。由人民攤徵的為「攤款」。都按工價、料價及運費分別察核。各項工程之勘估、興修及報銷,都分別規定限期辦理。
每年照例興修的工程為「歲修」,按工程繁簡,分為大修、小修。其工費各有定額,如有增加,須先奏準。如有節省或緩修,要照數歸款。所報如查有浮冒之處,駁回更正,如仍不能核實造報,則將該管官員奏請議處。
各項工程所用人工,分金工、木工、竹工、藤工、石工、瓦工、土工、絲工、帛工(裁縫)、革工、角工(以牛角制器物)、筋工、紙工、漆工、畫工、染工等十六類,每一類各按工序之不同,再行分工,共分五十三種。各種工人作工,都是按日計工。
各項工程,分別規定保固期限,如未到保固期限而倒塌者則令原辦官員賠修(按具體負責範圍,分獨賠、分賠、代賠三種),按銀數多少,各定賠款期限,限內不完,情節輕者,將餘數再展限完繳,情節重者,則照例奏參議處。
工部內部機構,有營繕、虞衡、都水、電田四清吏司、製造庫、節慎庫、料估所及管理行政的清檔房、漢檔房、黃檔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飯銀處等單位。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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