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投資與借貸如何認定

2020-12-22 澎湃新聞

【以案說法】:投資與借貸如何認定

2020-11-03 17: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兩者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方面有著本質區別,是兩種不同法律關係,會產生不同法律後果。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經濟糾紛案件。

楊某系李某好友,李某自2018年1月開始經營餐飲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楊某先後五次向李某轉帳共計150000元。現楊某以李某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本息合計158000元。楊某主張雙方是民間借貸關係,但其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僅有銀行轉帳記錄。李某則辯稱雙方之間是投資合作關係,楊某交付給其的150000元並非借款,而是餐飲公司的投資款,並提供了餐飲公司股東微信群聊天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佐證。

彬州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向李某轉帳支付150000元屬實,李某提交的股東微信群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楊某向李某所轉款項是基於共同投資餐飲公司的目的而為,而楊某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以證明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係。因此,雙方之間應認定為投資合作關係。因餐飲公司尚在經營中,且雙方對此前盈虧等具體經營狀況未做審計,故楊某要求李某返還本息,依據不足,據此,本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從法律上來說,若是借款關係,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後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若是投資關係,意味著利潤風險共擔,投資人無權隨意要求撤回投資。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告,要承擔兩方面的舉證責任,一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在舉證責任上的分配。若原告僅有轉帳憑證可以按民間借貸進行主張,但若被告能夠提供合理的抗辯並能證明轉帳並非借款,原告還要繼續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否則,原告須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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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投資與借貸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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