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作品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前提是什麼?

2021-02-18 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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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獨創性是指作品形式上的獨創,而不是思想或理論觀點上的創新,其要求作品的完成應是作者自己的創作(包括選擇、安排、取捨、綜合、歸納、描述、設計等)的結果,必須最低程度地體現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具有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如果沒有任何獨創性,則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案例】

原告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訴稱,本報經自治區廣播電視廳和中國電視報社同意,取得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的權利。中國電視報社還授權原告代為追究廣西境內各種非廣播電視報社擅自刊登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先後在廣西廣播電視報上就禁止擅自刊登有關電視節目預告問題發出聲明,但被告仍繼續在每星期一出版的報紙中縫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的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廣西煤礦工人報社辯稱,電視節目預告是時事新聞,而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報紙確實從1987年起一直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但既沒有將原告報上的電視節目預告和文章翻印,也未將其整張電視報複印下來出售。故原告訴被告侵權毫無根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廣西電視臺口頭協商將其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由原告刊登,每期支付稿酬100元。被告廣西煤礦工人報社未經原告同意,從1987年起每周星期一在其報紙上轉載原告報紙中刊登的中央電視臺、廣西電視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電視節目預告屬預告性新聞範圍,應視為時事新聞,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是電視臺為了讓觀眾預先知道在一周內的節目以便供其屆時選擇收看的預報。因而,電視節目預告表不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二)項所指的時事新聞。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通知》規定:「各地報紙和以報紙形式出現的期刊可以轉載廣播電視報所刊當天和第二天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但不得一次轉載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如需要轉載整周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應與有關廣播電視報社協商。」廣西煤礦工人報社不經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許可,擅自轉載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違反了該通知的規定。廣西廣播電視報社通過與電視臺訂立協議有償取得在廣西境內以報紙形式向公眾傳播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廣西煤礦工人報社的行為已構成對廣西廣播電視報社民事權益的故意侵犯,判決廣西煤礦工人報社立即停止在其報紙上刊登廣西廣播電視報的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的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廣西廣播電視報社經濟損失5萬元。

【分析】


我們認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並不屬於「時事新聞」。電視節目預告表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根本原因在於其沒有獨創性。雖然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要求很低,但「很低」不等於沒有。節目預告表是對電視臺一天或一周的節目按時間順序排列加以報導,僅是對預定事物客觀、機械的反映,是按照預先設計的節目構成和時段安排填充節目表格,只要有一定的文字識別能力又不出差錯,任何人排列填充該表格都會得出同樣的結果,該結果不能體現制表人的獨創性,不能作為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上的保護。不能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不等於相關權益不受法律保護。雖然電視節目預告表因不具有獨創性而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電視節目預告表的製作需要電視臺及電視報編輯作出相應的勞動,這種勞動屬於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其他民事權益,本案的二審判決即是通過民法進行保護。

(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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