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8月14日,俞渝發布公開信稱,誰給了李國慶威脅殺妻的底氣?第2次向東城法院提起人身保護令申請。就在前天8月12日庭審中,李國慶突然當著法官的面大吼:「再不判,我就要殺人了!」,門外的幾個法警立即衝了進來。公開信稱:「經歷了這麼多,我深知李國慶的暴力傾向。而且瘋狂行動前經常有徵兆。我害怕又要出事兒,我不想自己遭遇慘劇。」
按,在法律上,俞渝是有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9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但是,法院是否同意發布人身保護令,則是根據整個案件評估來的。就本案而言,李國慶與俞渝已經多次交鋒,包括兩次搶公章(李國慶被治安拘留一次),還有雙方被兒子起訴代持股糾紛。故一般大眾眼中而言,一個家庭鬧得這麼僵,已經沒有感情了,完全符合感情破裂的標準,應該判離婚。所以法官也要評估判離婚的可能性,以及發人身保護令的必要性。目前的情況,俞渝一方面不同意離婚,一方面申請人身保護令,似乎也有雙重思想,同意離婚後不就解脫了嗎,何須申請保護令?
如果俞渝公開信的內容屬實,則李國慶在法庭上的不當言論是極端錯誤的。在法律上,也屬於恐嚇人身,恐嚇社會,同時亦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既然雙方都已經走上法律解決,就應該根據法律規矩來,理性平和地接受法院的審判。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最容易發生人身傷害案件,因為有感情糾紛、不理性因素,所以法庭內外是絕對禁止暴力或暴力威脅的。如有必要,為避免發生意外,法院也可以安排視頻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