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順市「公交墜湖」事件的「警方通報」在朋友圈熱議,目前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5人受傷,1人未受傷。
而根據警方通報,導致該墜湖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司機蓄意報復社會」。
對於該原因,有人大罵司機,有人希望查清原委,司機「大惡而不幸」。
這讓我想起一部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該片改編自臺灣近幾年發生的幾起無差別殺人事件。
如「小燈泡事件」,2016年3月的一個中午,一位媽媽帶著自己四歲的女兒「小燈泡」,準備去迎接女孩的外祖父,途中遭到一名男子襲擊,他朝著小燈泡頸部連砍二十餘刀。但最終男子因患思覺失調症(精神分裂症),並未被判處死刑。
劇中,李曉明拿槍在電影院掃射,導致9死21傷,被捕後,李曉明並沒有為自己辯護,也不配合辯護律師的辯護,所有人都並不清楚,他為什麼殺人。
之後,本片又出現了2起違法犯罪事件,一件是被告人殺害2名兒童,一心求死,而因為精神分裂症被判無期徒刑,但被告人殺人就是為了死刑,於是,自殺。
另一起,也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幻想自己還是優秀的導演,於是去幼兒園拍自己認為的電影,而引起恐慌,最終,那位懷有身孕的辯護律師的愛人因懼怕精神分裂症患者而摔倒,最終因早產,嬰兒沒有活下來。
而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屬離不開社會輿論和被害人家屬的壓力;被害人家屬,而永遠沉浸在犯罪帶來的悲劇之中無法自拔,甚至,造成惡性循環。
本片中有兩個細節,令人深思。
一是,在罪犯李曉明同意與辯護律師談論殺人原因的時候,恰巧,李曉明被安排並被快速的執行死刑,執行死刑之前,也沒有再依法安排與律師、家屬會面。
這不由得讓我們想起,刑法的意義在哪裡,懲罰犯罪與預防犯罪的目的是否還有輕重之分。
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快速判刑並執行刑罰的類似案件在現實中也比較常見,的確,能夠滿足民意,大快人心,但是,一次審判所起的作用有多大,犯罪動機是什麼,背景是什麼,矛盾是什麼,尤其在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傷醫事件,無差別殺人事件中,如何才能讓他人不去重蹈覆轍。
法律的作用,還在於恢復正常的社會關係,修復裂痕,而不是在一個或多個家庭遭遇不幸後,將被告人一殺了之,人為的繼續製造一個不幸的家庭,而怨恨,還在繼續。
羅克辛曾說,通過刑罰的威脅和刑罰的執行,公眾應當掌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並且避免違反這些規定。
那麼,如果公眾已經明知禁止性規定和違反的後果而繼續去違反,那麼原因在哪裡,有多少人犯下罪行或是因不能忍受邪惡,或是在黑暗中前行時缺少了一絲光芒。
就像「小燈泡」的母親對另一起「鄭捷」案的發文:
「鄭捷很快的就執行死刑,意即就這樣失去了一個研究與了解的對象,他死掉了,然後呢?繼續讓這樣的事情發生?繼續速度執行?從過往的訊息來看,鄭捷是想死的人,所以藉由殺人來讓自己死,這樣的結束如他所求,那有什麼意義?鄭捷無精神異常,能清楚表達,也是生活相對比較不被社會邊緣化的,更應該要好好加以了解,到底他們是為什麼?
他在想什麼?在生命發展的過程中,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他從小學就想殺人,為什麼家庭、學校、親人、朋友、社會,沒能接住他?
社會是不是最少應該要給大家一個交代,好好剖析犯罪者以及整個事件的原因,給社會一個「理解」的機會,社會才有辦法走的更遠更好。
唯有當我們了解這個人是怎麼一步步走向犯罪,我們才有機會談改善、談預防。否則,我們就真的只是永遠的活在一個未知的恐懼之中。
有時,什麼是好人,什麼是壞人,並沒有標準的答案,也並不是每個人生下來就都可以去選擇。
這也正是第二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好人和壞人,善與惡之間有沒有評價標準。
辯護律師在為人權保障而奮鬥時遭到潑糞、恐嚇,被犯罪傷害的被害人家屬自己進行著扭曲而不顧道德底線的新聞報導,不知名的網友在網絡世界中敲打著隨意、惡意的評論,似乎在告訴我們,沒有絕對的好人,也沒有絕對的壞人。
而我們每一個人,與惡之間,沒有距離,可能是一次僥倖的心理,可能是一次衝動的行為,可能是一次跟風的玩笑,就像那句,很多自殺的人,其實都是他殺。
正如《我們與惡的距離》導演林君陽,在接受採訪時說:我要講的不是惡,而是大寫的「我們」。
而本片的結局,是人性善的光芒擊敗了惡的一面,辯護律師繼續為自己人生的意義而奮鬥;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家屬和解,社會關係逐漸緩和、修復;精神病人安心接受治療。
這告訴我們,每一次沉默,都可能要付出代價。
希望我們裝著正義與良善之心,分別真偽,以愛的名義,愛自己,愛他人,愛所在的社會,愛自己的祖國。
愛她,就讓她變得更好。
最後,願遇難者安息,生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