嗚呼!世道衰,人倫壞,而親疏之理反其常,幹戈起於骨肉,異類合為父子。——歐陽修《新唐書·義兒傳》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自古便為中國人所信奉,香火接續、子嗣興盛,成為了中國傳統家族社會延存與發展之重要目的,唐人也不例外。那麼何謂繼嗣呢?事實上就是指就沒有子嗣的家庭,收養兒子,為其家庭傳宗接代,延續香火。也是一種對於沒有繼承人的家庭的一種補救的措施。繼嗣的法律規定最開始出現在唐律裡面,而繼嗣制度是在唐代漸漸發展完善起來的。
為何會出現繼嗣制度?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是實行宗祧繼承。也就是由嫡長子繼承為主的一種繼承制度,而庶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財產。一般說來,嫡長子繼承本位宗祧,其他的庶子就不斷地另立宗祧。但如果一個家族沒有兒子,那麼就只能通過立嗣的方式來延續香火。當然繼嗣的情況也是比較複雜的。有的是因為成年卻沒有結婚,有的娶了妻子卻沒有生下孩子,有的是孩子已經去世了等,這些情況都是唐代的繼嗣制度發展起來的原因。
首先說男子成年未婚,這是是造成無子的一個原因。未成年而未婚?主要有三個原因。首先是因男子成年早卒而未娶,是促使上層社會的家庭無子立嗣的主要原因。而在民間,特別是貧困之家,更多的是因經濟狀況窘迫而無力娶妻,所以沒有子嗣可以傳承香火。另外,因惡疾未能娶者亦有之,如「(黃)廷壽病瘋喪心未娶。」但是在中國,沒有子嗣無疑是最大的痛苦,因此為未娶無子者選定後嗣成為必不可少的事情。一般來說,由父母或家族尊長為早亡未娶者選立同宗昭穆相當之人為其嗣子,當然成年未婚男子有為自己立嗣子的權利。
其次,娶妻未生子。這種情況較為複雜。夫婦俱在的情況下,如果不是真的沒有辦法孕育子嗣,是不會繼嗣的。立嗣的目的為了繼承夫家的宗祧,若男子健在,立嗣由夫,這也是中國傳統的「以夫為天」思想的一種體現。第二種情況,夫亡妻在,即丈夫早喪無子,如果妻子守節不嫁,便可依法承分財產,在唐宋時期強調以財產為依託的立嗣問題上,妻子有了財產的支配權,自然有了了為丈夫立嗣子的權利。妻子為丈夫立嗣,稱「立繼」。 第三種情況,即夫妻雙亡,這樣的家庭是被稱為絕戶之家。在戶絕的情況下,如果祖父母或父母仍在世,也要為其立嗣。雖然是為亡子立嗣,但同時也是為自己延續香火。
最後,生子死亡。也就說夫妻婚後生子,但不幸夭折的,往往也得立嗣。無論是為何立嗣,最後的目的都是為沒有子嗣的家族延續香火。
立何人為嗣?
那麼接下來可能我們會問,什麼樣的人可以立為嗣子呢?當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嗣子的。如根據不同標準,唐代繼嗣制度其實也是可以分為很多類型的。但歸根結底只存在兩種類型:即異姓養子和同姓養子。以異姓養子為例,其中包含了藩鎮養子、宦官養子乃至平民養子等諸多類型。雖此類型多變,但他們同屬異姓養子。再如同姓養子又可分為(昭穆相當)的養子與(昭穆不當)的養子,前一種為唐代繼嗣制度最為普遍的現象,而後者則屬於特例。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兩種類型?中國人向來注重血緣關係,尤其是血緣關係中的昭穆關係,二昭穆關係其實就是宗族的輩分。根據唐律,「無子,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另一方面,中國古代忌諱立異姓為後。所以總的來說同姓養子更多。但在民間,立嗣既有法律規定的約束,亦有民間習俗與倫常的考慮,法與禮俗常常交織在一起。
現在我們常說「養兒防老」,在唐代亦是如此。立嗣的目的跟我們現在相差不大,主要包括生養死葬、家族延續以及財產繼承等方面。以立嗣為主要目的的收養關係一經確立後,養父母與嗣子之間便產生了一種法律擬制的家庭關係,嗣子如親生兒子一樣享受相同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義務。
結語
立嗣最根本的目的在於為因各種原因無法孕育後代的家庭選立男性後代,以保證宗族的延續和祖先祭祀不絕。繼嗣制度也因此成為家庭宗族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較為繁榮的唐代,對嗣子的選定也相對靈活,除立同宗昭穆相當者,嗣子還可來自同宗昭穆不相當之人、異姓親屬和異姓非親屬等。唐代社會對立嗣的重視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各項制度的變革離不開的。
參考資料:
《中國繼承制度史》
《唐宋時期的立嗣繼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