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阿呆爸
昨天寫了《判了5年,不能服眾》。
說到新城前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幼女被判了5年,這是一種恥辱,雖然合乎目前的法條,但不管怎說都不能服眾。
當時我還沒有看到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的聲明。今天早上有朋友發給我了,說王堅稱無罪,陳也說不是真相,問我這算不不算是一種反轉。
我通讀了幾遍陳有西的聲明,不得不說,這是高手,真正的高手。
文字殺人,莫此為甚。
很多人可能還不知道陳有西是誰吧?簡單地說,他是中國數一數二的刑辯律師。
這些年來,很多大案要案,比如li莊案,雷yang案,都有他活躍的身影。
對他的爭議也挺大,臧否都有。他的業務能力,我也沒能力評價。但今天讀了他的8點聲明,真是如鯁在喉,我也來「殺」他一下。
我們老家有一句話叫「話由人說」,意思就是同樣的一件事,不同的人說出來,可能會有完全相反的意思。
我就作為一個普通人,來「惡意」挑挑陳有西這篇聲明的「刺」。
1
陳有西聲明的第一點,其實就是表達了兩層意思:我是個律師,我一直追求正義;網上各種報導、猜測、引申,透露的案情,和我了解的不一樣,不是真實的。
這段話的第一層意思是安撫公眾情緒的,表示自己是一個有節操的人,相當於王婆賣瓜,並沒什麼實際意義。
但是這第二層意思就不一樣了,最起碼我讀下來,我認為,他在這裡,就相當於暗示大家「我作為律師,我認為王振華是清白無辜的」。
因為他直接下了個定論「如果網絡上報導的,引申的,側才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實的」,我不會做他的辯護人,我現在之所以做他的律師,就是那些都不是真實的。
搞笑的是,他在第一點裡提到了「律師的職業倫理」七個字。坦率地說,從後面的行文看,我沒看出來他真的百分百的遵循了職業倫理。
2
對關心此案的公眾來說,「不公開審理」這一點是很麻煩的一個點。
因為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隱私,不公開審理,也就意味著案情的細節、證據、證言、法庭辯論,等等不會公開,外人永遠不會搞得明明白白。
換一句話說,兩方的律師,都只會透露部分的情況,完整的過程,大家看不到。所以,可以預見,在今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爭論會永遠存在。
因為案件太特殊了,又是未成年人,又是威脅,又是上市公司董事長,這個時候,誰善於「帶節奏」,誰就掌握了這場輿論戰的主動權,贏得公眾的同情。
此案一發後,大家從常情常理來看,都幾乎是一邊倒同情孩子一方的。現在,陳有西這個聲明一出來,我估計已經有一大波髒水在潑向孩子的路上了。
陳有西在聲明的第一條說道了「律師的職業倫理」,在這一條又說到了法庭曾明確要求他們不要接受採訪,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情。他也表示以後不回應所有網絡上的疑問、謾罵等等,一切都只會向二審法庭陳述。
我的不解是,竟然態度這樣鮮明,發了這個8點聲明又是為了什麼?這聲明裡透露的各種細節,算不算是案情?
我覺得,法庭要求他不要接受採訪,意思是,這個案子因為涉及未成年人,你們一句話也不要對媒體說,都閉嘴。最好是開庭時候不接受採訪,此後也不要接受。
在陳有西的理解裡,他應該是認為法庭的要求只是開庭審理期間吧,一審結束了,我可以說一些了。再說了法庭也沒權力要求我永遠不接受採訪,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王振華又不是,我說的也不是隱私,沒關係。
我個人認為,如果真的是很講究職業倫理,有他所自謂的「扶助弱小的公共倫理」,那他簡簡單單的發個聲明,表示尊重嫌疑人意見,將進行無罪辯論,正在準備上訴,就可以了,完全沒必要在公眾平臺上說個七點八點的。
但他還是得說,為什麼,因為這八點一說,效果槓槓的,自己減了壓,水也混了。
3
第三點說此前媒體的報導,給各方帶來了巨大壓力。
這一點是事實。這個案子,最早是從社交媒體上傳出來的,此後有一些媒體陸陸續續做了一些報導。以王振華這樣的身份,涉嫌這麼惡劣的罪行,我認為此前、當下的媒體報導還是遠遠不夠的。
對於受害者一方來說,不報導少報導,我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對另一方,我相信,一定曾經有很多媒體都試圖採訪他們,希望他們說說到底是怎麼回事。相信還有媒體嘗試過挖一挖還有沒有其他的料。
但是很可惜,除了一些私下的傳聞,公開媒體上,關於王這一方的報導並不多。為什麼不多?這個道理也是顯然的。一個身價幾百億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它的公關又不是是吃素的。
陳有西在說本案曝光後,「王振華本人、辯護律師、家屬、公司,迄今為止沒有一句發聲。」我要吹毛求疵一下,別的人有沒有說話我不知道,但是「公司」是發過聲的。
他們當時發的說道歉的公開信,那還掛在官網上呢。
4
在聲明的第四點,陳有西說 「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
這句話表述的也許是事實,但在這種文字技巧的表述下,我們普通老百姓一看,很可能會產生一種印象:王振華沒有強姦幼女,因為陰道沒有撕裂傷。
陰道有沒有撕裂傷,什麼樣的傷才算是撕裂傷,且另外論。因為時過境遷,或者在當時的緊急狀態下,驗傷,出具報告,很多環節不可控。比如,也許撕裂傷輕微很快好了,也許檢查的不仔細,等等。
從審判中透露出來的信息看,檢方應該是主張有傷的,但王振華一方說沒。然後法院基本採信了王振華這一方。
其實,有沒有「傷」,從整個證據鏈來說,不妨礙對「猥褻」的判定,只是關涉到要不要「從重」「其他惡劣情節」而已。
我推測檢方對此也拿不準,所以放棄了以「強姦」起訴,而以「猥褻」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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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話,我看了真覺得噁心。我認為,陳友西在這裡的表述,就是一種故意的帶節奏。
他說,王振華沒有翻供,供述一直很穩定。
王振華有沒有翻供先不論,最起碼他在庭審中是承認所謂的「摟摟抱抱」,是完事十分鐘後就給那個騙小女孩到上海的女人轉了十萬塊。在公安的筆錄裡,他也是一步步,承認了許多大腿摟抱的事實的。
摟摟抱抱就給十萬塊?不合常情。王沒有翻供,受害者的證言也沒有變啊。在司法實踐中,你就是零口供,只要證據紮實,照樣定罪的。他說,王堅自己沒有猥褻。
設身處地想一想,王振華這種久經商場的人,身後這麼大公司,一旦發生這樣的醜聞,他會承認?不承認,死扛著,還有一絲翻盤的機會,直接承認了,他傻啊。
至於在房間裡只有13分鐘,有效作案時間只有5分鐘。
這是什麼意思?5分鐘就不能猥褻了,13分鐘就不夠強姦了?你去街頭按摩房問問,有人三十秒就能完事吧。我東哥也就2分鐘啊。
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也排除其他侵害嫌疑。
這一句話,陳有西真是賭上了自己。
你是怎麼判斷他從無戀童癖傾向的?你最多只能說他在這個案子裡,從證據看,沒有戀童癖,沒有性侵。以前的事你能保證?你敢說以後就不會爆出一個受害者?
至於公安的外圍偵查排除其他侵害嫌疑。這個,勁頭沒有,不代表以後沒發現。
在我的認知裡,性侵幼女這種案子有極強的特殊性,一般都非常隱蔽,很多受害者息事寧人,或者多年以後才會明白自己當年受了侵害,有些人一輩子都走不出陰影,只能把這個藏在心底。
就是此案的受害者,事情發生後,也過了好幾個小時之後,才明白那個人摸了我,似乎發生了什麼不太好的事情,是個大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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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拉出這一堆權威人士,並不能說明什麼。
不管是在中國,還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有很多所謂的專業、權威人士,是見錢眼開的。拿出一大筆錢,讓你籤個字,說一說意見,又不用負法律責任,有什麼不敢籤?
說難聽一點,如果受害者一方也是有個幾百億身家,你王振華能找到十個專家說「錯」,我也能找到十個專家說「對」。
我這裡並不是說他找的這些權威人士就是見錢眼開的,而是想強調這種基於專家意見的激辯,在司法界很多,經常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一個證據、鑑定意見,有它的權威性、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有殺傷力。這不僅是對王一方,對公檢法一方來說也是如此。
再說,他拿出的這些應該不具有證據效力,法院應該沒有採信。但是忽悠輿論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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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說的是王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無罪。
這一點沒什麼多說的,上訴是王的權利。一般說來,上訴不加刑,上訴的結果大多是維持原判,極少數改判。
對王來說,不上白不上,上了就可以把水攪得更混一點,將來出來了總有幾個人相信他是清白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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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的核心意思其實就是一句話:本案的特殊性,我們不能公布辯護詞、起訴書。然後又說「如果公布將會真相大白」。
這種話在我看來是一種無賴說辭。就相當於說,「雖然我抽菸喝酒泡吧紋身劈腿,但我知道我是個好姑娘」。陳這樣的說辭,就是再一次強調了「我們是清白的,為什麼是清白的因為本案特殊我不能公布」。
確實,根據規定,不公開審理,這些東西都不能公布了,也就意味著我在前面說的,在今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爭論會永遠存在。
這個時候,誰善於「帶節奏」,誰就掌握了這場輿論戰的主動權,贏得公眾的同情。現在,陳有西這個聲明一出來,我估計已經有一大波髒水在潑向孩子的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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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陳有西不貴是大律師,實戰經驗豐富。我相信他的這個聲明,也絕對是用了心,遣詞造句都是很講究的。
所以我說話是由人說,文字可以殺人。
當然,陳有西作為王振華的律師,幫著王說話,這是可以理解的。
我上面的這些分析,也只是我的揣度,傾向也很明顯,顯然是站在受害者立場的,所以我不吝於說出「我覺得,我認為」。
最起碼,看了陳這個聲明,我的印象很惡劣,陳不僅沒成功「洗地」,反而讓我覺得他節操有疑。
到底誰對誰錯,也許會有答案,也許永遠都是謎。
在這個事情上,我不太相信這會是上海公檢法三方一起構陷王振華。此案的爆發,也許出於突然,當時的驗傷之類的過程可能有瑕疵。但此後的調查、處理、公訴過程,一定是慎而又慎的。
原因也很簡單,王聘請了國內頂尖的律師團隊,拿著放大鏡找瑕疵,是攻。上海公檢法必須把證據、做的非常紮實,一旦失誤,擔不起壓力,是守。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能頂格判個「5」年,就是奔著「鐵案」去的。
不單看陳有西的聲明,再回過頭去看看受害方律師的一些說法,我覺得王方真的是噁心。
比如說,受害者一方,他們不太可能會提民事訴訟了。
因為王方在庭審中說他們是敲詐勒索,於是受害者一方等於是被逼得退了,表態說:很可能不提民事訴訟了,賠個幾十萬,幾百萬,對身家幾百億的人來說,算什麼?所求的不過是小孩子趕緊忘掉這個事,能回歸正常生活吧。
可是還能回得去嗎?女孩的媽媽因此事已重度抑鬱症了,孩子的學習成績也一落千丈。
當然,我期待著這個案子能有水落石出,或者更鐵的一天。
如果那時候,我發現是我錯了,那我向王、陳道歉。如果我沒錯,那中文的語詞庫裡,應該在「後悔創業傑克馬,不知妻美劉強東,普通家庭馬化騰」再加一個「清白無辜王振華」。
只是不知道傑克馬等人願不願。這種人,就應該逐出「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