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春,王某與彭某在彭某家鄉貴州某縣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一直未領結婚證。2009年春,雙方生一子王甲,王甲在貴州當地落戶。2012年前後,彭某、王甲隨王某到本地生活,王甲在本地學校就學至今,平日王甲由王某、彭某及王某的母親共同照顧。後王某與彭某關係惡化,2020年3月份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將王甲判決隨其生活。審理中,彭某則要求將王甲判決隨其回戶籍地貴州生活。經法院徵詢意見,王某、彭某均不同意領取結婚證繼續共同生活。法院徵詢王甲意見,其表示不同意隨王某生活,要求隨彭某共同生活。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形成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父母雙方對年滿十周歲(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現調整為年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還是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據此,應當考慮王甲的意見,將其判決隨彭某生活。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糾紛的,應當堅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不能無原則地採納王甲的意見,而應更多地考慮王甲的成長利益。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僅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家事類案件時,就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的,「考慮該子女的意見」,該規定並未要求人民法院無原則地採納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筆者認為,該規定本質的法律精神是「適當吸納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便於人民法院作出最合理裁判」。其次,在當前司法實務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已作為該類案件處理的優先原則。該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和遵循的首要原則,我國亦是該公約締約國。在該原則的指引下,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人未來的生活、學習、成長利益。再次,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也是該類案件處理時必須予以考慮的因素。於本案而言,王甲作為學齡兒童,其在本地生活、學習、成長近十年,尤其在本地連續就學多年。無論從其後續的發展利益,還是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角度考慮,將其判決隨彭某生活,對王甲都極為不利。
筆者以為,未成年人作為心智發展尚不健全的一類人群,對家庭、社會以及自己未來的發展認識極不全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調整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優先原則,給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理性保護。未成年人對自身利益作出的重大選擇於己明顯不利時,人民法院可依法調整。
【來源:江蘇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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