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冤案,聶樹斌、於英生、陳滿等案……檢察官詳解案件疑點

2021-02-20 法紀線

昨天的《面對面》,央視記者專訪了一位檢察官杜亞起,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二處處長,從2003年開始,他一直在最高檢負責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辦理和對下指導工作。杜亞起詳細講述了聶樹斌、於英生、陳滿等案件在複查案卷時所發現的諸多疑點↓↓

聶樹斌案:發現極不正常的現象

1994年,聶樹斌因被懷疑為一起強姦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1995年,經過二審終審,不滿21歲的聶樹斌被判決犯有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並被執行死刑。

2005年,另一位嫌疑人王書金供述曾強姦殺害聶樹斌案的被害人,一案兩兇浮出水面,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聶樹斌案公開宣判,審判長宣告聶樹斌無罪。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一案,該案最終進入再審程序。最高法院決定再審之後,最高檢聶樹斌案專案組隨即成立,杜亞起是專案組成員之一。

司法機關此前認定聶樹斌犯有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依據之一,就是聶樹斌自始至終供認自己有罪的訊問筆錄,但專案組仔細審查警方對聶樹斌的訊問筆錄,發現了一個極不正常的現象。

杜亞起:1994年9月23日那天,辦案組人員把聶樹斌抓到了,抓到之後就進行審訊,但是審訊之後,23日到28日之間的5天時間,沒有任何一份訊問筆錄附卷,卷裡頭沒有這個期間的訊問筆錄。

記者:這異常嗎?

杜亞起:當然異常,因為正常情況下,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後,無論你是否採取強制措施,都會要第一時間進行訊問,不可能把他放在那去不問他。

聶樹斌案中,被害人康某某是如何死亡的這一點上,原審判決認定是聶樹斌用隨身攜帶的花襯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頸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但專案組認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並不確定。

杜亞起:被害人屍體被發現時,並沒有進行解剖,只是結合被害人頸部纏繞一個花襯衣,得出了窒息死亡的結論。排除其他死因的工作沒有做,為此,這個窒息死亡的結論是可質疑的。

專案組還發現,原審判決認定的作案工具——聶樹斌用來勒死被害人的花襯衣來源不清,在口供與在案的證據之間,存在著矛盾和衝突。

杜亞起:花襯衣是本案最核心的一個物證。現場勘查的照片上,纏繞在被害人頸部的已經變了顏色的襯衣,與事後讓聶樹斌辨認的襯衣,兩個形態不一樣。相關的偵查人員說,從現場提取的這個襯衣不容易辨認,所以進行了水洗,水洗完了之後,再讓聶樹斌辨認。但如何水洗,怎麼拿給被告人進行辨認,這個過程沒有任何文字記載,也沒有照片。

記者:這意味著什麼?

杜亞起:保管鏈條上不完善,從現場提取的襯衣是不是讓被告人辨認的襯衣?同一性沒有保障,這會影響證據的效力。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聶樹斌案公開宣判,作為該案的承辦人,杜亞起親歷了宣判現場。

杜亞起:雖然作為兩高,有勇氣去糾正了一個這樣的案子,使這案子真正的最後正義沒有缺位,但是有一點,畢竟一個生命已經逝去,這個是我們無法挽回的。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說,作為每一個司法從業人員,內心都會受到震撼,我們能不能在今後的司法工作中,儘量避免這種錯案的發生?

於英生案:發現被忽略的重要痕跡

1996年12月2日,於英生的妻子韓某在家中遇害,時任蚌埠市東市區區長助理的於英生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並最終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判,認為於英生故意殺害其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於英生無罪。三個多月後,殺害於英生妻子的真兇武欽元落網。

轟動一時的安徽於英生殺妻案,是高檢院就刑事申訴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第一案。這一次,杜亞起的身份不是督辦,而是具體承辦檢察官。

案發現場勘查筆錄記載有28枚指紋,其中包括2枚外來指紋,但事後的手印檢驗報告,卻只有26枚全部來自於英生家人的指紋。2枚外來指紋去了哪裡?如此重要的痕跡為什麼被忽略?

杜亞起:外來指紋兩枚送到省公安廳的指紋庫進行比對,但沒有比對結果。痕檢員證實,當時現場確實發現了外來指紋,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但僅僅基於這一點就說是他人作案,依據也是不充分的。

進一步閱卷調查,檢察人員發現了另外一個被忽略的重要證據。案發後現場勘查,公安人員在於英生妻子的體內發現有精液,並提取後進行送檢,但DNA檢測顯示,精液不是於英生的。

杜亞起:這個就是一個很重要的無罪證據,如果你認定於英生有罪的話,必須對這個證據有合理排除解釋的。但在案卷材料中,看不出來。

在於英生的有罪供述中,還有一些細節,不支持他的供述的真實性。 

杜亞起:於英生說事後偽造現場,從單位辦事回到家之後,去偽造現場,偽造現場的同時,因為事先是捆了老婆手的,上面纏著塑料繩子,這個塑料繩扔到了窗外,但是你到窗外找這些塑料繩,根本就沒有。同時按照他的有罪供述,說割老婆頸部的時候,老婆頸部的血噴湧出來,呈放射狀,但是經過屍檢之後,頸部的創口損傷是死後傷,因為死後傷不可能形成噴濺,因為它沒壓力了。這些供述與在案的證據,是明顯矛盾和衝突,他的供述真實性是沒有保障的。

於英生被宣判無罪的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對加強防止和糾正錯案機制建設作出規定,明確不能作「留有餘地」的判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提出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陳滿案:認定證據的說服力不足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兇案發生幾天後,四川籍青年陳滿被鎖定為兇手,並於1999年二審獲判死緩。

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美蘭監獄,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陳滿被無罪釋放。

2014年,陳滿的父母委託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正常的分案之後,申訴材料正好落在杜亞起手中,仔細閱讀申訴材料後,杜亞起認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可能,決定立案複查。

記者:在這個案件的調查過程中,您發現了哪些關鍵的環節問題有缺陷?

杜亞起:當初偵查機關說從被害人的口袋內,搜出了陳滿的工作證,這個工作證是確定陳滿為犯罪嫌疑人最主要的一個依據。但各種證據裡,沒有顯示這個工作證的確實存在。

調查過程中,這一案件另一個存疑的問題是,偵查機關從現場獲得了帶血的西服、襯衫、衛生紙、報紙碎片等物證,但事後,這些物證丟失了,不能移送到法庭上。

杜亞起: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後才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而被告人有罪供述又前後矛盾,與在案證據存在很多矛盾,所以這個案件的整體證據達不到有罪認定的標準。

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一年後,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美蘭監獄,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陳滿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杜絕冤案錯案  司法應「反向審視」

記者:人們希望用這種亡羊補牢的方式,能夠防患於未然,或者在進行過程中,能夠得到有效規避和糾正。

杜亞起:外界看到的是,案子經過再審糾正就結束了。實際上,一個案件糾正之後,不單純是案子,它對後續的每一個案件的辦理,特別是每一名司法從業人員,都有警示作用。

現在我們提「反向審視」,就是反過頭去看,曾經的司法行為哪些不規範、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今後的司法活動過程之中,應該更加嚴謹,更加遵照法律的規定。每一個人都意識到這一點,整個司法水平就會提高,錯案自然就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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