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次新冠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不少人的學習、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影響。對於已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來說,最關心的就是在疫情期間自己的工作和收入等問題。
提問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對於疫情期間,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是否有規定呢?若有企業在此期間拖欠勞動者工資又該如何賠償呢?
其實,疫情期間的最低工資標準目前並未發布統一的規定,企業一般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最低工資即可。
同時,各地最低工資也要適應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比如上海等一線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跟二三線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肯定有所不同。
01
疫情期間最低工資標準
是怎麼規定的?
疫情期間最低工資標準以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全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在綜合考慮各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職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水平、失業率等因素的基礎上得出的。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收入水平有較大差別,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差異也會較大。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02
疫情期間拖欠
工資的處罰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國家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是為了保障職工在面臨特殊情況時的最低生活保障,何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給員工發放薪資,法律也有嚴格的規定,並非只要在疫情期間,企業一律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如果企業從疫情爆發以後停工的時間都沒有超過一個月,那企業還是要按照原先的待遇發工資,直接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的,至少建立在企業停工時間已經超過一個月的基礎上。
編輯:富答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