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如何支付員工工資?若員工被隔離治療,工資能否照發?企業能否以曠工為由開除隔離治療的員工?
近日,廣東高院和廣東省人社廳聯合發布《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保障疫情期間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妥善處理勞資關係、化解勞動糾紛,保障承擔疫情防控任務企業管理自主權、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合法權益等共6大類、20餘種糾紛的審理標準進行統一。
員工通過電話網絡辦公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如因政府依法採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勞動者不能返崗期間的工資報酬如何確定?
《解答》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復工或者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同時,承擔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在春節延長假或者限制復工期間返崗或者合理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返崗或者未按用人單位要求合理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根據法律、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可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若無提供必要防護措施員工有權拒絕去疫情嚴重地區出差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未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沒有正當理由或相關的政策依據要求勞動者到疫情嚴重地區工作,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請求支付賠償金。但涉及運送防疫物資等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勞動者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用人單位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處理。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到原疫情嚴重地區但已被確定為低風險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用人單位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處理。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賠償金。
企業停工停產未安排工作 應支付員工生活費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協商新的工資標準;協商未成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標準支付生活費,超過合理期限或者約定期限,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生活費及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可與勞動者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隔離治療期間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解僱
員工因疫情被隔離治療,工資如何支付?依據《解答》,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照常支付。但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
勞動者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此外,企業不得以職工籍貫、戶籍登記、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居所屬原疫情嚴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解答》同時明確,職工如果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仍無法工作 企業可解僱但要補償
《解答》明確,勞動者患新冠肺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新冠肺炎患者治癒出院後,疑似病人在確診未患新冠肺炎後,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自疫情嚴重地區返粵勞動者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離的勞動者,在醫學觀察期滿後要求返崗,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的,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返崗且不支付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解答》還就當事人救濟權利予以明確,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參加訴訟、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延期,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間起訴或者上訴,可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順延期限。
延長假期間內工作未能補休 應獲雙倍工資
《解答》明確,用人單位在春節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此期間未安排勞動者工作,適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資計發方式處理。
另外,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廣東省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那麼,勞動者在政府規定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解答》明確,2月3日至9日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已經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其工資。如未安排各類假期的,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全媒體記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