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作者扶植計劃 第二期# 拉裡·伯德條款,也稱為大鳥條款或鳥權,是一個有關於NBA各球團與球員之間籤下無視球隊薪金上限合約之特例條款的一種。
條款起源及內容
此條款是NBA在1984年時期,當時波士頓凱爾特人的球員拉裡·伯德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波士頓凱爾特人為了留下這位球隊超級巨星,成為在NBA第一個使用此條款的隊伍。
該條款是規定如果選手在過去三年沒有被裁,也沒有以自由球員的身份更換球隊,則在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後,該所屬球隊可以無視球隊薪金上限籤下該球員(原在NBA的勞資雙方協議中,只要球團中所有球員的總薪資超過球隊薪金上限,則球團無法與任何其他自由球員籤約)。所籤訂合約最長合約年限為六年(2011新版勞資協定改為5年),且第一年的薪資不得超過該球員的最高薪資,每年的薪資漲幅最高不可以超過10.5%。當合同內的球員被交易時,鳥權也隨球員一起被交易。所以,超過工資帽的球隊如果想引入自由球員,可在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之前的一個賽季將其交易過來,通過鳥權突破工資帽的限制與其籤約。
例如庫裡進入聯盟後,一直待在勇士隊,期間並沒有被裁掉也沒有換過球隊。所以庫裡符合鳥權的資格。勇士最後用一份五年2.01億美元的頂薪合同與庫裡完成續約。
早鳥條款條款起源及內容
早鳥條款是拉裡·伯德條款的弱化版本,這個版本是為了某些對球隊有相當程度貢獻的球員,但是又不是球隊的長期主要靈魂人物,如球隊中的NBA最佳第六人,也許是替補主力,由於球團有著薪資上限與支付豪華稅的壓力與風險,當球團把大部分的薪資額度給了球隊的第一線球員後,通常已經沒有能力花大錢留下這類球員(或者說,這類球員也不到花大錢的價值,因為才效力該球隊兩年左右),於是就有了這個弱化版的早鳥條款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