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可能會對航運、港口、造船等行業帶來哪些法律風險?

2020-12-24 澎湃新聞

來源:南京海事法院

轉自: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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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短期內對全球貿易、航運市場等產生諸多不利影響,也給航運、港口、物流、造船等企業帶來了風險和困擾。為更好地幫助航運、港口、物流、造船等企業防範法律風險,南京海事法院組織編寫了《法律風險提示手冊》,主要針對疫情防控期間以及企業復工復產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作出提示建議,助力疫情防控,保障經濟發展,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高質量海事司法保障。

航運、港口、物流、造船等行業

法律風險提示手冊

一、

合同訂立與履行的風險提示

1、合同訂立的風險提示

貴公司訂立合同應儘量選擇書面方式,並保留雙方磋商、訂約過程的證據。客戶指定使用格式合同的,除應仔細審核常規商業條款外,還應重點審核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和免責條款。關於法律適用,儘量選擇適用國內法。關於爭議解決,儘量約定由國內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若國外客戶堅持在國外仲裁併適用外國法,也應選擇貴公司熟悉的仲裁機構和法律。關於免責條款,儘量將疫情防控或疾病等情形列入免責條款。

2、不可抗力的風險提示

疫情防控是否妨礙合同履行,是否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合同約定、疫情與妨礙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聯繫、疫情影響程度等因素進行認定。合同適用準據法為外國法時,能否以疫情為由進行免責抗辯應視該外國法關於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規定而確定。如疫情防控已嚴重影響合同履行,建議積極與對方協商,爭取變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時間或以最小代價協議解除合同,而非立即單方宣布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的風險提示

如疫情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即便遲延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需要解除合同的,建議您應履行通知義務,立即將合同受阻情況通知對方,避免其為履行合同產生更大損失。如未及時通知,可能需要賠償對方擴大的損失。通知內容應包含能夠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證據、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請求合同延期或解除合同等。同理,如對方以類似理由通知解除合同,貴公司亦可要求對方及時提供相應證據。

二、

航運企業的風險提示

4、託運人解除合同的風險提示

貴公司在收到託運人解除合同通知後,若船舶尚未開航,應當認真審查合同條款中有關合同解除的約定。如確實存在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在無其他約定並適用我國海商法的情況下,可解除合同並退還運費;如貨物已裝船,可以要求託運人承擔裝卸費用並退還提單。若船舶已開航,而託運人又不能證明因疫情影響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貴公司可拒絕解除合同。

5、遲延交貨風險提示

對於因疫情防控導致的貨物運輸交付遲延,貴公司應提供防控措施對正常運輸或靠泊產生巨大影響的證據。可參照如下步驟操作:(1)自查合同約定;(2)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困難;(3)協商變更合同;(4)固定證據以備糾紛時所需。證據主要包括當地貿促會「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文件,政府採取防控措施公告,雙方溝通的郵件、聊天記錄,碼頭、堆場現場照片或視頻等多種類型。

6、目的港無法卸貨的風險提示

確因疫情影響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卸貨,視為已經履行合同,但船長應將卸貨情況及時通知託運人或收貨人。受疫情影響,海上貨物運輸可能面臨隔離、繞航、船舶入境衛生檢疫等問題,貴公司應密切關注出發港和到達港的防控措施,必要時變更航線或運輸方式,並及時和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協商,視情況行使合同解除權或變更權。

7、收貨人拒收的風險提示

若貴公司為航運企業,在收到收貨人的拒收通知後,應及時與託運人取得聯繫。如貨物尚在運輸途中,應按照託運人指令繼續航行、改變航線或返航,由此增加的航程費用由託運人負擔。如貨物已抵達港口,準據法為我國海商法的情況下,貴公司可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8、無單放貨風險提示

如果貴公司為承運人,貴公司在收到發貨人的電放保函後,應採取謹慎態度,仔細辨別要求電放的主體身份,在確認發出電放指示的是本票貨物的發貨人後,方可接受該放貨請求。同時,貴公司還要確認船代公司已收齊全套正本提單,在沒有正本提單在外界流轉風險的情況下,方可放貨。

9、不安全港口的風險提示

受疫情影響,有些港口變得不安全。如果期租合同對安全港有約定,則依據合同條款予以判斷。如果沒有約定,船東應舉證證明港口主管部門有禁止駛入的文件規定,或證明遵守承租人指示可能使船舶或船員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從而拒絕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否則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已經採取防控措施禁止疫情蔓延的情況下,船東拒絕前往的,承租人可向船東主張賠償。

三、

港口企業的風險提示

10、貨物倉儲的風險提示

如貴公司客戶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出運倉儲物,貴公司應與對方積極協商,對倉儲費數額、支付方式等作出約定。貴公司在倉儲期間應盡力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妥善保管倉儲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或者滅失的,將面臨客戶索賠的風險。受疫情影響導致貨物即將受損時,貴公司應盡到及時通知義務,依法進行緊急處置以減少損失的擴大。

11、倉儲物被徵用的風險提示

如倉儲物因疫情防控被徵用,貴公司在收到有權機關的徵用決定後,應將徵用情況及時通知客戶,注意收集並妥善保管徵用文件和相關證明,對徵用貨物情況和返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及時交於客戶。若對貨物的存放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在向徵用機關移交貨物時應一併提示並留存證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2、港口工程建設的風險提示

對於港口工程建設,受疫情影響,承包人無法及時開工建設,主張順延工期的,發包人與承包方應積極協商,如果確實受疫情影響,可以允許順延工期。但如果已經具備復工條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沒有復工的,發包人可以拒絕順延工期。對於承包人主張增加人工費、材料費的,貴公司應儘量與承包方協商溝通,通過籤訂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價格調整方法,防止事後發生糾紛。

四、

貨代企業的風險提示

13、船公司取消航次的風險提示

如貴公司是無船承運人身份,在已接受貨主訂艙而船公司因疫情取消航次的情況下,應盡力尋找其他合理方案完成運輸任務,可以與貨主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留存和收集相關證據,包括船公司取消航次原因的證據、無法採用其他運輸方案的證據、政府發布的防控措施文件、機構出具的事實性證明等。

14、貨主無法交貨的風險提示

如貴公司是無船承運人身份,在貨主訂艙後因疫情無法交貨的情況下,應及時通知船公司,並積極尋找是否有其他貨主需要艙位,可以與船公司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留存和收集相關證據,包括貨主無法交貨原因的證據、尋找不到其他倉位需求的證據、政府發布的防控措施文件、機構出具的事實性證明等。

15.履行貨代義務的風險提示

如貴公司是代理人身份,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應盡到勤勉和謹慎義務,積極關注貨物、船舶動態和疫情防控措施動態,有關信息應及時通知相關方,盡力尋找合理方案完成委託事項,協助客戶採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注意留存和搜集相關的證據,如相關方溝通的電子郵件、海運各條航線變化情況、各港口和海關政策變化情況等。

五、

造船企業的風險提示

16、遲延交船的風險提示

受疫情影響下,船廠無法及時復工,導致船舶交付遲延,貴公司應當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處理。常見國際標準造船合同如日本造船協會標準造船合同(SAJ)、BIMCO標準新造船合同和CMAC標準新造船合同都有將流行病等列入不可抗力事件約定,採取前述標準合同的,貴公司有權依據合同條款推遲交船日期,但應遵守合同約定的方式如履行通知義務等。如果貴公司與船東訂約時未採用標準合同文本,合同對此又沒有明確約定的,貴公司應當舉證確實因為疫情防控致使開工生產困難導致遲延交船,從而援引不可抗力要求順延交船期。

17、船東棄船的風險提示

疫情影響下,船東出於各種利益考量,可能會主張解除造船合同。為避免船東以交船期過長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解除合同,船廠應從自身出發,嚴格把控和分析造船過程中的可能影響交船的關鍵節點,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合法順延交船期。同時,船廠負有合理減損的義務,在政府批准的復工日期到來時,船廠應積極恢復生產,加緊生產進度。如果政府批准復工後船廠因自身原因在合理期限內無法交船的,船東可以依約解除造船合同。

18、供應商遲延的風險提示

船舶設備、物料生產企業的供應鏈是否暢通是影響船廠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重要因素。此類企業可能在疫情形勢下主張不可抗力免責,船廠如遇到此等情形應在收到供應商通知後及時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作出回應。供貨逾期超過約定期限的,貴公司應主動發函限期履行,並根據生產計劃、生產編排科學評估供應商履行受阻對船舶建造合同產生的影響,如因此根本上影響船舶建造合同的順利履行,致使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可依法行使解除權。

六、

船員用工的風險提示

19、船員工資支付的風險提示

如果貴公司的船員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處於隔離觀察期、或外地返程的船員因政府通知須自行隔離14天的,貴公司均應視為該船員正常工作並向其發放工資。對隔離期滿後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船員,還應享有一定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貴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0、船員勞動合同解除的風險提示

如果貴公司的船員在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等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貴公司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船員向貴公司履行了合理的告知義務後,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到崗的,不屬於曠工行為,貴公司不能以該船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1、暫停船員換班的風險提示

疫情期間貴公司如果採取暫停船員換班措施,對於暫停下船的船員,應當有效記錄船員考勤情況,為今後計算超期補貼、帶薪休假等保留相應證據。對於船員暫停上船的,貴公司應當確保船舶配員合法合規,避免因配員不足引發船舶事故,以及影響船舶保險理賠。

22、船員調薪調時的風險提示

如貴公司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船員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但如確實經營嚴重困難的,可以進行裁員、降低工資或延期支付工資,但要注意按照勞動合同法履行法定程序。

七、

訴訟程序的風險提示

23、訴訟時效和期間的提示

疫情防控期間應注意訴訟時效和期間的法律規定,防止因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影響權利實現。如貴公司有相關訴訟,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可通過網絡或郵寄方式行使權利,並保存好郵寄單據、電子郵件等,及時查詢郵件送達情況。

24、申請扣船的提示

如果貴公司因事態緊急,需要申請扣押船舶的,由於疫情防控原因,法官可能無法外出執行,建議先行申請對船舶採取限制處分、抵押或者光船租賃等保全措施,法院經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將通過在線或郵寄方式通知船舶登記機關協助辦理。這樣既能通過限制船舶處分等保全措施保障公司的權益,又不影響在疫情解除後申請扣押船舶。

25、解除保全的提示

在疫情爆發前,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已裁定並實施了訴前保全的,建議申請人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訴前扣押船舶的期限為 30 日,扣押船載貨物的期限為 15 日,其他財產訴前保全的期限為30 日。如果因疫情影響無法前往法院現場立案的,可以採用網上立案、電話立案、郵寄立案等方式,避免因不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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