藺宏彬案:法官的自由心證能否構成犯罪?

2021-03-02 萌萌噠蜀黍

《民主與法制》雜誌2015年第8期封面話題——

《誰來保護法官?》

2015年1月中旬,本社記者再次見到了河北唐山的馬瑞芝法官,只見她頸項間圍著一條黃色圍巾,精神煥發,與2013年面臨刑事指控時判若兩人……

馬瑞芝法官是幸運的,她被終審宣判無罪。而這期報導中提及的另外四位法官,則沒有她那麼幸運,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剖析他們的案情,獲罪的原因都有典型意義,能夠引起我們思考: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到底能不能得到保護,法官履職時正當行使審判權力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十八大之後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就是要依法保障主審法官和合議庭依法獨立公正審判權,如果我們的司法體制連法官都保護不了,又如何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誰來保護法官?》專題報導之一

藺宏彬案:法官的自由心證能否構成犯罪?

█ 本社記者 李蒙

1962年出生的藺宏彬原來是甘肅省白銀市會寧縣法院高級法官,該院審委會委員、審監庭庭長,曾從事法院工作29年,親手和參與辦理了數以千計的各類案件,多次被縣市法院和黨委政府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優秀公務員,榮立三等功一次。在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他在全市法院系統率先制定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檢查制度,曾被全市法院學習推行,主審或參與審理的幾件民商事案件法律文書及他撰寫的法學論文被省高院入選為典型案例和評選為優秀論文出書發行。

  正當事業蒸蒸日上時,2010年9月28日,正在新疆出差辦案的藺宏彬突然接到會寧縣法院一位副院長的電話,讓他趕回法院,配合調查孫寶文案。藺乘夜班飛機於當晚22時30分在蘭州中川機場下飛機,白銀市白銀區檢察院3名便衣檢察官旋即將其帶走,拘押至白銀區檢察院辦案區,限制人身自由達84小時。

藺宏彬稱:「期間,檢方以威脅、引誘、欺騙、指明問供、熬鷹等變相體罰的手段非法取證,在我被迫承認存在違反廉政紀律的情況下,10月2日對我刑拘,投入白銀看守所,10月13日逮捕。」

2011年1月,甘肅省檢察院、省高院指定藺宏彬案由天水市麥積區檢察院、麥積區法院管轄。6月16日,麥積區法院一審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藺上訴後,天水市中級法院於9月30日二審改判,免於刑事處罰。

事發張國貪汙案

  藺宏彬所涉及到的案子,是張國貪汙案。2008年7月2日,甘肅省會寧縣檢察院對原會寧縣糧食局漫灣糧管所所長張國貪汙案偵查終結後,向會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會寧縣法院一審對張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藺宏彬回憶,一審時合議庭曾出現兩種意見,一種認為該案證據瑕疵較多,12萬元公款何時流失、被何人佔有,僅靠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證人一人前後數次的自相矛盾的證言佐證,顯得不力、不足、不紮實,應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張國無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張國供述雖反覆無常,但其中曾有承認貪汙的供述,另外,公款應當說確實流失,故張國貪汙罪構成,應處十年有期徒刑。審委會在討論時少數服從多數,同意了合議庭有罪處十年徒刑的意見。

  宣判後,張國不服,上訴至白銀市中級法院。中院法官何俊明開始時擔任張國上訴案主審法官,他本人稱,在他申請迴避後,由新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發回重審與他無關。而麥積區檢察院起訴書稱,「審理期間,何接受了張國之子張雲天(另案處理)的宴請後提出了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審理意見」,該案才於2008年12月19日被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後,藺宏彬擔任張國案的重審主審法官。起訴書稱,「重審期間,被告人何俊明受張雲天之託,和張到會寧縣宴請藺宏彬,到藺家中送菸酒,並指使藺對張國案作無罪判決,宴請會寧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高登雲,暗示為張國案作無罪判決。被告人藺宏彬因接受了張雲天的宴請、菸酒,又受何俊明的唆使和院長孫寶文(因張國案受賄,另案處理)對張國重審無罪判決的傾向性意見的影響,違背事實和法律,提出了無罪的意見。2010年4月16日,會寧縣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張國無罪。」

而藺宏彬、何俊明在庭審時均辯稱,起訴書的表述在時間上和因果關係上皆有所顛倒。張國案發回重審初期由審判員柴XX主審,在此期間何俊明與張雲天邀請藺宏彬吃了兩頓便飯。柴XX經過審查,提出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意見,經審委會決定退查,期間因柴XX家中有事需請假一段時間,經院長指定藺宏彬才接任主審法官。案件經過補充偵查及開庭審理後,他認為證據仍未補足補強,按照刑訴法疑罪從無的原則提出宣告被告無罪意見,經合議庭通過,審委會三次會議討論,邀請檢方領導和辦案人員列席徵求意見,並匯報請示市中院通過,決定宣告無罪……這些均發生在何俊明和張雲天在2010年春節期間以「拜年」的名義登門向藺宏彬送價值一千元左右的菸酒之前。

  藺宏彬說,張雲天在何俊明的介紹下請自己吃兩頓便飯時,張國案並不由他主審;而等到兩人以「拜年」的名義送菸酒時,對張國案的無罪判決已處於公開化的程度,除了院長籤發這最後一道手續外,已經不需要任何程序。因何俊明也參與了會寧縣法院向白銀中院匯報此案案情並原則通過無罪判決的全過程,何、張二人對此心知肚明。在此之前,何俊明曾多次與藺宏彬電話聯繫,邀他與張雲天見面,並有送錢送禮的暗示,均遭藺宏彬婉言拒絕。

在藺宏彬看來,他在還未正式宣判前接受何俊明、張雲天飯局及菸酒,應屬於違紀違規行為,但不能算「徇私枉法」的犯罪行為。時間上他主張張國無罪在前,收下菸酒在後,他不可能為區區價值千元的菸酒和兩次簡單的飯局就拿自己的飯碗去冒風險,從而枉法裁判,怎麼可能呢?另外,當時是在春節期間,對方又是以「拜年」的名義送的菸酒,他礙於何俊明曾是他的領導和同事的情面,有些無奈才收下兩條煙兩瓶酒。

兩份判決書中的自相矛盾

  此事當時的複雜情況和後來的發展,是藺宏彬完全沒有想到的。重審一審宣判無罪後,4月22日,會寧縣檢察院提出抗訴,7月12日,白銀市檢察院支持抗訴。在抗訴的同時,檢方啟動對於此案反瀆職偵查行動,查出原會寧縣檢察長達某某曾在此案偵查期間收受張國之子張雲天三萬元,會寧縣法院院長孫寶文向張雲天「借」款十萬元,法官何俊明向張雲天『借』款五萬元。

  孫寶文「借」款時,曾給張雲天打過借條,後來張雲天為表誠心,當著孫的面將借條銷毀。而何俊明後來稱,他無法參與張國案的重審,也不可能影響藺宏彬提出無罪意見,向張雲天「借款」只是民間私人借貸,不可能構成徇私枉法罪。

  達某某後來被免職,到白銀市檢察院政研室工作。孫寶文被一二審法院認定為索賄,另被認定在院長期間貪汙公款3萬多元,兩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何俊明被認定為是藺宏彬的「共犯」構成徇私枉法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審改判免於刑事處罰。

張國一案,據麥積區檢察院起訴書稱,「在張國貪汙案抗訴審理該案的合議庭成員劉斌等人及部分審委會成員,企圖維持無罪判決。8月27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撤銷了會寧縣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以貪汙罪判處張國有期徒刑十年……」

藺宏彬稱,他向審委會提出該案的無罪意見時,無從知道會寧法院院長孫寶文已經向張雲天「借」款十萬元,白銀中院法官何俊明向張雲天「借」款五萬元則是發生在會寧縣檢察院抗訴之後。他作出的無罪意見,完全是基於對案情的研究、對證據的分析判斷,是自由心證的結果,是工作中的履職行為,且當時只是在法院內部向審委會匯報時作出的,怎麼就構成了犯罪呢?

對於在刑拘前的這84小時的關押中檢方獲取的證據,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法院有關藺宏彬案的一審判決書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供的二被告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及自書交待材料因取證過程不合法,對上述證據應不予採信。」

藺宏彬稱:「所有詢問、訊問及本人自述材料均產生於此期間。一審在判決書上既否定了在此期間所形成的所有材料為非法取得,而又自相矛盾地運用在此期間所形成材料中對我不利的言辭證據,認定我『揣測並迎合院長孫寶文的無罪意圖,不依法全面審查,確認證據,徇私徇情採取有意多審查無罪證據、疏於審查有罪證據、不採信補充證據及向合議庭、審委會主要匯報無罪證據的方式,導致會寧法院作出了錯誤、違法的無罪判決』」。在他看來,這份一審判決書太自相矛盾了。

而天水中院的二審判決書,有如下一些表述,「據已查明的事實,藺宏彬曾多次婉拒何俊明、張雲天的宴請請求,並拒絕接受張雲天所送菸酒,之後雖礙於何俊明是其曾經的領導和同事的情面,接受了宴請和以拜年為名所送的菸酒,但對於何俊明的無罪請託,未明確認同,只表示要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情況定。」

「同時,張國貪汙案經歷了從一審到二審及重審、再到二審終審,期間也有上、下級法院間的請示、溝通。這些訴訟過程充分反映出,張國貪汙一案也確實客觀存在著上、下級法院合議庭成員、審委會委員、公訴人等訴訟參與者對案件在證據判斷、事實認定等方面有不同認識。且裁判是法定的訴訟活動,有嚴格的訴訟程序,張國案無罪的結果,除二上訴人自身的行為因素外,也存在其他客觀因素。」

按照這些表述,藺宏彬認為自己當屬無罪,但同樣一份判決書,又說:「本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藺宏彬兩次接受張雲天宴請,一次收受張雲天價值一千多元的菸酒,未明確拒絕何俊明受張雲天之託為張國的無罪請託,可推定其有徇私、徇情的主觀故意。」「上訴人藺宏彬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和刑事案件的主審法官,基於徇私徇情的動機,未能正確認識白銀中院發回重審的意見,在新的證據補充到案之後,又對定罪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未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原則進行審查判斷,在沒有相反的、足夠的證據能夠推翻現有定罪證據的情況下,主觀、片面地否定證據的證明效力,對作出無罪判決起了作用,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藺宏彬說,這樣一段話,足以讓所有法官脊背發涼。只是因為「對定罪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未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原則進行審查判斷」,「對作出無罪判決起了作用」,並且在向審委會匯報時將自己的這些自由心證表達了出來,就構成犯罪了?那以後哪個法官還敢作出無罪判決呢?

在認定何俊明犯徇私枉法罪的問題上,二審判決書同樣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如一處表述,「但本案徇私情節更多地體現在上訴人何俊明的具體行為中」,由此看來,何俊明的犯罪情節應該比藺宏彬嚴重。但在同一段落僅僅110個字之後,又說,「上訴人何俊明作為藺宏彬徇私枉法的共犯,對該案並無實際審判權,其追求張國貪汙案無罪判決的目的是通過藺宏彬的枉法裁判來實現的。」也就是說,如果藺宏彬不構成枉法裁判罪,對該案沒有實際審判權的何俊明顯然也就不構成,既然如此,徇私情節怎麼又更多地體現在他身上呢?

在看守所裡發生過什麼?

  藺宏彬剛從檢察院轉到看守所時,之前曾聽到牢頭獄霸等傳說,生怕在裡面受欺負,但同監舍的嫌疑人都湊過來幫他料理床鋪,問這問那,後來也一直對他很好。原來,看守所所長等好心人聽了他的遭遇後深表同情,特意囑託同號犯人照顧他,從白銀到天水,353天裡,他一直得到了大家的幫助,沒有受什麼罪。

  在看守所,藺宏彬向同監舍的犯人訴說自己為什麼進來,給他們看了起訴書,犯人們說:「我的好庭長,雖然你只是兩條煙兩瓶酒的小事,但既然能將你抓進來,無罪放你的事就別再想,最後非判你個一年半載不可。」藺雖然與他們據理力爭,但自己也感覺底氣不足,似乎被戳到了最敏感、最擔心的那根神經。

到了二審階段,藺宏彬多次請求二審開庭審理,但自始至終也沒開庭。據他回憶,辦案法官幾次三番來看守所見他,動員他認罪悔過,並暗示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保住飯碗。他們還動員藺的家屬、親友、律師、管教幹警不厭其煩地做工作,特別是藺的妻子直接捎話「威脅」:「錯過這個機會,你的事情我就不管了!」

自藺宏彬被抓的那一刻起,他就堅拒認罪,一審判處一年半徒刑後,藺也從不認罪,堅信二審能洗刷冤情。但面對如此龐大的「工作」團隊和工作「力度」,藺最終選擇了妥協,被迫寫下了「悔罪書」,以此換得了「免於刑事處罰」的一紙判決,保住了工作。

  離開看守所後,會寧法院基層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表決通過,給予他黨內嚴重警告的處分,但2012年4月,白銀市紀委又給予他留黨察看一年、撤職降級、調出法院的黨紀政紀處分。

2014年開始,藺宏彬對自己的案子提出申訴,他的疑問是:經過合議庭、審委會幾次討論定奪的無罪案件一旦檢方認為屬「錯判」提起抗訴,二審改判「有罪」,是否只追究主審法官的責任,並且為刑事責任?一、二審均查明他在案件的主審過程中,沒有絲毫隱瞞和歪曲案件事實證據,又如何能構成刑法399條規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故意情節?

  而此案最難以讓人理解的是,僅僅是代表合議庭向審委會匯報對案件的傾向疑罪從無的意見,是否就是犯罪行為?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0)1號」司法解釋規定,「合議庭成員評議時發表意見不受追究」,「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合議成員不承擔責任。

  此案發生後,白銀市各級法院由審委會討論的案件數量較之前有了大幅度增長,藺宏彬說,很多法官現在向審委會匯報時都不敢發表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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