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經常遇見這類問題,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無非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情,一是法!
1 先從法說起,法律規定,將來他必須養你老,毋庸置疑,你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起訴,到時候你體弱多病,老無所依,法律會偏向你,只要你在祖國大地上還有一滴血脈,你的未來比買了保險都有保證,不需要任何的保養。
2 從情面說起。
(1)你說離婚的時候一無所有,你想有什麼呢?只有負擔,一個男孩,面對著高成本的生存,高成本的教育,高成本的醫療,這負擔你沒要,所以真的是一無所有,你成功的卸載了負擔。
(2)離婚之後不付撫養費,你回到單身貴族生活。
所以:法律上需要贍養,除非女方不要求孩子履行贍養義務,即主動權在女方。
撫養義務本就不是絕對平均的,男方出力多,所以覺得女方應該出錢。但有些女方可能還會想,我想要撫養權出力,你不給我這個機會,導致我只能出錢,但我又沒錢,所以我只能都不出。甚至,也會有男方為了爭取撫養權,所以認可女方無需支付撫養費。因此,男方出錢出力把孩子撫養長大,其實變相就成了男方自願把撫養的精力和財力義務都擔在自己身上,替女方「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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