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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儀你不裝,遇到碰瓷你就慌!」
「碰瓷碰到車庫來了?」
「外面熱,燙屁股……」
人剛準備躺地上,車燈掉了,車門也掉了……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
日前公安部新聞發布會在京召開,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對「碰瓷」違法犯罪予以明確界定。
我國首次對碰瓷作出明確界定
什麼是「碰瓷」?
《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常見「碰瓷」手段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們最常聽說的「碰瓷」有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碰瓷」。
部分「碰瓷」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7日,珠海一名男子駕乘計程車外出。到達目的地後,男子剛下車就發現車上還有一個包沒拿,於是又轉身拿包,誰料司機沒發現,啟動車輛後頓時把男子帶倒了。
計程車司機一看對方真摔了,不敢怠慢,趕緊報保險,然後帶他去醫院。經檢查,男子尾椎骨移位。隨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到場辦手續理賠,經計算,計程車司機需要賠1萬塊。
拱北交警聯合各大保險公司對這位馬先生的理賠記錄做了調查,發現他在全國各地有40多單理賠記錄。這40多單理賠記錄大多數都是坐計程車或者滴滴專車之類的時候產生的。交警頓時警覺起來了,這種玩法多半是碰瓷。
原來這位馬某每到一地,他就選擇打滴滴和坐計程車,然後等到車停下來,起身出車後,故意找藉口稍做停留,就在那一秒兩秒之間,司機一啟動車輛,他就趁機摔倒,然後索賠,這種碰瓷手法很是少見。
最後,馬某對碰瓷事件供認不諱,交代了全部事實。
2019年年底,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先後接到多名群眾報案,稱在惠州轄區的高速公路上行車時,與一輛奔馳高檔轎車發生擦碰,現場賠錢給對方後,人馬上就走掉,形跡可疑。
偵查民警發現該團夥成員時常在濟廣、長深、潮莞、武深等高速惠州轄區路段作案,細研發現此類案件涉及多個假號牌。
該團夥提前將車輛右倒後鏡損壞,三五成群上路作案,專挑懸掛外地車牌、車內人員少,或拖家帶口的小車下手。在目標車輛準備變道時,嫌疑人用彈弓將螺絲帽射擊目標車輛製造碰撞響聲,讓事主感覺發生了交通事故。
該團夥隨即加速追上叫停目標車輛,並伺機用工具故意刮花事主車輛。在偽造事故後以後視鏡被撞壞為由,要求事主進行賠償,並全程對事主進行言語恐嚇。
目前,該4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2018年2月,清遠交警在S347線巡邏時,發現一輛小型汽車打著雙閃燈停放在路邊,旁邊一名行人正扛著塑料水管在路上行走細心的民警發現,該行人耳旁有血,神情閃爍,形跡可疑。調查發現原來是「碰瓷」團夥正在演練,給執勤民警逮個正著。
想像一下這畫面.....人家還沒出山呢,就被交警扼殺在搖籃裡!
「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
許多「碰瓷」行為還會滋生其他的違法犯罪。比如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有的會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
兩類常見情形:
此次《指導意見》就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常見情形分為兩類:
詐騙類。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敲詐勒索類。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行為: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還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從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來源:廣東交警
原標題:《什麼是碰瓷?我國首次作出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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