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近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一個格外醒目的「人」字——人格權首次獨立成編,這被稱為民法典編纂最大的創新和亮點之一。
人格權之於人民,是權利的宣言書。 6章、51條、近5000字的篇幅,首次「觸典」的人格權編,不僅是將以往散落在民法各處的人格權利「整理收納」,更是通過對公民人格權的莊嚴確認與嚴格保護,彰顯「人的價值」,傳達出民法典對個人的關愛——要讓每個人活得更有尊嚴。
獨立成編凸顯「人的價值」
談到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利,很多人可能會想到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其實,這些權利都有一個共同的稱呼——人格權。人格權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力。
在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立法發展研究所所長劉克希看來,人格權編可謂我國民法典「亮點中的亮點」。4年來,他所在的研究所就民法典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30份,共計55萬字。「在人格權編的51條條文中,超過一半的條文採納了我們的有關立法建議。」
他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價值在於更充分地保護我國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有利於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好地落到實處,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權宣言》核心條文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在中國的實踐,是我國立法的重大創新,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貢獻。
從這一立法創新背後,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眭泓明讀出了我國注重人的精神本性與精神追求的更深層次的人文關懷。「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已經從吃飽穿暖變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讓人格尊嚴得到全面保護,是對人民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回應,彰顯了我國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也體現出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而對於司法實務界來說,人格權編不僅是一個權利宣言,更具有裁判規則和行為指引上的意義。記者了解到,目前江蘇省高院正在對照民法典,按照不同案件類型編制案件審理指引,從而更好地指導法院審判實踐。江蘇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楊曉告訴記者,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人格權救濟常常通過侵權責任法實現,即權益受到損害再來主張維權。人格權編的積極確權,為法院審理人格權糾紛提供了明確依據,當人格權存在受損的風險或危險時,權利人即可主張要求行為人消除危險,不需要舉證侵權造成的損害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比如個人號碼在網上被擅自公開,過去可能要舉證證明網站或發布者構成侵權,但現在權利人依據人格權編直接就可主張網站刪除個人信息,這樣的保護顯然更積極、更有力度。」
他還注意到,對於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等多種人格權利的典型侵權形態和免責事由,民法典進行了非常詳盡的規定。「這說明,民法典並不僅是寫給法律工作者看的,也是寫給廣大老百姓看的,具有行為指引和行為規範的功能。」
「安寧權」入法保障「不被打擾」
各種頻發的騷擾電話、簡訊、強制彈窗廣告以及噪音、煙塵等各種環境汙染等,讓人煩不勝煩,卻又無計可施?人格權編明確:這些行為都是對個人生活「安寧權」的侵害。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費蜜告訴記者,現實生活中,個人隱私權被侵犯的現象非常普遍,但是訴諸法律的並不多見。「我自己就遭遇過不少,比如才給小孩報了一個課外培訓班,很快就會接到各種教育機構打來的騷擾電話。」她初步統計發現,2014年以來,徐州地區以隱私權為案由的案件僅有10多件。案例鮮有的背後,折射出隱私權保護的困境。「針對隱私權受損進行起訴,不僅取證難,而且受害結果很難界定。」費蜜說。
民法典首次對「隱私」作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尤其是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進一步豐富充實了隱私權的內涵和適用保護範圍。費蜜說,這意味著,侵犯隱私權不僅局限於此前人們熟知的各種非法獲取、洩露個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午夜來電」、彈窗廣告、廣告傳單等任何可能破壞個人生活安寧或構成嚴重擾民的社會現象,也可被認定為侵權行為。「比如廣場舞擾民,過去最多只能藉助相鄰權中來維權,舉證門檻高、難度大,現在可以直接依據安寧權來維權。」
眭泓明告訴記者,由於以往法律對於隱私權的界定過於模糊籠統,在隱私權侵權案件審理時容易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很多按照名譽權侵權來判」。此次民法典不僅明確隱私權的內涵,還列舉了5種具體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方式,並設置了兜底條款,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回應了當下審判實踐的需要。
隱私權的延續性保護,也是他關注的重點之一。此前上海踩踏事件發生後,就曾在網上掀起了保護死者隱私權的討論。根據民法典第994條,死者的隱私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捍衛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更彰顯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對天理公道的捍衛。」眭泓明說。
周全保護擰緊個人信息「安全閥」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早已不是新鮮話題。相關統計顯示,過半網民有過個人身份信息和網上活動信息被洩露的遭遇,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
但與之相對的,是司法保護的乏力。楊曉坦言,與現實需求相比,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制度供給明顯不足,導致法官在面對新類型案件時常覺得「捉襟見肘」。「比如,公民個人的電話號碼被擅自公開到網上,以往法官可能勉強會往隱私權上靠,但是作為被身邊親朋好友所熟知的個人信息,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有著明顯區別。」類似的維權困境,將隨著民法典的頒布施行而得到改善。民法典對個人信息從權利確認到侵權救濟進行詳細規定,明確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構成了對個人信息相對完善的私法保護。
南京中院研究室法官孫政發現,為了解決信息技術發展對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民法典進行了不少制度創新,新增的人格權禁令等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現代社會,網際網路對損害後果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個人信息一旦在網上發布,幾秒之內就可實現全球範圍內傳播,一旦造成損害將如覆水難收。」他告訴記者,禁令制度可以在判決前給予當事人一種臨時救濟措施,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和擴大。「這對於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有效預防侵害人格權損害後果的發生,尤其是有效制止網絡侵權行為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同時,民法典也為平衡民事主體權益保護和信息技術發展與應用之間的關係,保障數據合法合理的流通和共享留出足夠的空間。「過度保護個人信息,就會加重數據開發者的責任和義務,妨礙數據價值的實現和數字經濟的發展。」楊曉注意到,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定了免責事由,比如處理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為維護公共利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等,「這對於促進我國數字經濟高速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不過他也提出,對於民法典提出的「合法公開」等概念,還有待於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交匯點記者 顧敏
圖片來源 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