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國一直以來對儒家思想的仁義禮智所貫徹,尤其是中國古代,統治者對於孝道的提倡有著長久的歷史進程,從百善孝為先,到忠孝兩全。孝道與忠君通常是在同一起跑線上。而一旦進入了仕途,那麼陪伴家人的時間肯定就會少很多,這樣自家的父母可能就得不到完好的贍養,但是統治者對於孝道又是非常的提倡,因此中國古代官員往往都有著制度。
自西晉以來就有了官員終養制度,這一制度是為了使官員們能夠有時間和精力去盡孝道。在它的發展過程中,由於政治因素和社會變革因此也出現了一定的變化,而這一變化在明代時期尤為顯著。在一定程度上讓官員們都盡了自己的孝道,但是由於時代的局限性,明代的中央制度也有著一些不明顯的漏洞。
父母年七十以上,可移親侍奉父母——明代中央制度的規定和實施情況
大約在朱元璋時期,就有著對於官員中養制度的相關規定,據萬曆年間的《大明會典》記錄,洪武26年,朱元璋制定了有關官員贍養父母的條章,如果在朝中為官的官員,父母年齡到了70歲以上,這些官員們可以把自己的父母接到自己的身邊來贍養,直到父母百年之後。如果父母家離京城太遠,而且家中已經沒有其他可以盡孝道的人丁,官員就可以回家去侍奉父母,但是朱元璋對於這種中央制度也有著嚴格的要求,就是只有通過審核才可以離京返鄉,而且要隨時聽候國家的差遣。
朱元璋時期,把終養官員的資格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就是確定了擁有終養資格的官員,父母年歲要到70歲以上。另外就是不能夠隨意返鄉去探望父母,除非是家中已無其他人員可以盡到贍養的責任才允許其返鄉。這種規定在當時來說已經是非常的寬鬆,要知道當時的官員一旦進入了朝廷為官,基本上與自己的家庭就脫離了瓜葛。而這一規定也為後世所沿用。
到了嘉靖時期,由於當時的官場已經偏於松垮,很多人都藉口家中父母無人贍養而告老還鄉。所以嘉靖帝對於洪武時期所制定的終養政策進一步加以限定。嘉靖帝規定,只有那些親人和兄弟姐妹都在外為官,因而導致的家中父母無人侍養的情況,才允許回家探望。或者是家中的兄弟姐妹患有疾病,不能夠照顧好父母的,也可以回家贍養父母。到了後面嘉靖又特批了一種情況,那就是母親年邁,但是兄弟們並非同一個母親所生的,這種情況也可以獲準回家終養父母。
從洪武年間到嘉靖年間,終養的資格更加具體細化。例如,在洪武年間就有這樣一種情況,官員家中雖然沒有兄弟姐妹,但是有已經成年的侄子,也是不具備終養資格的。而嘉靖時期的規定則更加強調官員的實際情況,目的性更明確,就是為了那些無法盡孝道的官員們,能夠負起贍養父母的責任。因此嘉靖規定的中央制度是順應當時的社會形勢,同時,對於朱元璋的規定做出的一定調整和結構上的完善。
父母的阻止,同僚的挽留——明代不墨守成規的終養制度
雖然明代的終養制度審核上面很嚴格,但是到了真正執行的時候,又並不是那麼墨守成規,常常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不同的變通。
有些明明不符合終養制度規定的官員們也能夠回家照顧自己的父母。例如正統年間江都儒學訓導周轅,他有一個兄弟,也有四個侄子,按理來說它是不符合規定的,但是在通過官員的訴求之後,還是得以批准。他在奏書中說道:我的老母親已經80歲了,身上還有積勞已久的疾病,雖然我有弟弟,有兒子,有侄子可以代我贍養母親,但是我作為家中的長子,還是想自己親手照顧母親,讓母親能夠安享晚年。這種情真意切的請求得到了吏部的批准,於是他得以回家侍奉母親,直到母親去世,還為母親守了三年孝,之後才回到京城任官。
還有一種情況就比較特殊了。那就是明明符合終養制度,但是卻在其他因素的限制下,不得以回家終養父母。
首先就是朝廷的不認可,那些得意回家終養父母的官員們往往都是任職於宮中不太重要的部門,即便是他們離去了,也對朝政沒有太大的影響。而有些官員則是身居要職,或者是國家正處於緊張的軍事戰況之下,他們的終養請求往往不會被批准。例如成化十年,延綏巡撫餘子俊,他就以父母年邁多病,而家距離京城路途遙遠,所以想還鄉侍奉父母。但是延綏是軍事重鎮,一刻不能缺少鎮守,所以他的請求被駁回了。這種情況往往都是由皇帝親自批覆,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正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關鍵時候君權還是大於一切,即便是你想贍養父母的心情多麼急切,也不能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離京返鄉。
第二種情況就是父母不允許官員們返鄉贍養自己。有些官員的父母,知道自己的兒子在朝中為官,他們不願意自己的情況拖累兒子的前程,所以當兒子們提出回家中贍養自己時,他們通常會反對。例如嘉靖年間,監察御史包某就想回家養育父母,並且得到了朝廷的批准,他的父母卻說,我養育自己的兒子難道是僅僅是為了我自己考慮,而不是想讓他成為國家的棟梁?這種深明大義的父母在明代往往不在少數。四川按察使馮亮,在進京做官之時,他的父親年邁,所以他想留在家中照顧父親,但是他的父親卻把他趕了出來,讓他去為國家效力,而不是舍大家為小家。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上司與同僚的勸阻,官員們提出想要終養父母之事。自己的上司和同僚往往都會極力挽留他,而這種情況也會起到很大的作用。例如嘉靖年間,劉天和任山西提學副使時。想要回家去侍奉母親,他在京城的朋友們都極力勸阻他不要回家,上次也沒有批准他的終養申請。於是他就留在了原地做官。
明代的這種終養制度在規定之外的變通,一定程度上是體現了明代行政制度的變化,他既倡導了孝道,又使得日常的行政工作中,不會因為官員的缺席而失去常態。可以說達到了忠孝兩全的作用,在當時有著一定的進步意義。
調任家鄉,定時省親——終養制度的不斷補充和發展
正是由於這種嚴格的終養審核制度,那些不符合條件的官員們也想要回家贍養父母,只能夠採取其他的措施,而朝廷也不是一成不變,為了照顧這些官員們的需要,對於制度之外的一些情況也有著具體的措施。
首先就是調任回家,洪武四年,河南府知府許麟就因為母親住的地方離京太遠,想要回家終養,朱元璋就改派左安善為河南知府,而把許麟調到了薊州為薊州知府,這樣既沒有違背終養制度的規定。又考慮到了官員的實際情況,做出了一定的調整,使得官員對於朝廷的忠心進一步加強。
再一個就是省親,那些不符合規定,而無法回鄉的官員們,也是可以向上申請,定時的回家看看自己的父母。例如正德年間戶部侍郎邵寶就多次想提出回家終養,但是都沒有被批准。可是他歸鄉心切,最後朝廷批准他可以回鄉省親,還贈送了他四千錢,讓他可以衣錦還鄉。萬曆年間也有著這樣一位翰林院官員,多次想上書回家終養。之後,有一次派遣他出使他鄉,路過自己的家鄉,便在家鄉待了7年才回到京城任官,也沒有受到任何的懲罰。
另一種情況就比較特殊,這些官員們,以自己生病想要告老還鄉的理由,從而能夠回鄉照顧父母。明代的官員退休,被稱之為致仕,一些並沒有達到致仕年齡的官員們,也紛紛告病,回家去照顧父母。例如嘉靖年間的貴州按察司提學副使,僅僅39歲就上書自己生了病想要致仕回家。一輩子也沒有再回來當官。
結語
總而言之,明代時期的官員終養制度已經較為完善。很多實例都證明了當時的官員們,在這種終養制度下能夠回到家鄉去探望自己年邁的父母,並且做到在病榻上親手照顧父母。比如山西布政司的父親年齡大了,經常有舊病發作。而布政司的哥哥卻在南京的禮部任郎中,所以他就申請回家終養父母,最終得到了批准,讓自己的老父親得以安養天年。
忠孝兩難全,是古代社會非常難以解決的問題,終養制度正是明代對於這一問題作出的解答,當然由於時代的局限性,制度在執行中出現了一定的漏洞。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他所體現出來的人文關懷,是古代社會的一大亮點。
參考文獻
《大明會典》
《明神宗實錄》
《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