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魚水: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應考量這四大因素

2021-03-01 知產力現場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因作品名稱被搶註引發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也逐漸增多,如「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作品名稱遭到搶註,這些涉及在先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案件也受到廣泛關注。

6月19日上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召開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相關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據悉本次通報會受到廣泛關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魚水及多位法官、21位市人大代表參與了本次通報會。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魚水介紹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概況、特點及考量因素。

一、2019年度至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涉及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情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共受理商標行政案件20172件,審結20392件。在審結的商標行政案件中,涉及作品名稱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為67件,佔比為0.3%。上述案件主要涉及18個權利主體,其中包括10個外國權利主體。權利主體主要包括騰訊科技公司、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迪士尼企業公司、喬丹有限公司等。

所有涉及作品名稱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中,法院依據權利人的主張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認定訴爭商標構成侵害權利人在先權益的案件共有36件,佔比為53.7%,其中認定構成侵犯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28件,佔比為77%,涉及的作品名稱包括「鐵臂阿童木」「冰雪奇緣」「三生三世十裡桃花」「英雄聯盟」等。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涉及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案件的特點


雖然涉及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數量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的全部商標行政案件中佔比不高,但是相關案件常常受到廣泛關注,通過分析上述案件,總結出涉及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案件具有四大特點:

影視劇、小說、遊戲等是現代社會重要的娛樂休閒方式,其受眾通常沒有明顯的年齡界限。而隨著網絡和文化產業的繁榮,作品的傳播更加快速和多元。在我院審理的關於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案件中,涉及的作品通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如「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王者榮耀」等均為大眾熟知的作品。正是因為這些作品的高知名度,才導致其作品名稱具有辨識度,進而產生一定的商業價值,可以作為在先權益予以保護。當公眾在識別作品時,首先關注的往往是作品的名稱,也就是說作品名稱在作品和權利人之間建立起了聯繫,具有一定的可識別性。作品名稱實際上起到了與商標類似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使相關公眾能夠通過作品名稱與作品權利人相聯繫,形成一一對應關係。根據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案件涉及日本、英國、美國等外國權利人的約佔55%,呈現出比例較高的特點。例如「阿童木」、「小羊肖恩」、「功夫熊貓」、「007」等案件中涉及日本、英國、美國等外國權利人。外國文化娛樂產業發展較早,作品宣傳路徑更為多樣、覆蓋面更廣,商業化運作模式較為成熟。隨著文化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外國作品在我國亦受到國內公眾的廣泛關注。開發推廣衍生品是當今文化娛樂行業較為常見的一種商業模式,作品的權利人會通過衍生產品取得更大的商業價值。因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受眾較為廣泛,其衍生品往往會涉及各個日常生活領域,因此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保護範圍並不限於其作品所屬領域,而是涵蓋了其知名度所及的日常生活領域。例如,在「阿童木」案中,法院認定雖然《鐵臂阿童木》的權利人手塚株式會社並未在鞋等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形象,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靴、運動靴、運動鞋」等商品屬於日常生活用品,與動畫片及漫畫商品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較高,也是常見的影視作品的衍生商品,因此動漫《鐵臂阿童木》的知名度能夠及於運動鞋等商品;在「王者榮耀」案中,法院認為遊戲《王者榮耀》的知名度所及範圍能夠及於日常生活領域的商品,而訴爭商標核准註冊的白酒等商品亦為日常生活領域的商品,「王者榮耀」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保護範圍能夠及於白酒等商品。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涉及作品名稱權益保護案件的考量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部分當事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主張其作品名稱為商標法所規定的「在先權利」時,法院通常應考慮四大因素:所涉作品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其作品名稱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人主觀上存在惡意;訴爭商標標誌與作品名稱相同或近似;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在先作品名稱知名度所及的範圍,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許可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繫。


在判斷作品名稱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時,通常應考慮作品的傳播方式、宣傳廣度與宣傳時間等因素。通常情況下,商業標識需經一段時間的宣傳或使用才能獲得知名度,但在網絡環境下,網絡傳播和宣傳的時間和成本降低,對作品知名度的判斷應綜合考慮作品的特點、上線規律和行業運行狀況等因素。如在「王者榮耀」案中,法院根據網路遊戲《王者榮耀》在上線之初短時間內集聚較高關注度的情況,結合網路遊戲產品在生命周期、營銷推廣策略、用戶規模、玩家群體、網絡效應等方面的產業特點,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王者榮耀》遊戲在上線之初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即已獲得較高的搜索點擊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在判斷作品名稱是否應作為在先權益進行保護時,訴爭商標標誌應與作品名稱相同或近似,主要判斷要素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作品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例如,在「小羊肖恩」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雖為圖文組合商標,但其文字「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該標識與《小羊肖恩》的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完全相同。判斷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時,通常應結合相關證據對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時間、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的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如在 「王者榮耀」案中,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根據第三人申請帶有遊戲名稱「王者榮耀」、「王者」、「榮耀」字樣的商標情況、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況,認定訴爭商標申請註冊人具有惡意。(四)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在先作品名稱知名度所及的範圍,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許可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繫在先作品名稱的保護範圍並不當然及於全部商品和服務類別,應限於與作品及其衍生品所處領域相同、類似或具有較大關聯性的商品或服務。例如,在「冰雪奇緣」案中,法院認定「按摩器械、電動牙科設備、理療設備」等商品,與目前商業環境下電影衍生品的覆蓋範圍差距較大,不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冰雪奇緣》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而 「電視播放、有線電視播放」等服務以及「背包、錢包」等商品,與目前商業環境下電影衍生品的覆蓋範圍基本吻合,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冰雪奇緣》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在「阿童木」商標權無效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動漫《鐵臂阿童木》的權利人手塚株式會社並未在鞋等商品上在先使用阿童木形象,但鞋等商品系生活必需品,訴爭商標的申請人在銷售鞋等商品時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或不當損害了其商業利益,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擠佔了在先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權利人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故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了手塚株式會社的在先權益。宋魚水稱:「上述四點考量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應予以綜合考慮,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予以有效保護,避免相關公眾誤認,規範商標註冊使用秩序。今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將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做好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加強對作品名稱等在先權益的保護,規制惡意註冊行為,規範商標註冊使用秩序,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搜索18611183071或長按識別二維碼即可添加知產小管家

相關焦點

  • 商標爭議中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條件探析
    從既有相關判決來看,亦有如「TEAMBEATLES」案[1] 、 「羽泉」案 [2] 對知名樂隊名稱予以保護的案例,但總體而言,超出「作品名稱」 「作品角色名稱」作為保護對象的案例相對較少。這可能是由於作品名稱在先權益自身的拓展性,為司法裁量留下了相當廣袤的空間,裁判機關要保持相對克制的保守態度。因此,以作品名稱和作品中角色名稱作為保護對象,相比較於其它形態,可能相對更容易得到支持。
  • 孔祥俊:作品名稱與角色名稱應如何進行保護? | 前沿
    理由主要有: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以下簡稱「兩類名稱」)只是作品的組成部分,不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作品作者未參與市場競爭等。後來的一些判決對兩類名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首先認定其是否為商品名稱,且通常限於制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本質上屬於商業標誌性權益保護。
  • 什麼樣的角色名稱可獲得在先權益保護?
    那麼,他人能否將「葫蘆娃一家人」申請註冊為商標,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下稱原告)是否享有「葫蘆娃」角色名稱權益? 日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葫蘆娃」角色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時,具有在先權益。2018年4月,原告以訴爭商標「葫蘆娃一家人」與其出品的動畫片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第三人將其註冊為商標損害了原告的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益為由,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 .| 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保護路徑再探索——兼述冰雪奇緣...
    相關連結:二、保護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的法律路徑選擇如此看來,「商品化權益」的保護的確步入了一個困境,如何對相關權益進行保護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新問題。02# 商標權保護模式既然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不屬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它們自身也就不應因在原作品中的知名度而當然享有權益。那麼,相關權益受保護的獨立的正當性基礎應該從何而來?相關規定中要求上述名稱應具有的「較高知名度」又從何而來?
  • 淺析知名虛擬角色名稱的商品化權益保護
    這一限定條件的邏輯,我們也可以從「名人姓名權」中得出,在「喬丹商標案」中,[3]最高法在判決中指出,「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應當滿足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當有人將「喬丹」註冊為商標,並非所有人都能基于姓名權提出異議,只有球星喬丹可以。       (2)在先權益有效。《規定》第18條指出,訴爭商標核准註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訴爭商標的註冊。
  • 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保護路徑再探索 ——兼述「冰雪奇緣」系列商標確權案
    由於根據司法界的普遍認知,作品名稱、角色名稱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3],故一批主張侵犯上述名 稱「在先著作權」的案件均被法院駁回。因此,權利人特別是涉外權利人,開始引入美國司法實踐中比較流行的「商品化權」這一概念,並以此為理由尋求救濟。
  • 研究思考|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保護路徑再探索——兼述冰雪奇緣系列商標確權案(下)
    既然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不屬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它們自身也就不應因在原作品中的知名度而當然享有權益。那麼,相關權益受保護的獨立的正當性基礎應該從何而來?相關規定中要求上述名稱應具有的「較高知名度」又從何而來?筆者認可,應該來源於對其進行商業化的使用或商品化的活動,也就是被用作了商業標誌,由此產生了商業標誌性權益。
  • 最高法:知名影視、文學作品及角色名稱受法律保護
    這份司法解釋對社會普遍關注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的保護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名稱、角色名稱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 「葫蘆娃 HULUWA」商標損害知名作品《葫蘆兄弟》角色名稱權益
    日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了兩件「葫蘆娃HULUWA」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認定兩案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均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標法(以下簡稱修改前商標法)所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案例 | 「葫蘆娃 HULUWA」商標被撤銷,因損害知名作品《葫蘆兄弟》角色名稱權益
    日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了兩件「葫蘆娃HULUWA」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認定兩案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均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標法(以下簡稱修改前商標法)所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閱世界|作品名稱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究竟花落誰家
    這一判決引發的一個爭議問題是,在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分離的情況下,作者是否享有基於作品商業化經營所產生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權益?筆者結合該案例,淺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著作人身權視角:著作權人身權不可能衍生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我國著作權法將作品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包括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發表權。
  • 「真假」美人魚:關於電影名稱的法律保護問題
    在2001年12月25日的《關於文學作品名稱不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答覆》中認為:該答覆認為作品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取決於該名稱是否具有獨創性,如具有獨創性則應保護,同時認為對作品名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更為恰當。由此可見,前後答覆並不一致,但根據最新答覆,如果作品名稱具有獨創性則可構成作品並應同時受《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 聯盟分析-知產解析 | 商標侵權訴訟中關於在先著作權抗辯的考量點
    因此,鑑於著作權相對於商標權具有保護客體不同、保護期限長、保護範圍廣、受市場因素約束小等特性,當主張著作權作為商標權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時,應當對是否構成作品以及主張人是否屬於著作權人予以嚴格審查,並對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施以合理限制,不應使在先著作權獲得接近甚至超過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力度,否則就與商標法依法、嚴格、有限保護在先權利的立法本意不符。
  • JT&N觀點|從「愛情公寓」案看影視作品名稱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實踐中,多數案件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影視作品的名稱進行保護的。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審理的廣東美潔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與湖南電視臺娛樂頻道「超級女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⁵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電視節目的智力勞動創造者和娛樂產品的品牌運營者,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其一,電視節目『超級女聲』的品牌可以成為原告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資源。
  • 乾貨 電視節目名稱的商標法保護辦法
    各檔綜藝節目的競爭一方面帶來了中國電視市場的繁榮,另一方面白熱化的競爭也帶來了各家電視臺綜藝節目的名稱之爭和市場產品「傍名牌」現象。因此,電視節目權利人如何依法保護好其節目名稱,既是電視節目權利人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實現其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課題,同時也是著作權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規範中國電視市場的重要一環。
  • 蘇法視野 | 「鬼吹燈」系列作品名稱的反法保護
    在肯定一審判決認定的基礎上,二審法院對涉案爭議問題進行了以下進一步分析:作品知名度較高屬於客觀事實;「鬼吹燈」標識本身不具有違法性,其作為涉案系列作品的名稱或名稱的主要部分在版權、廣電等主管部門得到審核和行政許可;「鬼吹燈」標識作為涉案系列作品的名稱或名稱的主要部分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形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予保護的法益;涉案轉讓協不違反《著作權法》禁止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履行合同
  • 專利商標案件:企業名稱與在先註冊商標權的衝突解決
    引言企業使用的商標要經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後才取得專用權,審查的範圍涵蓋了所有在先商標。企業名稱則在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後即可取得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企業名稱權,其審查僅限於地方區域內在先企業名稱的字號。實踐中,為了獲得更好的保護,很多企業將其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即字號作為商標註冊。
  • 電視節目名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裁判規則
    LOGO具有獨創性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後商標權人將與電視節目名稱相同的文字註冊為商標,在先電視節目名稱的使用不存在侵害商標權的故意,其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也不會導致公眾混淆或誤認關聯,則認定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 劉文燕 沈璐:從撫養權糾紛看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
    未成年子女作為該類案件中的重要角色,其權益也應得到相應的保障。法院應當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實意願為原則,綜合考量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生活狀態、二孩之間的緊密聯繫、未成年子女的獨立表達權等多種因素,分析利弊,審慎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 虛擬角色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途徑探析
    但商品化權益的內容絕不限於此。  首先,商品化權益人享有將作品名稱授權他人使用在各類商品或服務上的權利,這種授權已經有了廣闊而穩定的市場。即便第三人貼附了區別標記,仍會對權益人的財產利益造成巨大損害,應受到法律限制。其次,消費者在購買文化類產品時,一般不會認為印有卡通角色形象或角色名稱的產品與卡通角色形象的權利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