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每一個第一次遭遇事故的人,在車主第一時間墊付醫藥費,甚至主動給受害人一筆精神損失費的情況下,受害人就會認為對方是好人,心存感激。
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在事故發生的一瞬間,
受害人最高享有15個法定的賠償項目,並不止醫療費一項。所以,並不是車主為受害人墊付了醫藥費,受害人就應當接受和解。事故已經造成受害人受傷,支付醫療費是最基本的責任與義務。如果車主拒絕支付醫療費,可以明顯看出對方態度,不願意負責。一再跟車主磋商,只會導致案件處理周期延長,甚至錯失傷殘鑑定的最佳時機。因此,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儘快通過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和解的情況下,車主/保險公司一般會要求一次性賠償,協議籤署後,不得再以事故再次主張賠償。而對於交通事故傷者,經常需要取內固定物,或者存在骨頭壞死等可能需要繼續治療的情況,即人們生活中常說的後遺症。後遺症是否存在是否發生,很多時候難以判斷,但是後遺症一旦出現,往往會產生大額醫療費花費,和解可能會讓治療後遺症所需的醫療費沒法解決。假如車主真的很窮,幾年後他有錢了,他就不給賠償款怎麼辦?但是幾年後,訴訟時效已經過了。假如車主直接告訴我們沒錢,就應該果斷去打官司。訴訟費最多花幾千塊錢,但是這樣讓自己的傷有了更多的保障。這種情況下,車主會支付醫療費、請護工,甚至會給生活費,進行常規探視,但是如果談和解,他們一定是需要走訴訟程序,國企或上市公司是不會私下籤和解協議的,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會影響到企業的審計,他們需要法院的判決書,因此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處理。受傷後,有很多傷勢是可評殘也可不評殘的,有很大的裁量空間。如果自己去做傷殘鑑定,醫生、鑑定機構往往會告知不能評殘,但是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會增加評殘的機率。這種情況就不能通過和解解決,一定要找專業律師,進行訴訟。在不少真實案例中,會存在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雖然籤訂相關的和解協議,但是賠償義務人一方履行了一點後,就不再繼續履行剩下的費用;亦或者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分期支付,賠償義務人支付了前期賠償款,後期的賠償款就再也很難拿到,從而導致受害人為此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最終還是選擇了起訴。這會涉及到被扶養人生活費,很多賠償義務人在核定賠償金額時,會以各種理由不支付受害人父母、子女的撫養費,特別是在和解時很難獲得該項目賠償金額,尤其是輕傷殘等級案件中。因此,受害人如果上有年紀較大的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在選擇和解時,一定要慎重判斷賠償方案中是否有父母/子女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