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16: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情侶之間通常
通過贈送禮物表達愛意
而有的人
熱戀中豪禮相贈
非但沒有得到愛情
還鬧到了法院
.......
基本案情
李先生與孫女士在朋友聚會上「一吻定情」,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李先生出手闊綽,每逢大大小小的節日,都會給孫女士發紅包、買禮物。隨著關係進一步進展,雙方商量結婚一事。
孫女士
結了婚不能沒房子住,我可不想過苦日子。
親愛的,我不會讓你受苦的。
李先生
為讓孫女士在婚後過上好生活
李先生帶孫女士去看房
為證明自己有購房能力
李先生先後共給孫女士
匯款100萬元
孫女士
親愛的,錢收到了。
錢就交給你了,你來支配,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啊。
李先生
孫女士提出分手
戀
愛
一
年
後
......
李先生向孫女士索要100萬元
孫女士以該筆款項均為
李先生自願贈與為由
拒絕返還
......
Q·
李先生的行為如何認定?
李先生在戀愛期間為孫女士購買禮物、發微信紅包、大額轉帳,應認定為贈與,李先生與孫女士之間成立贈與合同關係。對於情侶間的贈與行為如何認定,需要區別看待。
一般而言,戀人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屬於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屬於無償贈與。例如,網絡上出現轉帳數額諧音與示愛語言一致的「520」、「521」、「1314」等,該轉帳更多是為了增進感情,應認定為贈與。在戀愛關係終止時,贈與方不能主張要求返還。
大額財物的贈與或者購買不動產,往往帶有目的或附帶條件,即締結婚姻關係,這也是社會公眾應能認識到的合理範疇。
李先生作為工薪階層,向孫女士轉帳支付100萬元款項,屬於大額贈與,雙方雖然沒有明示,但通過雙方的交往過程和微信往來內容可以判斷,雙方的贈與關係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如果雙方沒有形成婚姻關係,李先生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要求孫女士返還款項。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對此,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第五百零八條沿用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溫馨提示
1、樹立正確戀愛觀
愛情是男女基於一定的社會認知和共同理想而建立的親密關係,每個人都想得到一份專一、純真的感情,但是「相愛容易、相處難」,戀愛中的男女不應把物質的多少作為感情深厚的唯一衡量標準,精神層面的交流融合也至關重要。懂得尊重彼此、承擔責任,才是維護感情的「保鮮劑」。
2、大額贈與需理智
戀人之間為增進感情贈禮物、發紅包,是表達愛意的方式。但是從法律角度,大額贈與前需三思後行。司法實踐中,是否構成以結婚目的的贈與認定至關重要,如果贈與方無法證明其贈與是出於以結婚為目的,那麼有可能無法要求對方返還財產。因此,戀愛中「出手闊綽」需謹慎。
END
來源:朝陽普法
【法築和諧律動靜安】
靜安區司法局在線平臺
旨在發布各類法治動態,關注法治熱點,傳播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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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情侶間「豪禮相贈」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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