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對同性戀婚姻

2022-01-10 AnnieEasy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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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信息密度很高,作者從多角度論證了他的論點,其論證嚴謹,證據堅實,邏輯完整,行文通暢,建議讀者看完全文再發飆。


文:F520    |    編輯:爽臨

本文所用「同性戀」一詞,無歧視之意,文中所指同性戀婚姻是指法律婚姻。但我認為即使通過宗教或世俗儀式,或純粹兩人共同公開宣稱,而締結的婚姻,都符合法律婚姻的範疇。當下,有些沒有結婚登記的個例,只要事實婚姻符合婚姻要件,司法一般都會判決婚姻有效。傳統婚姻也是包含有權利與義務的世俗公約,並需要在雙方親友與四鄰的見證下公開進行固定的儀式,代表婚姻雙方對世俗公約的接受與認可,也宣示周圍人對兩人夫妻身份的認可。

《婚姻法》是一份固定格式民事合同,包括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確立無血緣的雙方結成親屬關係,確定共同財產及共同子女的權益。同性戀所爭取的婚姻權,即是要求法律上認可,兩個同性亦可締結與異性無差別的婚姻關係。

主張同性戀婚姻權的主要理由有,一、體現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平權,認為同性不能結婚,是對個體權利的侵犯和剝奪;二、現有婚姻制度是一個經多年運作的權利合集,直接採用更為方便。對此我的看法如下:

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具有天然屬性

生物生存的核心目的是繁育後代,傳遞基因。從無性繁殖到有性繁殖,是為了對抗寄生問題,通過基因交換的繁殖,子代與父代的基因差異變大,後代基因多樣性提高,迫使寄生者需要不斷的重新適應,減少代際傳播。不然,生物只能以犧牲生命長度來應對,就難以進化出高等生物。而有性繁殖走向兩性繁殖,則是交配競爭的結果。個體為了增加交配機會,分化出不同的策略,採用的分散投資策略的成為雄性,採用的集中投資策略的成為雌性,競爭促使分化走向二個極端,而想二者皆備、左右兼顧的中間態,因為缺乏競爭力而被淘汰。

一夫一妻制婚姻,並非人類的文明規則,而是自然選擇的結果。大型哺乳動物因為生命期長,多採用少子優育策略。表面上看,當雌性懷孕後,雄性離開去找下一個雌性,可免於後續的投入,似乎更合算。但沒有父親相助的幼子,一則成活率低,二則另一個雄性的介入,會殺死前夫的孩子,為自己的孩子讓路,即殺嬰策略。提前和雌性生活在一起,則可以排除雌性和其他雄性交配的可能,以確保配偶生育後代是自己的基因,由此可見貞操不純是文化因素。

人類嬰兒因為腦容量大,必須早產出生,母親又有較長的哺乳期,有父親參與照顧,可以提高幼子的成活率。而且女性生產又是一件高風險行為,當一個女性成功生養了一個後代後,其難產風險相對較低,男性與其去找一個難產風險不明的陌生女性,不如繼續輕車熟路。而去搶奪其他成功生育過女性,又要冒與其他男性衝突的風險,並不值得。

人類幼子不但性成熟期晚,且人類是社會化動物,個體單獨生存不易。 一方面父親相助,對子女極為重要,激烈競爭之下,單親的幼子勝算機會相對小。另一方面也只有幼子成年,才能傳遞自己的基因,也就說兒子討不到老婆,父親一生就白忙活。人類的文明,也正把上一代的知識與經驗,累積與承接到下一代,而且加速發展起來。

總之不管對於男性還是女性,幼子失敗,就是自己失敗,共同把儘可能多的幼兒撫養到成年是最優策略,並且還要把父代所有資源轉移到子代身上,幫助子女再生養更多孫代。顯而易見,生育競爭是導制婚姻制度出現並存在的根本原因,且是最優策略。

一夫多妻制,實際只是一夫一妻的變種,內核還是一夫一妻制,只是其中夫的角色,一人多配而已,法律關係上仍然可以分割成一夫一妻的關係。妻與妻之間並無任何法律關係與義務。

而同性戀基因的天然存在且沒有被淘汰,是因為其是一種有利於族群競爭的優勢基因。族群中部分個體通過放棄生育,釋放資源給自己親屬,通過把資源集中在親屬後代上,來達到優育。在資源不足時期或區域,在面臨族群間激烈競爭的情況下,有同性戀基因的族群會比鄰近族群更具生存優勢。而因為是同族群,勢必存在共同基因,只要共同基因能延續,同性戀個體本身亦是受益者。社會化動物即是採用此策略的極致例子。

男女生理差別的天然存在也是婚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之一,從生育事實上看,女性的投入更多,卵子大而稀少,精子小而廉價。女性要獨自承擔長時間的孕期,要對抗嬰兒的營養掠奪,承擔生產淘汰的風險,孩子出生後的哺育期投入等等。加之身體力量上的差別,使得暴力傷害力不如男性,傳統社會也因女性掌握社會資源較少而造成長期男女不平等。所以合理的婚姻制度要適當的彌補這些天然的不對等。但婚姻制度傾向弱方的保護,亦是為了維繫了兩性婚姻關係的穩定,最終仍是有利於養育後代。穩定和負責任父母相對可以養育出質量更好的後代,對母親的保護,終是有利於子女。而同性戀關係雙方性別相同,並不存在天然弱勢的一方。

婚姻制度並沒有歧視同性戀

正是由於婚姻制度是基於兩性分工,共同繁殖為目的的生活模式,具有天然屬性這一認識。所以我認為同性戀,自然不需要婚姻這種形式,這不是權利問題,是天然的不具備性。現代法律婚姻正是在天然婚姻模式上,進一步考量了兩性平權與未成年人權益等問題而確立的,實質仍是寄希望於通過保障家庭結構的穩定與和諧,使之有利於同共生養後代這一核心目的。

現代婚姻制度的確立就沒有考慮過,在無需生育的情況下,人類有建立婚姻的必要性。沒有兩性與共同生育,不需要、也不會出現婚姻。異性丁客家庭,沒有婚姻這個形式,其實對他們的感情與生活並不會有什麼影響,反而對個體更有利,減少了強制的責任與義務,一切全憑自願。不需要考慮同性婚姻的問題,如同不需要考慮男性月經權問題,不需要考慮單身及選擇同居人群與已婚者的權利同等的問題。廁所分黑白種族是歧視,但分男女性別不是歧視。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只有同性戀的社會,婚姻制度是否會更有利於個體的生活與發展?今天同性戀這種不公平感,是否只是因為他們生活在一個異性戀佔大多數的社會,把異性戀選擇的主流生活模式,當成了同性戀也應該仿效的生活模式?如果承認性取向是天然性的差異,那麼就不需要通過形式上的相同,而刻意妝扮成平等。

而就不能結婚是否存在經濟利益上的不公平問題,即婚後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遺產繼承這幾項。我認為婚姻財產權的如此確立,仍是衡量了共同後代與婚姻中女性為相對弱者的這二點因素去考量的。隨著現代社會對未成年人保障體系的完善,男女佔有資源均衡後,可能會變的更傾向於保障個體利益公平上,而且對於有錢人來說,越來越多婚姻在事先就進行了財產的分割與協定。可以預見財產問題會漸漸從婚姻法移出,由普通民事協議來取代。而事實上,婚姻協議與遺囑的法律效力就高於《婚姻法》。

所以同性戀伴侶之間的財產問題,完全可以用一般民事協議解決,除非一方從一開始就想佔另一方財產上的便宜,否則個體的財產還是各自獨立,更為理性與公平。是否因為婚姻制度存在著對相對弱勢的保障,所以優勢一方需要通過利益讓渡來表達自己的感情真摯或體現道德感?我認為這些即可以自願的做,且當你有愛,你會樂意這樣做。而弱勢一方因為預見到婚姻不是永久性的,期望能在婚姻終結時得到經濟上的補償,這亦可以採用事先談判立約來解決。

另一個比較多被提及的是手術監護人權利的問題,因為沒有婚姻關係,一方不能為另一方手術籤字,也就是法律不承認雙方是親屬關係。這在單身、未婚、不婚人群都存在,而且父母應該是第一選擇,並且此事其實上可以採用事先委託被受權人的方式來解決。我也認為對於重大醫療決定,除了本人外,家屬也不應該有決定權,自己或是醫生才有決定權。

總之,婚姻制度,並不是一種強迫的制度,你不願意,不適合就不必做,對你有好處,你才值得去做。

婚姻對於同性戀價值不大

同性戀運動是以同性戀愛情自由為開端,反對歧視,明確性取向平等。但愛情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儘管《婚姻法》有自由戀愛這個詞,但實質是指自願、自由的擇偶權,而不是指愛情為必要項。《婚姻法》不保障愛情,也無法保障。愛是生物本能,是天賦自由之權,也無需外界同意或賦予。不管你怎麼看待愛情,是宇宙真諦或是無足輕重,都不影響婚姻,和你是同性戀或是異性戀亦無關係。

愛情對於婚姻,是添加劑、調味品、趨動力,即幫助擇偶,又可維繫婚姻關係穩固,但只是輔助要素。如同性快感,即是一種生育引誘,又是一種快樂獎勵,因為利於維持兩性關係的穩定與親密,所以進化出此能力的個體,家庭更穩定,育養了更多具有同樣性狀的後代,因此作為優勢基因被保留下來,並逐漸佔據多數。總之在婚姻質量上有愛情的因素,但愛情不是婚姻的根本目的,仍只是激素引發的感受,為繁育後代這個終極目的服務。

把愛情視為人生最高價值,當然也是自由。可婚姻制度對於愛情不但多餘,還是累贅,並不利於追求純粹的愛情這個最高價值(如果你這樣認為)。人隨時可能不愛,也隨時可能愛上更愛的人。如果愛情最大,而不是配偶,當你不愛了就沒有理由還騎驢找馬的生活在一起,這顯然不道德。而當你愛上了別人,你也應該義無返顧的拋棄婚姻而追求愛情,這時婚姻只會是羈絆。

婚姻本身也不可能是最高價值,因為你不可能無條件的為了維持婚姻而犧牲自我,一個給你帶來痛苦或傷害的婚姻,顯然是不值得維持的。而且婚姻是雙人契約,當一方把婚姻視為最高價值來維護時,可能對於另一方來說是一種強迫,甚至是傷害。人類的終極最高價值必是要落在極端單位上,或是最小單位的個體,或是最大單位的全人類,不可能是某中間結構的共同利益體,如家庭、組織(當然個體有權這樣認為)。

在過去,同性戀群體遭受了很大的不公與歧視,這是人類科學認知和文明發展過程中繞不過的局限,並非簡單的愚昧或道德問題。小眾群體受到排擠,是在資源有限的環境下,群體生存的無奈選擇,自然法則就是如此殘酷。今天這些行為確實是錯誤的歧視行徑,但在相對可以放鬆的看待同性戀問題的當下,如果你都不敢出櫃,就不能把自己感受到的不公,都歸究為主體為異性戀的社會的壓迫與歧視。我認為追求婚姻權,可能仍是內心認為,多數異性戀選擇的生活模式才是人生常態。獲得婚姻權承認,才等於獲得了主流群體的認同。或是認為小眾群體爭取到形式上的平等權,就等於逼迫大眾群體對曾經犯下錯誤,進行了承認與平反。但我認為可能並不需要這樣的承認,就如同男孩通過父親接受他當面抽菸,來表示自己成年的形式,仍是一種幼稚。

社會的進步,體現為更尊重個體作為社會最小單位的權利與自由。如果沒有養育小孩這個職能的存在,家庭就不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社會單位,而只是可選擇的生活模式之一。個體組成家庭也不需要婚姻這個前提,家庭的組成模式可更為隨意和多樣化。同性伴侶還是把婚姻與家庭兩者作為必然的相關性來看待,或是認為家庭模式繞不開婚姻,我認為可能只是在東施效顰,是內心缺乏自信,而追求了不必要形式感。如同真有制度自信,其實並不需要把行將末路的西方制度裡的幾個關鍵詞寫入核心價值觀。

相當數量的同性戀,可能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不同是徹底的,是不需要改變和妥協的。不同本質的二個個體,完全一樣並非就是真正的平等,而自由的各取所需。不刻意模仿異性戀的生活模式,才是真正自己的生活,有很多選擇丁客、同居、單身各種生活模式的異性戀,並不在意別人看自己是否是異類。所以在我看來,叫嚷著支持同性戀婚姻的人,就如同女權主義者,要求在女廁所同樣安裝小便池一樣多餘。

看同性戀婚禮照,有時一方穿禮服一方穿婚紗,有時二個都著禮服或二個都著婚紗,這應該和自己的心理性別認同有關,如果婚姻儀式中的角色可以沒有固定範式,那麼婚姻亦非人生標配。在我看來同性戀追求婚姻,除了對個體自由是羈絆外,並沒有明顯的好處。

對異性戀來言,把繁育作為最高價值是也是受激素綁架和基因操控。在今天,人類有足夠的理性與知識看清,生命的最高價值可以不是繁育。作為具有獨立意識的個體,我認為自由才是最高價值。人如果糊裡糊塗的受基因操控,不管是愛也好,生養孩子也好,本質上仍是不自由,只有當你認識清楚問題的本質之後的選擇,才是自由。自由的個體,你選擇任何生活模式,是不需要他人同意或認同的。而法律婚姻,是一種被承認的權利,被承認後兩個人才可以光明正大的公開生活,也許還代表可以合法的性交了,我想這是自套枷索,陷自己於不自由。對異性戀而言,因為存在可能的同共後代這個現實問題,目前可能暫時沒有更好的模式而已。

同性戀婚姻不僅是重新定義了婚姻概念,還存在其他的的延伸問題

正因為我認為婚姻和同性戀完全沒有關係,所以我認為他們只是在爭取對誰都沒有好處的重新定義婚姻的概念,而我作為一個異性戀,我反對重新定義。當然,我也能理解同性戀者的實現權利訴求,那怕是安慰性的權利訴求也都應該被理解。所以我支持採用另立新法來解決,如《同居伴侶法》,且不必區分同性伴侶或異性伴侶,只是用法律明確兩個個體可以自願結成伴侶關係(儘管我認為是多此一舉的)。而其中的異性同居者,一旦生育就自動受《婚姻法》約束。

社會的發展,觀念時時在更新,法理概念確也可以重新定義的。但當同性戀成功改變了婚姻的定義後,我們可以繼續推演以下方向,所以我認為婚姻的定義還是保持自然和簡單一點更好。

可不可以和一個非人類結婚?如寵物,不能否認個別人類對寵物的感情遠勝同類。也許結婚要件需要雙方對等自願,而寵物作為婚姻的另一方,可能無力表達自願和理解婚姻。但是在實際婚姻中,存在婚前意外成了植物人或智障人士的情況,在一方無力表達自願的情況下,仍可以結婚。而將來的人工智慧將是具有自由意志和感情理解能力的,要求和人類結婚的問題,終會出現。相信法律上對人的重新定義,也會是一個可以預見的挑戰,如只有大腦是生物組織的人類還是不是人類?

多人婚姻是不是更能體現婚姻自由?這並非指一夫多妻,或多夫多妻。而是一種明確的二人以上的婚姻關係,一種類似股份制的家庭結構。如三個互相深愛的同性,任何一個人都無法接受,自己被排除在另二位的婚姻外。

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勢必還需要面對考慮生育權與收養權的問題。生育權問題不大,等同於單身生育權,可以購買精子或租用子宮。只是同性戀婚姻中,因為小孩只會有單方的基因(異性戀婚姻也存在,區別在於婚前的可預見性,一個是偶然,一個是必然),可能的問題會發生在單方擅自生育上,如不同意生育的一方,不離婚又不盡責(可能也不需要盡責),可能對小孩的成長並非最好。異性戀婚姻也存在家長不負責任的情況,但多數情況下因為孩子與雙方都有血親,人畢竟還是具有動物性基礎的,情況可能會相對好一些。當社會保障更為完善後,生育後果的問題不大,只是到時生育與婚姻也並無必要的聯繫了。

而收養權的問題,我認為不能平權。儘管同性戀家庭(現實婚姻相當多情況是一方是隱藏身份的同性戀)的孩子,成為同性戀的機率並不會更大(當然成為同性戀也不是缺點,不能預防也不必預防)。也沒有證據表明在同性家庭中成長的小孩,會有什麼明確的性格缺陷。但是當社會把一個孩子交給收養家庭時,必然要從對孩子最有利角度去考慮和選擇。當一對男女家庭、男男家庭、女女家庭、單親家庭,在其他條件都相等的情況下,提出申請。我們應該把孩子交給誰收養,才是對孩子較好呢?從我角度看,交給男女家庭對孩子風險最小,但這存在明確的歧視。

同性戀權利還帶來性別複雜化的問題,有報導說,某國學校,寫家長一欄資料時,寫父母是政治不正確了,要寫家長A和家長B。我認同是應該尊重少數者的權益,但是不應該變成一種對少數者的遷就,為照顧少數者的脆弱,而強求多數者妥協。歧視固然不對,但歧視即可能表現為偏見者的無理,也可能只是受歧視者內心的敏感和自卑。保護這種敏感和自卑固然代表了文明,但也可以說這種保護才是真正的歧視。

現在看一個人的性別,可以分成染色體不同的基因性別,生殖器不同的生理性別,自我性別認同不同的心理性別。本來為了方便交流,性別是優先公開項,多數語言的他字都區別了男女,但為了尊重敏感和自卑,性別可能會變成隱私,如同女士的年齡,不好主動問了。以後人的性別需要在青春期或成年後,進行一項特定的法律認定或乾脆就取消?個人自我怎麼確定,是不是公開,在私域都不是問題。但在涉及公共服務與社會交往的公域,特別是在有性別邊界的公共服務上,會存在一些問題。所以性別的問題,如果以個體自我認同為準,當然是最政治正確與尊重人權的,但可能是少數挾迫了多數。

2019年5月24日起,臺灣地區同性戀婚姻可以合法登記了。對於同性戀群體爭取到這個權利我表示祝賀,但我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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