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星喬丹姓名權KO喬丹體育商標權。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使用「喬丹」商號和商標,並向球星喬丹共計賠償35萬元。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判決中,被判停用的除了「喬丹」商標還有商號。在業內人士看來,喬丹體育此次商標侵權再次敗訴後,除既定賠償和商標整改外,喬丹體育品牌也面臨剝離風險,其歷時九年的上市計劃或將再度擱淺。
姓名權VS商標權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使用「喬丹」商號和商標,並向球星喬丹共計賠款35萬元。
這是一場球星喬丹的姓名權與喬丹體育的商標權之間的博弈。本次庭審中原告球星喬丹訴稱,自1984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對原告進行了持續幾十年的新聞報導,都用中文譯名「喬丹」指代原告,原告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被告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品和商業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麥可?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了「喬丹」商號,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訴訟費共35萬元。
對於判決結果,麥可·喬丹律師團隊的發言人表示,「麥可·喬丹計劃將喬丹體育侵權案件中獲得的任何賠償都捐贈給『展翅飛翔(The Wings Program)』公益項目,該項目為弱勢青少年群體提供獎學金、培訓和與籃球有關的發展機會」。
品牌面臨剝離
從上海二中院一審判決來看,喬丹體育不僅面臨商標整改,其喬丹品牌的使用也面臨被剝奪的風險。
今年3月,經歷三級法院審理,前後歷時近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對AIR JORDAN品牌狀告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因此,撤銷了25類「喬丹+圖形」商標。彼時,喬丹體育回復北京商報記者稱,此次判決的商標是公司註冊時間未超過五年的組合商標,該商標的撤銷判決不會影響公司現有商標的正常合法使用,對經營業務沒有影響。
在最高院終審判決後,喬丹體育除了放棄已被撤銷的商標外,還對官網和商標進行了整改升級。
北京商報記者發現,自今年4月停止運營的喬丹體育官網重新開放。在官網中,喬丹體育突出了產品名稱,淡化了喬丹體育的主體。同時,商標上只保留了原有的圖案,捨棄了「喬丹」中文名稱。「喬丹體育」字樣有所縮小,還出現了「QDSPORTS」或「BREYOUND YOURSELF」等全新字樣。產品設計方面,也突出了「質燥」產品,部分服裝的外觀標識變更為「BUN+」「TEAM」「SHOT」「YOUTH」等系列字樣。
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此前喬丹體育的確輸掉了「喬丹+圖形」商標,但其主體的商標並沒有受到本質性的影響,這也避免了更換主體商標帶來的損失。但雙方針對「喬丹」中文名稱的糾紛遠未結束,這勢必成為未來喬丹體育發展過程中的訴訟常態。
「與此前判決涉及的商標糾紛相比,上海二中院一審判決要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意味著除商標被限制之外,『喬丹體育』這個品牌名也不能使用。但該判決並非終審判決,喬丹體育仍可以繼續上訴。」紡織服裝管理專家、上海良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程偉雄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表示,商號就是企業的名稱,新穎別致的商號有助於企業開拓市場、增強可識別性。但商號的使用要符合法律規定和倫理原則,像喬丹體育這般被判停用,對企業來說就意味著以前靠「喬丹」商號打造的知名度、聚攏的用戶群體都付諸東流,而重新打造新商號則需要花費大量資金投入廣告宣傳。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商號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註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
對於此次敗訴的應對措施以及喬丹體育品牌使用問題,北京商報記者聯繫喬丹體育相關負責人,但截至發稿未收到相關回復。
上市或受影響
雖然喬丹體育的官網和商標都進行了整改,但與球星喬丹的多次商標侵權訴訟,喬丹體育蹭「名人」熱度的品牌形象很難抹去,這也為喬丹體育未來的上市道路蒙上了一層陰影。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起家於「中國鞋都」晉江,其主營業務為運動鞋、運動服裝和運動配飾的設計、生產和銷售。1991年喬丹體育的創始人丁國雄註冊了喬丹商標,那時正是球星喬丹運動生涯的巔峰時期。
2011年10月喬丹體育遞交A股IPO招股書,2011年11月喬丹體育IPO首發申請獲得發審會通過。按原計劃,該公司本該於2012年3月底前實現A股IPO上市,成為當時的「A股第一體育品牌」。
不過,在上市前一個月,喬丹的一紙訴訟,讓喬丹體育IPO進程就此擱淺,而這一等就是九年。中國證監會最新版的《上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正常審核狀態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顯示,喬丹體育排在上交所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表中的首位,狀態仍顯示為「已通過發審會」,成為目前IPO審核通過尚未發行公司中過審最早的一家。
然而,曾與喬丹體育處在同一起跑線上的安踏、李寧、特步、361度均已成功上市。從2019年年報看,4家公司的營收分別已達339億元、139億元、82億元和56億元。而沒有資本市場加持的喬丹體育增長有限,業績也遲遲未能對外披露。
對於喬丹體育未來的資本上市發展,香頌資本董事沈萌表示,「在一系列商標糾紛中完全看不到喬丹體育對商標、智慧財產權、法律和市場的敬畏,所以投資者無論從投資風險還是企業信譽來考慮,選擇喬丹體育的可能性都不大」。
程偉雄也指出,商標糾紛對喬丹體育發展影響頗大,喬丹體育很有可能上市失敗。一方面,在大眾化品類市場,喬丹已不具備與本土頭部品牌全面抗衡的能力,需要做好錯位發展才有空間。另一方面,喬丹體育的多起商標案件負面影響面甚廣,證監會也一直都在保持密切關注,此案很可能會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
天眼查App司法解析信息顯示,在該公司所涉及的上百件訴訟案件中,案由涉及「侵犯商標權糾紛」的有90多件,位列首位,加上「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8件,相關商標權糾紛的案件佔比超一半。
北京商報記者 錢瑜 王曉
(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