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本文前,請您先點擊上面「藍色字體」再點擊「關注」,這樣您就可以免費收到我們的最新內容了,每天都會有更新,完全是免費訂閱,請放心關注。
首先,由於同居義務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並且同居不僅是夫妻雙方的義務,也是權利,法律不可能要求夫妻之間必須履行一定的該類同居行為。相反,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一方強制另一方履行同居行為(如強制進行性行為),則可能構成犯罪,典型的情形便是「婚內強姦」。
其次,並非夫妻一方違反該義務不會產生任何法律上的後果,一般情況下,這種後果發生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一方向另一方主張的經濟賠償,即具有人身屬性的同居義務轉換為經濟給付義務。
關於同居義務,我國司法史上有一個著名的案例:王某某與尹某1990年1月登記結婚,由於尹某以工作原因經常不回家住,2000年7月雙方約定,如尹某晚上12點至凌晨7點不在家居住,每1小時支付「空床費」100元。事後由於尹某不回家居住,雙方經常發生糾紛,尹某共計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費」4000元的欠條。後由於尹某家暴,王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該空床費4000元。經審理,二審法院確認在婚姻存續期間,尹某未盡陪伴義務,該空床費是給予王某某的補償費用,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真實有效,予以支持。
但在多數其他案例中,一方主張另一方未履行同居義務而要求支付「空床費」或精神損害賠償金時,由於未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未得到法院支持。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證據很重要!證據很重要!證據很重要!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不僅僅適用於婚姻家事類案件,還適用於任何其他案件。所以,給那些正在經受不幸婚姻折磨的男同胞、女同胞們提個醒:如果日子過不下去了,並且發現對方存在過錯(如婚外情、家暴等),一定要注意搜集證據(包括通話記錄、聊天記錄、銀行轉帳記錄、錄音錄像等等),這將影響法院對小孩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的判定。(圖文來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