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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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外公布「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本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承辦。今年的優秀案例分析評選共收到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初評並推選的優秀案例分析2745篇。經複評、終評,共評選出案件辦得好、案例寫得好、社會效果好的獲獎案例477篇。其中,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工傷認定、社會保險爭議、勞務糾紛等勞動僱傭領域獲獎案例共計29篇。這些獲獎案例不僅涉及侵犯平等就業權和歧視性解除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例,還涉及平臺經濟新業態從業者勞動關係認定、委託第三方發放工資和代繳社保時的勞動關係認定、工程建設領域用工主體責任的承擔、頂崗實習生和退休人員等靈活用工人員權益保護、女職工權益保護、保護商業秘密與勞動者正當擇業的關係、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的認定規則、工傷認定對人身損害賠償的影響、提供勞務者受傷時的責任承擔等社會熱點和難點問題。上述案例體現了新時代勞動僱傭關係的新發展、新特徵,裁判觀點具有較強的示範和借鑑意義,值得學習。
二等獎
88.上海藍雲環境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張月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案
——「主動放棄治療」視同工傷的價值判斷與裁判要素
編寫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嶽婷婷、劉月
案號:(2020)滬01行終168號
基本事實:
雲朵公司與郝某於2017年12月1日籤訂《聘用協議》,郝某自當日起在雲朵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約定勞動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
2018年12月5日16時許,郝某在雲朵公司處工作時突然暈倒,經單位同事撥打120急救電話,由救護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2018年12月7日,醫院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宣布郝某於2018年12月7日14時08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
2019年4月17日,郝某妻子王某就郝某上述事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經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為,郝某與雲朵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從事保潔主管工作。2018年12月5日16時許,郝某在單位工作時突然暈倒,同事立即撥打「120」,後由救護車送往上海市同仁醫院進行救治,經搶救無效於2018年12月7日14時08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郝某同志本次工傷認定申請情形,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工傷。
雲朵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另外,郝某發病、急救、門急診過程中,醫療機構病歷檔案材料記載主要內容如下:1.上海市閔行區院前急救病歷顯示:急救人員於2018年12月5日16時16分到達發病現場,16時28分許送達醫院,診斷欄初步印象:車到人已亡:猝死。2.上海市同仁醫院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記載:
(1)2018年12月6日7:53許,查體意識不清,雙瞳等大等圓,對光反射消失,醫生診斷為休克;(2)13:30記錄:患者各項指標較昨日各項指標惡化;雙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患者恢復可能渺茫;家屬如果想知道原發疾病或質疑非正常死亡,可以在死亡24小時內做屍檢,家屬表示不做屍檢;……(4)2018年12月7日12:28記錄:患者目前一般情況極差,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神不清,雙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頸動脈振動微弱……①目前今日檢查結果較昨日明顯惡化,血流動力學不穩定,向家屬告知,隨時有心跳呼吸停止可能;②家屬商量後要求放棄所有搶救措施,包括靜脈用藥、呼吸機使用等,減少病人痛苦,向其家屬說明將使呼吸心跳停止,家屬理解並承擔所有後果,籤字為證;(5)2018年12月7日13:46,王某在病歷上簽名並書寫如下內容:本人王某,目前根據病人的病情強烈要求停止一切治療措施(包括鹽水呼吸機)並承擔法律後果,籤字為證;(6)2018年12月7日14:00拔除呼吸機,查體:神不清,雙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頸動脈振動消失,呼吸消失,宣布死亡,死亡時間為2018年12月7日14:08,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再次告知家屬,如對死亡原因有疑問,24小時內申請屍體解剖。
一審認為:
郝某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條件。首先,郝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其次,以2018年12月5日16:28分上海市同仁醫院初次診斷為突發疾病起算點,至醫院經搶救無效宣布其於2018年12月7日14時08分死亡,符合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要件。故寶山人保局對郝某的情形予以視同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認可。
針對雲朵公司提出的郝某系家屬放棄治療導致非正常死亡而非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且有悖常理,不予支持。具體闡述如下:
第一,醫院對郝某發病、急救、門急診過程的客觀記載中多次出現病情明顯惡化、隨時有心跳呼吸停止可能、情況差、神不清、雙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告知家人病情危重等內容,可以證明郝某病情危急且持續處於危重狀態的事實,王某當庭陳述系跟醫生多次交流,知郝某已經腦死亡的情況下選擇的放棄治療,該陳述與病歷材料相印證,法院予以採信。上述事實可以證明郝某系經搶救無效而導致的死亡,而非其他行為所致。基於目前醫療技術水平的先進性,即使不能排除可通過實施急救措施延遲郝某死亡時間的可能性,但在繼續實施搶救不具有改變郝某死亡結果可能性的情況下,其家屬選擇放棄治療,本質上系被動承認郝某經搶救已無生還可能的事實,而非主動去改變搶救結果,其籤字同意表示放棄搶救不影響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
第二,自2018年12月6日7:53至2018年12月7日13:46王某籤字要求醫院放棄治療措施期間,醫院與郝某家屬一直處於溝通過程中,多次告知家屬郝某病情危急的相關情況,郝某病歷材料記載亦可反映其持續處於病危狀態,隨時具有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原審認為,在醫院多次告知郝某家屬其病情危急的情況下,王某作為郝某妻子籤字放棄治療是在醫生充分告知,家屬充分理解,知道相關後果的情況下作出的放棄治療決定。法理不外乎人情,王某作為死者郝某至親家屬,其對郝某生命健康的珍視應遠甚旁人,籤字放棄對親人的治療需要承受超乎尋常的悲痛,更需要莫大的勇氣。結合本案調查筆錄、相關醫療檔案材料及庭審陳述情況,原審法院有理由相信王某系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於減少病人痛苦作出的放棄決定。且在現行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下,在繼續治療只存在延緩死亡時間可能性的情況下,其家屬即使基於害怕因搶救超過48小時而使工傷認定無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經濟負擔之考慮而決定放棄治療,亦乃無奈之舉。逝者已矣,但生者仍需繼續生活,情實可悲,亦無可予指責之處,更不屬於雲朵公司所指騙取工傷保險的情形。
第三,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本案中,未發現郝某存在自殺、自殘、醉酒、吸毒等排除工傷認定的事由,其自入院搶救至被宣告死亡期間,一直處於醫院搶救過程中。根據醫院救治病歷可以看出,針對郝某的搶救效果不佳,未脫離生命危險。其家屬在跟醫院多次交流後,在認為郝某沒有繼續存活可能性的情況下,籤字要求放棄治療不屬於主動拒絕治療、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範疇,依法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用人單位責任承擔的問題。首先,雲朵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認為郝某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雲朵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遠不能證明郝某妻子及其他家屬存在違法強制剝奪郝某生命權的事實。相反,雲朵公司提交的病歷材料,可以證明郝某的情況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雲朵公司提交的王某放棄治療導致郝某死亡的報警材料,只能證明存在報警的事實,公安機關亦未以剝奪生命權案件處理,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其次,工傷保險制度通過統籌基金方式為勞動者提供職業保障,將用人單位用工風險分散在參加保險的用人單位中。但當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時,該風險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這也是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
判決駁回雲朵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雲朵公司不服,上訴。
上訴人云朵公司上訴稱,其員工郝某在公司工作時突然暈倒,雲朵公司對其及時送醫搶救並墊付所有醫療費用。在郝某仍有生命特徵情況下,其家屬要求醫生強制拔管,放棄治療。郝某家屬籤訂的承諾書及110報警記錄可以證明其死亡屬於家屬非法剝奪生命權導致,不屬於因醫院搶救無效的正常死亡,不屬於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被訴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根據《聘用協議》、病例材料、《調查筆錄》、死亡醫學證明書等證據,可以證明郝某與上訴人云朵公司具有勞動關係,郝某於2018年12月5日16時許在單位工作時突然暈倒,經送醫救治後,於同年12月7日14時08分宣布死亡的事實。被上訴人據此認定郝某死亡情形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郝某突發疾病死亡系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在受理上訴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經補正告知、調查詢問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並送達各方當事人,程序合法。
關於上訴人認為郝某死亡系其家屬主動放棄治療導致,不屬於經搶救無效死亡,不屬於工傷的主張。本院認為,第一,關於舉證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在工傷認定調查程序以及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被上訴人認定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關於家屬放棄治療行為性質。對於郝某應當採取何種治療措施以及是否放棄治療的決定權在郝某家屬,上訴人作為用人單位對此僅具有建議權,不具有決定權。醫療救治本身即存在諸多風險要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在郝某多次被醫院下病危通知、隨時存在死亡風險、基本無治療痊癒希望的情形下,其家屬結合郝某身體狀況、病例記載及醫生建議對風險進行合理評估,在不存在公安機關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且不存在主觀故意、重大過錯並願意自擔後果的情形下,家屬作出的放棄治療決定於法不悖,亦符合情理。家屬對患者放棄治療情形在醫療實踐中亦屬常見,無需苛責。
第三,關於家屬放棄治療是否屬於經搶救無效死亡。醫生對郝某採取何種治療方式並不取決於其單方決定,對於搶救過程均有家屬參與並需經其同意,故患者的醫治效果本身即是醫療水平和設備、醫生判斷、家屬建議共同作用的結果。本案中,在排除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違法及違背倫理道德的情形下,原審法院關於家屬放棄治療亦可構成經搶救無效死亡並應予以認定工傷的觀點,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亦可減少因勞動者死亡無法認定工傷,繼而無法獲取工傷保險導致的一系列社會矛盾。故本院對原審法院裁判觀點予以認可,對上訴人意見不予採納。
應當指出,對於上訴人在其員工突發疾病後積極送醫、墊付醫藥費並建議繼續治療的行為應予肯定,但積極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既是保障員工權益的重要手段,亦可有效分散用工風險,減少糾紛,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義務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綜上,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應予維持。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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