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舞蹈家楊麗萍在抖音平臺發布了一條分享生活的視頻,有網友在評論區對楊麗萍的婚育選擇發表了個人看法「一個女人最大的失敗是沒一個兒女」。
該條評論目前已經在抖音平臺獲得了上萬的點讚,並且在微博等平臺引起了對於女性婚育問題的大範圍熱議。
近年,「女性獨立」、「女性婚育選擇」等話題已經不算新鮮事,這些討論也逐漸從新聞平臺走進了我們的生活。
但其實早在明代,就有一群女性對於自身的婚姻和生育有了自己的考量和決定,這個群體被稱作是「自梳女」。
自梳女是指因種種原因不願出嫁或因故不能成婚而終生不婚的一群女性,他們自「始笄」的年齡開始,自行為自己舉行「梳髻」儀式,以此象徵成年。自梳女的風俗從19世紀初開始,興起於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順德、番禺、中山、南海等地。
番禺縣人鄔慶時記載:「光緒、宣統年間(1875~1911),南村人口多達數千人,一年之中,女子出嫁者不過數人。至1905年甚至無一人出嫁。」
為何「自梳」這個行為可以成為宣示獨立不嫁的象徵呢?《禮記·內則》有載: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笄就是簪子的意思,這句話是說女子到了15歲就要用簪子把頭髮盤起來表示成年。這也就是所謂的「冠笄禮」,一般都是在結婚前舉行,「男子臨娶始冠,女子臨嫁始笄」。
以自梳女為題材創作的油畫
所以,梳髻這個行為就具有了兩層含義:一是表示成年,二是表示完成了娶嫁。出嫁前後,按照婚俗會請人給新娘「上頭」,把辮子盤成髮髻,表示少女時代的結束、為人妻母時代的開始。這樣,人們就可以通過髮型來判斷女性的婚姻狀況。
而自梳女在成年之後,跳過了婚姻這一步驟,經過複雜的儀式自行挽發為髻,相當於通過「自嫁」儀式完成了從少女到獨立成人的轉變。
自梳女的風俗從明代開始興起,盛行於清末民初,直至今天,在珠江三角洲一帶還有不少自梳女健在,均已年過花甲。
▲ 自古就有的「不落夫家」婚俗
「不落夫家」是嶺南地區古越人的傳統婚俗。這種婚俗在壯、侗、水、苗、瑤和黎等少數民族中普遍存在,稱為「坐家」或「不落家」,是指女子婚後仍居住在娘家,不住夫家,等懷孕後才正式到夫家過夫妻生活。
在古越人居住過的漢族地區:珠三角、福建惠東地區、海南儋縣等同樣存在「不落夫家」風俗。這種風俗能夠保存下來的原因,主要是歷史上這一地區遠離政治中心,封建王朝鞭長莫及,自然也就擁有了相對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清初王士禎的《池北偶談》中說:「粵(廣)東人才最盛,正以僻處嶺海,不為中原江左習氣薰染,古尚存古風耳。」
有關珠三角地區「不落夫家」的記載,如乾隆《順德縣誌》云:「舊習女子未嫁與鄰姊妹處,謂之金蘭。嫁則視夫如仇敵,率數日返,歲以時節至,必食母之食,強之則以死誓,非嫁三四年或孕,不守婦道也。父母畏其輕生,貽訟累,亦即聽之。」
但是珠江三角洲地區「不落夫家」的現象並不等同於自梳女,前者是有名義上的丈夫,但終生不與丈夫一起生活,而後者就連名義上的丈夫也沒有。只能說,「不落夫家」的習俗為自梳女的產生提供了歷史基礎和社會基礎,但自梳女的興起原因並不僅僅在此。
▲ 珠三角發達的繅絲業為女性提供了養活自己的途徑
當時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蠶桑業發達,帶動繅絲廠迅速發展,一度達到全盛時期。而在絲廠做工的幾乎都是未婚女子,年老的女性也能從事採桑、養蠶等工作來獲取收入。
在沒有家庭負擔的情況下,女性可以憑藉自己的辛勤勞動維持個人最低限度的生活,甚至可以略有盈餘。繅絲業為廣大女性認知勞動價值和增強自我生存信心提供了充分的可能。
舞臺劇作品中正在勞作的自梳女
▲ 貞潔觀、排斥婚姻、追求自由
從宋代開始,隨著中原移民大規模南下,儒家文化在珠三角地區傳播更為迅速。
中原士大夫們所推崇的「貞潔烈婦」在這一地區迅速傳播開來,一時間,「貞潔」成為評判婦女的價值標準,那些在丈夫去世後拒絕再嫁、未婚夫死後拒絕再婚配的女性得到了朝廷和社會的大力褒獎,使得女性們把貞潔看得比命都重要。
除此之外,還有為數不少的「養親不字」的孝女,她們乾脆拒絕婚配,終生留在生養自己的家庭侍奉父母。在這種文化環境中,守貞行為為自梳女提供了社會的合法地位,她們的「冰清玉潔」的處女之身使她們更能得到社會的認可。
粵語電視劇《縱是有緣/自梳女》截圖
一段婚姻的開始從來都不僅僅是一對伴侶的結合,更是雙方的家庭結合,連帶著兩邊的社會關係、人生義務等各方面的交融。這些交融帶來的不一定只有加倍的利益,還可能是成倍的義務與負擔。
尤其是日常生活方面,妻子所需要的承擔的壓力和責任尤為沉重。再加上過去封建婚姻對於女子的剝削與傷害,許多年輕婦女對涉及男女兩性關係的婚姻生活及其後果存在嚴重的恐懼心理,並最終演變成為族群性的抗婚不嫁行為。
所以,在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來養活自己的前提下,獨身不嫁成為青年婦女追求自由的一種生活方式。這種自由、自食其力的價值觀成為當時最有感染力的價值觀,使她們引以為榮,並成為她們獨居生活的精神支柱,這是促使自梳女興起的最直接的原因。
按照傳統婚俗,女性一旦成年成家,就需要從生養她的家庭搬出去,從此在夫家生活,死後也葬入夫家的家族墓地。那麼,沒有夫家的自梳女在完成「自梳」的成年儀式之後,又該何去何從呢?
不同地區的自梳女與其生養之家的關係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允許自梳女繼續在生養之家居住,只要她們有一定的方式來獲取收入,為生養之家做出貢獻;
有的地方,經濟上的貢獻並不能為自梳女換取在生養之家繼續居住的可能性,只要家人不能接受(不僅僅是父母兄弟,也包括嫂子弟媳等關係),自梳女就必須另尋住處;
也有一些地方,會將自梳女看作是已經出嫁的女兒,平時能夠允許她們住在生養之家,但是逢年過節就不可以在家裡留宿。
隨著自梳女的現象逐漸興盛,越來越多的自梳女開始聚集到一起,她們結伴居住,相互扶持,漸漸形成了一個小有規模的獨特群體。自梳女群居的形式主要有「齋堂梳起」、「姑婆屋」、「買門口」等。
▲ 齋堂梳起
一些自梳女會在齋堂廟宇等地進行自梳儀式,並且在生時為廟堂出錢出力,以此來換得在老年時能夠有一個歇腳受照顧的地方,在死去之後也自然由齋堂為其舉辦後事。
黎姓自梳女回憶:以前自梳女不準在家裡死的,去齋堂梳起就是為了在那裡買一個位,死的時候就去齋堂死。年輕的時候能走能跑,就不去,到了不能走不能跑的時候,就去那裡,那裡也有人做飯,關係好的自梳女也互相幫忙,有錢就請人照顧,沒錢就自己照顧自己。
(徐靖捷.走進西樵自梳女[M]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127.)
▲ 姑婆屋
看這個稱呼就知道,姑婆屋應該是只給女性提供住處的,事實上也確實如此。自梳女聚集到一起之後,通過共同籌資來建造房屋以供群體居住,這樣由自梳女出資建造的、供自梳女居住的群居房屋就被叫作「姑婆屋」。
而那些未能在姑婆屋建造初始就出資的自梳女,也會通過交納一定數目的金錢來「買位」,獲得在姑婆屋居住、生活的權利。
姑婆屋同時還需要兼具日常居住、養老送終、節日祭祀等功能,有的姑婆屋在人口鼎盛時期,同時可以容納數十人甚至上百人。
居住在姑婆屋中的自梳女
▲ 買門口
即使姑婆屋可以保證在年老多病時可以有人照料,還是有一些自梳女擔心自己死後身後無人,成了孤魂野鬼,無人祭祀,所以她們會花錢「買門口」。
所謂的「買門口」,就是與一名已經去世的男子結成夫妻關係,做死者名義上、形式上的妻子,並在自己生前與名義上的「婆家」保持一定的來往聯繫,以便死後能夠作為這一家的一份子擁有一處葬身之地,並能夠在夫家的譜系中佔有一席之地,受到這一家後人子嗣的祭拜。
自梳女不結婚、不生子,難免需要面對「晚年生病由何人照料」、「身後物無人繼承」、「死後無人祭祀」等諸多問題。姑婆屋等地畢竟只是提供一個住處,真正落實到照料之人,還需要進一步思考解決方案。
事實上,自梳女中同性相戀的比例是相當高的,常有「結金蘭」、「契相知」的情況,而結為金蘭的姊妹關係類似於夫妻,她們形影不離、相互照顧,生死與共。
據胡樸安《中華全國風俗志》等多處報紙文獻記載,金蘭姐妹之間親近甜蜜甚至勝過尋常夫妻,一些記載表明金蘭姐妹之間甚至同樣存在性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金蘭姐妹自然承擔起了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的責任,在一方生病時負責照料,在對方去世之後也要為其處理後事。
以自梳女為題材的油畫作品
除了依靠結契的金蘭姊妹,也有一些自梳女會通過過繼子嗣或者收徒弟來為自己謀求後路。
過繼子嗣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收養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另一種就是過繼生養家庭的親屬的孩子(一般情況下是自己的兄弟之子)。
而收徒弟這種方式又被成為「擇繼」,自梳女會在比自己更年輕的自梳女裡面挑選一位,當作自己的女兒或者是徒弟,前者對後者進行教養,死後財產也歸與後者;而後者則需要承擔起在前者年老生病時照料、死後處理後事的責任。
當自梳女「徒弟」的人,事師必須唯孝唯敬;師傅有疾病,必須躬侍湯藥; 師傅去世後,必須上孝著服,承擔殮葬、立(神)主供奉、春秋祭掃等義務。而師傅遺下的金錢、衣物、房屋等一切資財,亦統由「徒弟」繼承。自梳女之「收徒」,純為解決晚年生活的依靠與身後的祭祀而設,不一定有若何特殊的技藝可傳,故沒有一定財產的自梳女,便沒有「收徒」的資格。
(陳遹曾等.自梳女與不落家[M].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廣東風情錄.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 :35.)
自梳女這個群體自興起以來就受到了一定的關注,與其相關的文藝作品也不止寥寥。不僅有電視劇、電影,也有以此為題材的話劇,更有以自梳女為題材的紀錄片流傳於世。有興趣的讀者不妨一觀,也可以了解多重視角下的自梳女群體。
港劇《縱是有緣/自梳女》
舞臺劇《自梳女》
紀錄片《自梳女》
有很多學者在對自梳女進行一定程度的研究之後,有了自己的看法。或褒或貶,各有在理之處,也正是這些不同的聲音體現了自梳女群體的特殊之處。
香港學者葉漢明將自梳女看作是一種次文化,認為她們「透過對鄉族傳統、民俗、宗教等的獨特詮釋,把貞操觀念轉化為個人自尊之源,以不婚為個人選擇的生活方式、爭取自由的途徑及姊妹群體的共同守則」。
李寧利認為自梳女是「群體相約」的獨身者,是具有共同規範和約束的有組織的獨身者。這些規範體系既有利於她們適應主流文化,又有利於保持自身文化的獨立和完整。
「自梳」是一種無奈的選擇,雖然這種抗婚行為客觀上標誌著婦女的解放、自立自強,但壓抑人性的生活,任何時候都不是婦女的世外桃源;而且,無論何種抗婚形式都很難與社會的發展長期相適應。
李淑蘋認為,自梳女的婚姻觀是一種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不成熟的新舊雜糅的畸形婚姻觀念。
卲一飛在文章中寫道,自梳女習俗存在心理變異、情感錯位及角色缺失等特徵,並由此產生不良的社會後果,譬如滋生排斥社會的病態心理、導致自殺的偏執行為、損害社會的生育制度等。同時,他認為自梳女群體勤勞和善、心靈手巧、堅強勇敢、樂觀節儉、與世無爭,是一個良善的群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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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靖捷.走進西樵自梳女[M]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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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淑蘋、龔慧華.淺析清末民初珠江三角洲自梳女的婚姻觀[J].貴州社會科學,2009(10).
8、邵一飛.試析自梳女習俗的起源、構成和基本特徵——以廣州地區自梳女習俗為例[J].文化遺產,2012(2).
9、李寧利、周玉蓉.珠江三角洲「自梳女」興起背景探析[J].雲南社會科學,2004(4).
10、李寧利.自梳女的「婚嫁」象徵[J].民族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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