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知道,違約發生時,無辜的一方會有損失發生,但可以依據合同權利向違約的一方提出索賠。如果受損的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否也具有他人合同項下的索賠權利?如果沒有,原因是什麼,如果擁有這種權利,依據何在?這個問題真的需要澄清並需要知其所以然。
家住愛丁堡的Black先生與旅行社籤訂一個旅遊合同,約定全家人都享受倫敦某五星酒店的食宿。但因為旺季酒店爆滿,旅行社遂安排了郊外三星級酒店而且服務較差。Black先生本人的損失索賠得到了旅行社的賠償,但Black先生的家屬向旅行社提出的違約索賠在英國法下卻不能成功,因為該家屬不是合同的訂約方。
侄子承諾叔叔每年給嬸嬸6000英鎊的生活費直至她死亡,對價是叔叔過世後自己的房屋即歸屬侄子。協議籤署後不久叔叔身故,侄子不久後停止了嬸嬸的生活費給付。英國法院判嬸嬸向侄子的索賠失敗,因為她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第三人。
在White v.Jones (1995) 2 AC 207一案中,富翁A打算在死後將全部家產捐獻給慈善機構C,就委託了律師所B代為擬定一份遺囑。但由於B的疏忽,拖拖拉拉一直沒有完成委託事務。期間A突然死亡。C認為自己無辜失去了一筆捐贈,遂將B告上法庭。英國法院判駁回C的起訴,理由是C是律師委託合同中的第三人,無權根據律師委託合同提出索賠。
造成上述法律後果的原因是英國法下有一個「第三人規則」( Third Party Rules)。這「第三人規則」衍生於「合同相對性」原則/ The Princip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意思是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嚴格屬於訂約雙方。合同守約方不能向違約方索賠第三人蒙受的損失,受損的守約方也不能向合同外的第三方索賠損失,最重要的是第三方不能向合約中的承諾方主張合同權利。合同僅對訂約的當事人有效。
「合同相對性」原則還涉及到英國法下的另一個要求,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須要存在對價/約因 (Consideration)。合同雙方都必須相互做出承諾或提供了益處。第三人不可能為他人的合同提供任何對價/約因,因為他沒有進入合同,沒有意思表示的機會,或者也不想去做出承諾或付出好處。如此,第三人如果向合同中的承諾方主張合同權利,即刻會因為自己沒有為合同承諾方提供過對價/約因而受阻。 著名的大法官Denning勳爵在審理Drive Yourself Hire,Co Ltd v. Strutt (1954) 1 QB 250一案中有一句簡明的總結,即,「Consideration must move from the promise. It is often said to be a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our law that only a person who is a party to acontract can sue on it」。
中國法律建設雖然較晚,但吸收和參考了西方法律的普遍規則,也可以找到「第三人規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法條。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約束力」。該條文雖然簡短,但可以看出立法原意是合同僅對當事人有效,不當然地約束第三人。明年生效的《民法典》第465條有了更加清楚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 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這裡沒有賦予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其中含義還是要遵守「合同相對性」原則。
因此「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會給中國當事人帶來困惑。A與B合營開發一塊荒地,A的兒子在幫忙時受傷。A與B遂籤署了一個合同,約定B向A支付一部分資金以補償A的兒子的醫傷費用。但是B後來沒有履約。傷者將不履約的B告上法庭,但中國某地法院駁回了傷者的訴請,理由是傷者為合同的第三人,不能根據該合同直接獲得該債務的請求權。
幾十年前我國正值改革開放熱潮,大量進口西方的機械設備和產品。專業外貿公司的代理業務方興未艾。繼而產生了「第三人規則」和 「合同相對性」對中國進口方索賠權益的衝擊。那些年代通常由專業外貿公司作為籤約的買方,承擔國際銷售合同的權利義務。對內的關係外貿公司實行的則是純「代理制」。外貿公司對實際進口人國內企業僅收取代理費,不承擔國外賣方的違約損失和進口運輸中的損失,這類損失由委託進口人,國內的企業自擔。
在1989年前後,僅山東外貿總公司進口部就遭遇過數起索賠受阻糾紛。當進口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在海運中發生貨損貨差時,即便是爭議適用中國法,外貿公司的對外索賠也會受到國外賣方或承運人的抗辯說外貿公司本身沒有實際損失而不能獲賠;如果換為國內用戶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索賠,則遭遇被索賠方以「合同相對性」原則抗辯說國內用戶不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人。
既然如此,為什麼在近幾十年來在商務活動中處處能夠看到「第三人規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再被講求,甚至被突破的實踐?比如,在海事海商活動中,CIF和CFR貿易條件下,提單作為海上運輸合同,其項下的索賠權利為何能被沒有參與訂約的收貨人/第三人所享有? 海上貨物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為發貨人賣方,為何沒有干係的收貨人/第三人能夠享有該保單下的保險金請求權?
「合同相對性」原則在社會生活和商業活動中給當事人造成許多法律障礙,非常令人困惑。改變這種彆扭的有效辦法是立法。用法律的強制性賦予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獲得合同權益,讓第三人能夠執行一個與他利益有關的合同當事人的承諾。英國遂做出了法律改革。比如,在保險領域,英國的海上保險法在Section 50規定了海上保險單可以轉讓,受讓人因此獲得合同下的請求權。「A marine policy is assignable unless it contains terms expresslyprohibiting assignment. It may be assigned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loss. ……Where a marine policy has been assigned so as to pass the beneficial interestin such policy, the assignee of the policy is entitled to sue thereon in hisown name.」。
在海上貨物運輸方面,英國立法機構也做了不斷嘗試和完善。首先產生了1855年的提單法。規定提單可以背書( endorsement)轉讓,雖然該法規定了貨物所有權和訴權隨著提單背書而轉讓,但僅限於受讓人是提單涉及到的貨物買方情況下,沒有談到其他合法的提單持有人,例如墊付了貨款的銀行,質押權人和其他Endorses例如貨代公司,中間商等,因此並不完善。後來產生了英國1992年的海上運輸法。該法規定提單及其項下的訴權可以轉讓給多種人士/對象, 也不再非要與貨權的轉讓掛鈎,強調只要是合法的提單持有人(Lawful holder of abill of lading)即可獲得提單下的請求權/訴權。
在其他民事領域,英國出臺了《Contract(Right of Third Parties ) Act 1999》。這部法律賦予了一部分第三人可以獲得他人的債務請求權,在一定範圍中和程度上擊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該法第一部分規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 person who is not a partyto a contract ( a third party ) may in his own right enforce a term of thecontract if the contract expressly provide that he may, or subject to subsection2, the term purports to confer a benefit on him」這特定的「第三人」主要是圈定在他人合同中明文約定可以享有合同利益的一方。 這已經足夠,因為「第三人規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被無限地徹底打破,那樣做會給合同的承諾方帶來嚴重後果,也會耗費巨量的社會司法資源。比如,某地方政府公布要在某個地點建造交通樞紐並與承建商籤署了合同。消息發布後周圍的房價大漲。後來政府放棄了該計劃。承建商的損失(為該工程做了準備,採購了建設材料,組織了技術和人力等)有權索賠政府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允許所有的花費了較高價款購房的周邊居民(第三人)都有權提出索賠則不符合公共利益,所以英國法律不支持「合同相對性」原則可以被突破得太寬泛。
中國法律在賦予第三人在獲取合同請求權方面也有相應規定。比如海商法第79條規定指示提單可以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便可轉讓。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在民事和商務活動領域,也能找到破解「合同相對性」的缺口。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人們經常看到當事人之間發生交易但沒有成文的合同,中國法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可以構成合同的成立,形成事實合同或默示合同關係。該類合同的達成屬於該法條講的「其他形式」。民訴法還設立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規則,使得與合同利益有關的第三人直接獲得請求權。
但可以看出,以上破解「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的法律依據略顯牽強,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我國《民法典》則完善了這方面的法律依據。該法第522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這個法條比之前的法律依據更加清晰。但是要件是原合同中不僅要約定債務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還一定要設定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這類法定突破權利僅給予了有限的第三人,與英國《Contract(Right of Third Parties ) Act 1999》Section One的規定同曲同功。
所謂法定,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某些第三人具有了他人合同中的的請求權。例如保險法規定對於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也享有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又如在房屋買賣中設立「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原則,使得買賣合同外的第三人/房屋承租人擁有獨立的請求權。
總之,人們的民事和商務活動會受到「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約束,也會在某些情勢下可以合法地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一項權利的受阻和權利的的獲得最好應該明白其緣由和依據,使得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在合法的軌道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