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村裡原有一塊空閒的宅基地,還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因兒子還小也不急於蓋房,而自家的哥哥張二也已達到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但申請的宅基地村委會還沒有劃分,於是把宅基地無償讓給了自家的一個哥哥張二,自家哥哥張二得到房宅基地後,出資建造了一棟兩層小樓,全家人搬入小樓內居住,
就這樣過去了十多年,張某兒子到了結婚年齡,張某也急於蓋房,意圖收回這處宅基地,但遭到了拒絕,張某並不否認轉讓宅基地的事實,但是張某說:「地址是借給哥哥張二使用,應該有借有還,地上登記的還是我的名字,宅基地真正的主人應該是我,要求張二一家另尋住處,關於宅基地上建成的小樓,由於其和宅基地是不可分割的,張某可以按照房屋的折價款進行收購」;張二則認為:「於是張某自願讓出的,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自己花錢蓋的,自己憑什麼要搬出去?」於是張某將張二上訴至法院,
當初張某是自願將這塊宅基地讓給他們使用,並未侵害張家的物權,由於張某讓給他們宅基地,他們也沒有再去申請的新的宅基地,目前,該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他們全家唯一的住處,這棟房子時,他們全家花費了相當大的精力,還背負了很多債務,至今任何沒有還清借款,如今房地產價格上漲,張某反悔要收回宅基地,將造成他們一家無處可住;
法院審理認為:「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在一定範圍內具有專屬性,然而,張某。和張根兒兩家的糾紛屬於借地造房的性質,並且雙方完全是出於自願,符合合同的自願原則,對於借地造房法院無禁止性規定,據此法院駁回了張某要求張二搬離的訴訟要求。
案情分析:
爭議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農村宅基地退出後能否收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該處宅基地佔有權和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該處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我該處宅基地的收益權和依法處分權;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適當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則該房屋佔有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失。住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
在本案中,張某將宅基地介於張二建房,在法律上沒有禁止性規定,張家晨家同屬本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締造房履行了法定手續,我方未申請新的宅基地,應認定雙方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另外張某晨與張二未約定借地期限,一般情況下,出借物的權利人可以隨時收回出借物,張某出具的是宅基地,投入資金在宅基地上形成了不動產,不動產建築使用年限較長的特徵,假如在較短時間內收回宅基地,有違公平誠信原則,也會對張二的生活造成侵害,因此,本案法院我覺得是合理的;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但是現在張某沒有宅基地建新房,雙方應該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手續,並向村委會說明情況,向村裡重新申請劃分宅基地,宅基地申請費用應該由張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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