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兒媳要離婚,公婆欲追回為婚前兒子所購房產!法院:房產車子視為贈與駁回其訴求
同為90後的小兩口結婚8個月後,妻子小姚向老公小智提出了離婚。卻不料這場離婚引發了一場「爭產」的紛爭。原來順德人成叔和蓉姐為兒子小智在婚前就購買了一套房產,並且支付了該房子的首付和房貸。不過小智卻在「未告知爸媽並且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在結婚的時候將房子加了妻子名字。看到兒媳要離婚,公婆為追討回房產,不惜將兒媳和兒子一同告上法院。
昨日,記者從順德區法院獲悉該起案件的審理結果,涉案的房子和車子應該被視為對兒子兒媳的贈與,父母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緣起:婚前以兒子名義購房婚後又贈車
事情還要從五年前開始說起,順德人成叔和蓉姐在婚後生了孩子小智。2013年,名下已經有兩套房子的成叔和蓉姐想多買一套房。不過因為當時相關政策,加上夫妻兩人的年齡原因不符合房貸條件,他們心生一計:「不如用小智的名字去買房」。
小智是個90後,當時聽到爸媽說用自己的名義購房,然後申請房貸,房產證寫在自己名下,便欣然同意。2013年5月,成叔和蓉姐看中位於容桂街道一個小區的樓盤戶型,並支付了全部的房產購買定金、首期款。在小智獲得房貸審批後,小智的父母分別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將房貸款及房產裝修款給付小智,由小智向銀行還貸,並支付房產一系列的裝修費用。至2016年12月份,小智已經全部還完房貸,而2014年12月該房產經裝修後,他們一家人正式入住共同生活至今。
2017年的3月,到了婚育年齡的小智和同是90後的小姚,喜結連理登記結婚。據成叔和蓉姐說,小智當時在沒有告訴爸媽的情況下,也沒有經過他們同意,就在結婚登記的當天,將小姚的名字加至該房產名下。
而婚後,成叔和蓉姐又以小姚的名義買了一輛小車,車款也是由成叔和蓉姐支付。據成叔說,當時和兒子兒媳達成共識,這輛車是四個人共同使用,並非夫妻小兩口的共同財產。
波折:兒媳要離婚欲分房產及車輛
不過小姚和小智婚後的甜蜜生活卻並沒有持續很長時間。結婚不足8個月後,小姚向小智提出離婚訴訟。在其訴訟請求明確,要對上述房產及小車以其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這時候我們才知道房子加了兒媳婦的名字!」成叔說,為了維護自己和老婆的權益,他特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法院將兒子和兒媳名下的價值90萬元的房產以及婚後買的小車歸還到自己名下。對於爸媽提出的這一訴訟,作為被告人的小智欣然同意。
但對於公公婆婆提出的這一要求,小姚覺得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小姚認為,案涉房屋及車輛均為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小姚還表示,公公婆婆提出的大量證據均由小智提供,且是在離婚案件後出具的,有理由相信公公婆婆與自己的丈夫有串通行為。
順德法院經審理認定,位於容桂街道的該處小區面積120平方米左右,當時總價80多萬元,是由小智刷卡籤名購買,並且借款合同上也是小智名字。成叔和蓉姐則作為房貸的保證人,共同籤訂了房貸合同。隨後包括收樓籤收等一系列名字籤名確認的都是小智。而購買給兒媳的新車,費用是成叔所支付,該車被登記在小姚名下,一直是小姚使用。
另查明,在購買案涉房屋及裝修期間,成叔和蓉姐與小智的銀行帳戶有多筆轉帳記錄,對此小智也確認他父母為購房及裝修的出資事實。
焦點:房子到底屬於父母還是屬於兒子?
這起因為離婚而引發的房產所有權歸屬案件到底誰有理?順德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案涉房屋現登記在小智和小姚名下。成叔和蓉姐在購買案涉房屋時,將新購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
「政策法規的出臺,是經過充分論證並且經過法定程序而制定,具有強制性,而非可選擇性,其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相應的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順德法院法官稱,成叔和蓉姐為了購買案涉房產,而將房產登記到小智的名下,其行為有目的性,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其次,兩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和兒子對案涉房屋的實際產權進行了約定。」順德法院法官稱,案涉房屋在取得產權證並註銷抵押後,也沒有證據顯示成叔和蓉姐要求將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到其名下。再者,小智是兩人的唯一孩子,購買案涉房屋時,小智還未結婚,兩原告主張因限購和不符合房貸申請條件而借用小智名義購房和申請房貸,該行為不符合當前的家庭倫理觀念,應當視為其父母對子女的贈予。順德法院稱,因此該房產是在小智婚前由其父母即兩原告的贈予而取得,房產為小智所有。
法院:房子車子應視為贈與為夫妻共有
法官還指出,本案中,小智支持自己爸媽的訴訟請求,也認為案涉的房產為爸媽所有,基於小智上述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在加名時,小智就應當告知小姚其產權的實際情況,也應當向爸媽告知加名的請求。但小智並沒有告知自己妻子和爸媽相關情況,這與常理不符。
而小智確認與小姚領取結婚證後,雙方到房產登記部門對案涉房產的產權進行了加名登記,案涉房產的產權由小智變更為自己和妻子共同共有。小智和小姚對案涉房產的加名行為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小智也確認是自願的行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結合雙方的行為及上述法律規定,案涉房產的加名行為視為小智對小姚的贈予行為,現房產所有權變更為小智和小姚共同共有,其贈予行為已經完成,故案涉房產為兩人共同所有。
至於公公婆婆購買,登記在小姚名下的小車。法院認為,該車登記在小姚名下,也一直由小姚使用。結合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公支付購車款的行為應當視為對兒子及兒媳的贈予,故該車為小智夫妻共同財產。
「退一步說,若該車為兩原告所有,購車款的支付方式為全額支付,完全可以登記在公婆名下,並不影響車輛由誰來使用,反而將該車登記在小姚名下,現在來主張其所有權,不符合常理。」順德法院法官最終做出判決,駁回成叔和蓉姐全部訴訟請求,主張討回房子和車子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話題: 父母為子女購置房產產權歸屬如何劃定?
記者了解到,類似這種由父母實際出資,在婚前為孩子購房,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情況其實在90後中並不少見。
廣東寶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藺存寶稱,為了界定婚前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藺存寶表示,在司法解釋一中,當事人在結婚之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按照這樣解釋,這一情況原則上推定是對自己這方子女的贈與行為。」藺存寶表示,司法解釋二中則表述,當事人在結婚之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那麼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同時也規定,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其中一方的除外。
藺存寶解釋,比如在婚後父母覺得兒子不務正業,兒媳更靠譜,所以明確表示房子是給兒媳買的,這也是可以的。
「在這兩條規定基礎上,現實生活當中還存在問題未解決,最高法院又出臺了司法解釋三。」藺存寶稱,該解釋進一步明確,如果是婚後由一方的長輩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又只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的,那麼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藺存寶表示,同時司法解釋三也明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但只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麼該不動產的認定,應該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支招: 為了避免糾紛可先協議公證
「那麼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糾紛如何避免呢?其實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藺存寶表示,無論是司法解釋二還是司法解釋三,所有的條款的規定上,都有一個前提,也就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父母想要這個房產是他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的話,一個可以婚前買,然後只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後買,也可以只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這樣法律有了依據,就屬於自己子女的個人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藺存寶說,仍然想把這個房產只作為自己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的話,父母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公證的方式,來進行約定。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昕宇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