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

2020-12-18 澎湃新聞

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

2020-05-25 04: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文作者:陳小益 就職單位:安徽清流律師事務所。】

一、【何謂一房多賣】

一房多賣,也叫一房數賣,是指出賣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又將同一房屋出賣給他人。由於房價的變化,出賣人抵擋不住高房價的誘惑,或因其他原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同一套房子出賣給多個買受人,近幾年來此類案件的數量呈現出持續上漲的趨勢。那麼一房多賣合同的合同效力、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是如何規定的?

二、【一房多賣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只要每個買賣合同都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則數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

如司法解釋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此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無效情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故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此處的「惡意串通」指惡意並患通,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存在,在僅有惡意並未串通的情況下,不能當然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惡意,是指明知一個行為會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或者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舉例:甲與乙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房屋A以100萬的價格賣給乙,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丙知道此事,也想購買甲的房屋,便出價120萬,甲便與丙又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實際交付登記。此時,僅認定丙存在「惡意」,但並不具有與甲串通的情節,故甲與丙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甲不能再向乙交付房屋,無法履行合同,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出賣人對房屋有權處分,如果無權處分則涉及另一法律關係,需另當別論。

三、【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

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不動產多重買賣的確權順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對不動產一房多賣作了如下規定: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籤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以上規定的保護順位,通俗來說就是:登記的優先於佔有的;佔有的優先於未佔有的;都未佔有,看合同的付款情況;都未付款的,看合同的成立時間。

此外,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屬於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物權變動公示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此主張優先履行。

四、【一房多賣的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行政處罰】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一房多賣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原標題:《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開發商一房兩賣,買房者一無所知笑著入坑?防止一房多賣一招就夠了
    一房兩賣主要是指行為人將一套房產賣與多個購買者,這是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一定法律後果。那麼,一房兩賣如何判決處理,防止一房多賣一招就夠了,新房怎麼查一房兩賣呢?請看下面為你詳細介紹。
  • 宜陽一小區多套住宅「一房兩賣」
    □記者章傑核心提示|全款購的房,拿著購房合同去房管部門查詢時竟然是別人的名字,宜陽縣市民黃紅珍在縣城「濱河·萬嘉花園」購的房出現一房兩賣。記者調查獲悉,這種情況在該小區並非個例。開發商洛陽雲外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外樓公司)經理馬江濤承認一房兩賣的事實,並稱「事情較為複雜,目前正與購買方協調此事」,他們也是受害者,公司準備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目前,宜陽縣房地產管理局正在積極調查協調此事。    這事兒有點繞    建築商對工程初步決算四千八百萬元整,扣除稅金等,開發商欠建築商一千九百萬元整,欠款用B1號樓住房和商業樓抵押。
  • 法官說法|民法典物權編(五):一物一權,添附制度維護物的歸屬與經濟...
    法官說法|民法典物權編(五):一物一權,添附制度維護物的歸屬與經濟價值 2020-09-01 10: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物權法》明確不動產物權歸屬訴訟屬民事受案範圍
    &nbsp&nbsp&nbsp&nbsp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實踐中不動產登記與民事訴訟關係的錯誤認識和做法等系列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該司法解釋自3月1日起施行。
  • 一物數賣歸誰及其法理探析
    在一物數賣情形下,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標的物所有權的最終歸屬及先訂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作為特定物債權的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以保全自己的合同債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買賣合同解釋,對買賣合同中「一物數賣」導致的糾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 論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在司法實務中的衝突
    一、事實物權和法律物權的含義及其劃分意義  所謂「事實物權」,即客觀上真實存在的物權,也就是物權佔有人是真實存在的、真正的權利人,從事實物權的概念的正面文義的層面上,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一)事實物權的佔有人是該物權的真正權利人,有排他性,(二)是佔有的物權是客觀實際上的佔有,它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況下獨立存在。因此事實物權又稱真正物權或實際物權。
  • 今天通過一個拆遷安置房買賣案子說說物權的取得方式
    最近處理一個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的一個案子,該案涉及到物權的取得方式,很多當事人對於物權的取得方式也是不甚了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案情這樣:當事人是原成都主城區的被安置村民,很有投資意識,尤其是對於拆遷安置房的投資很有熱情。
  • 物權變動區分原則下類型化問題的解決
    【關鍵詞】:物權變動區分原則;類型化問題;一房二賣;先買受人利益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以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標誌,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得以正式確立。對這一原則的準確理解把握,直接涉及長期以來實務中存在的一些類型化問題的處理。
  • 事業單位法律知識:三大擔保物權類別的區分
    我們在學習民法中擔保物權時常會覺得抵押權、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案例常會不能很快判斷出其區別,為更加快速高效地區分辨別從而節省思考的時間,我們需要集中掌握那些容易混淆的細節考察。3、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權和質權屬於意定擔保物權,其創立主要是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合同產生;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其設立聯合行機關是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其多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如果在一個物上同時存在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則法定擔保物權優先。
  • 買賣中避免被「坑」,弄清合同和物權的關係很重要,看完就明白了
    看以下內容之前,也許你會覺得我就買賣個東西而已,幹嘛要整的這麼複雜,合同和物權到底是個什麼玩意跟我有什麼關係。其實關係大了去了,因為總有些人喜歡在這些複雜的規則裡面設一些「坑」。 我們在進行一些買賣活動,特別是大額的買賣活動,一向看重的是合同,而不過多的對買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予以過多關注。
  • 明確物權概念 物權法與13億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預告登記可防「一房二賣」     籤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 房屋買賣合同之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但周某在將房屋另售陳某時隱瞞了該房已出售給李某的事實,具有欺詐性。法院應追加陳某為本案第三人,將周某與陳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李某與周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但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現周某已將該房另售陳某且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實現了物權轉移登記,陳某取得了房屋的合法物權。
  • 試論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所謂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的效力,指的是登記這一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所產生的實際作用。在這一領域,主要有兩種學說,一是法國法主義,指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按照當事人的意思來發生,是不需要登記的,登記只是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發生物權的成立效力,故又稱對抗要件主義或意思主義。
  • 物權新論
    2、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在一物之上存在且只存在一個完全物權(所有權),即「一物無二主」;二是在一物之上存在的多個不完全物權在性質、內容上至少是不能相互交叉、幹擾、相互排斥的。
  • 事業單位法律知識:簡析動產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變動概述物權的變動,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二、物權的變動--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小張有一套房子價值200萬,在2020年2月3日賣給了張三,並且約定在2月10日給張三辦理了登記,張三付了全款。
  •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
    那麼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網友諮詢: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答: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實踐中應將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作區分處理;無權處分行為發生後,是否事後追認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均僅對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產生影響,而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不具影響,無權處分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 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思考
    但《物權法》對物權法定原則之規定沒有對其僵化性之缺陷給以改善。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和合法性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大體有以下幾種:  1、物權的種類法定。
  • 物權登記與物權權屬糾紛關係辨析
    實踐中,存在著將物權登記與物權的權利歸屬絕對化的錯誤觀點。更有甚者認為,凡是已經辦理了物權登記後所發生的爭議都不是權屬爭議的裁判思維。應該說,此類錯誤的裁判觀點必將導致物權權屬糾紛之訴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陷入誤區。
  • 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法律制度
    【關鍵詞】特殊動產、交付、登記、物權變動  一、特殊動產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因價值較大,與一般動產在法律規則的適用上不盡相同,在理論和實踐中,為了便於區分,常被稱為準不動產、登記動產或特殊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是因為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適用規則有相似之處。
  • 委員說法⑨|什麼是「物權」?
    許多問題下來,我才感到「物權」原來是這麼的「不清不楚」,還真得好好說說。人類生活需要一種關於財產的法律制度。因為人的生活需要藉助於財產,但是財產有限,人類卻生生不息、繁衍不止。於是,就產生了通過法律確定財產的歸屬,確定財產的分界,以防止對財產的爭奪、侵佔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