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5 04: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文作者:陳小益 就職單位:安徽清流律師事務所。】
一、【何謂一房多賣】
一房多賣,也叫一房數賣,是指出賣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又將同一房屋出賣給他人。由於房價的變化,出賣人抵擋不住高房價的誘惑,或因其他原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同一套房子出賣給多個買受人,近幾年來此類案件的數量呈現出持續上漲的趨勢。那麼一房多賣合同的合同效力、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是如何規定的?
二、【一房多賣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只要每個買賣合同都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則數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
如司法解釋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此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無效情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故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此處的「惡意串通」指惡意並患通,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存在,在僅有惡意並未串通的情況下,不能當然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惡意,是指明知一個行為會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或者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舉例:甲與乙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房屋A以100萬的價格賣給乙,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丙知道此事,也想購買甲的房屋,便出價120萬,甲便與丙又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實際交付登記。此時,僅認定丙存在「惡意」,但並不具有與甲串通的情節,故甲與丙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甲不能再向乙交付房屋,無法履行合同,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出賣人對房屋有權處分,如果無權處分則涉及另一法律關係,需另當別論。
三、【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
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不動產多重買賣的確權順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對不動產一房多賣作了如下規定: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籤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以上規定的保護順位,通俗來說就是:登記的優先於佔有的;佔有的優先於未佔有的;都未佔有,看合同的付款情況;都未付款的,看合同的成立時間。
此外,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屬於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物權變動公示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此主張優先履行。
四、【一房多賣的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行政處罰】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一房多賣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原標題:《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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