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章傑核心提示|全款購的房,拿著購房合同去房管部門查詢時竟然是別人的名字,宜陽縣市民黃紅珍在縣城「濱河·萬嘉花園」購的房出現一房兩賣。記者調查獲悉,這種情況在該小區並非個例。開發商洛陽雲外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外樓公司)經理馬江濤承認一房兩賣的事實,並稱「事情較為複雜,目前正與購買方協調此事」,他們也是受害者,公司準備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目前,宜陽縣房地產管理局正在積極調查協調此事。
這事兒有點繞
建築商對工程初步決算四千八百萬元整,扣除稅金等,開發商欠建築商一千九百萬元整,欠款用B1號樓住房和商業樓抵押。
其間,建築商把開發商抵押的房子賣了(也就是黃紅珍等人購買的房子),購房合同蓋的是開發商的章。
再次核算,發現所付款超出當初決算,開發商聯繫建築商對帳,但建築商不出現。
開發商簡訊通知建築商收回抵押房源,讓建築商傳達給購房者,但建築商未傳達。
「一房兩賣」
逾期未交房,意外獲悉房子竟然不屬於自己
2014年底,黃紅珍得知,濱河北路的濱河·萬嘉花園小區各方麵條件都很合適,且能在2015年3月底交房,於是一次性付清了20多萬的房款,與雲外樓公司籤訂了購房合同。
黃紅珍提供的合同顯示,「本合同自雙方籤訂之日起生效」,並有「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宜陽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的條款,但合同卻沒有籤約的時間。在另一張收據上顯示付款時間是2014年12月30日。
「我們也曾質疑過合同沒有籤約日期,但對方給我們的解釋是付款時間就是籤約日期。」黃紅珍說,3月底未能如期交房,售樓人員又說需等到五一才交房。加上房屋諸多基礎設施遲遲未能安裝,開發商始終未提及逾期未付的賠償金,這些跡象都讓黃紅珍更加坐立不安。她想查查房屋手續被卡在了哪一步。縣房管部門的備案顯示,黃紅珍購買的房產已經「變成」了石某的,購房日期是2015年3月中旬。這也就是說,同一套房子被賣給了兩家。
「我以為只有我一家遭遇這樣的事情。後來才知道,至少已經有6戶購房者都遭遇類似的情況。」黃紅珍說,「我們得知這樣的情況後,要求退款,可開發商始終沒退款給我們,也沒給我們任何滿意的說法。」
小區至少6套房子「一房兩賣」
明明自己購的房,為何登記在他人名下?黃紅珍等認為,開發商是「一房兩賣」。記者在宜陽縣行政服務大廳查詢得知,六處房產或賣給他人,或被法院查封,或處於可備案狀態。
「購房者確實是受害者,但我們也是受害者。」雲外樓公司經理馬江濤說,他希望能討一個說法。馬江濤說,開發商是雲外樓公司,建築商是洛陽明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負責人是付根柱。馬江濤提供的保證書顯示,付根柱在2014年9月2日向雲外樓公司做出保證,自當天起120天內竣工,如不能按時完工則要承擔每天一萬元的違約金。
「去年年底根本沒完工。因為要過年了,考慮到要給工人發工資,付根柱初步對工程進行了決算,提交給我們,並稱不夠的款項用房源抵押。大約有三十套左右的房子作為抵押。」馬江濤說,隨後雙方又在2014年12月21日擬定了一份協議,協議顯示工程決算款總額四千八百萬元整,扣除稅金等費用,雲外樓還欠付根柱一千九百萬元整,這部分欠款用B1號樓住房和商業樓以1500元/平方米和3000元/平方米進行折合抵押。
「抵押並不是徹底給了付根柱,如果經最終核算,核算的錢比給付根柱的多,房子還是要拿回來的。就在這期間,付根柱的妻子帶著幾個購房者來購買我們抵押給付根柱的房子。所以,籤訂的合同都有我們的名字和公司公章。」
開發商賣了一次,承建方賣了一次
據馬江濤介紹,後來經過再次核算,發現所付款項超出了當初的決算,他們多次聯繫付根柱來對帳,但對方總是不出現,也不再找人來購買房產。加之前期付給付根柱款項也遲遲沒有交到工人手裡,於是打算收回之前承諾的房源。
「與我們對接的是付根柱,他的承諾沒兌現,打電話不接,發簡訊不回,我們只得發簡訊再次說明。」馬江濤提供了他與付根柱的簡訊對話,今年2月15日上午,他再次催付根柱兌現承諾:「……如果(你)不解決民工工資的事,還有交房的事,我現在就開始通知收回你頂出去的全部房子,用這些房子解決農民工工資,及退房所造成的損失。」
「房子是經付根柱的手賣的,我通知他給購房者說,但他沒有向購房者傳達。於是才發生了房子又賣給別的購房者的等一系列事情,」馬江濤的話側面承認了一房兩賣的事實。他說,願意與購房者解釋,積極與購房者協商處理此事,並會通過法律武器維護開發商權益。
隨後,記者多次聯繫付根柱,但始終無法聯繫上。
房管部門介入,律師建議購房者報案
昨日,宜陽縣房地產管理局法制室一負責人說,是前一天臨下班時接到的投訴,昨日上午對購房者們的信息進行核查比對,並讓雲外樓公司來此進行情況說明。「此事還在進一步調查核實中,也在協調雙方解決此事。」該負責人表示,如雙方意見始終不一致,建議走司法程序解決。
河南亞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安民認為,此事或涉嫌合同欺詐。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其物權的變動需經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也就是說,誰在房管部門備案,房子就歸誰,那麼最初購買方是吃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李安民認為,開發商不應因自身利益受損,就讓購房者為此「買單」,而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買房者可先向公安部門報案,同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