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因死亡賠償金分配問題而引發的兒媳狀告公婆的民事案件,最終判決兩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256666.66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歡歡(化名)系兩被告田慶、王玲(均系化名)的兒媳。李歡歡的丈夫田明明自2016年開始一直在某公司務工。2019年6月20日,田明明在工作過程中,由於一氧化碳中毒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及兩被告與某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某公司自願賠償喪葬費12210元、一次性工亡賠償金382180元、供養親屬(原告與田明明未出生的子女)撫恤金194958元、一次性補償60652元、慰問金50000元、參加協商工亡事件人員差旅費、誤工費8000元。另某公司為田明明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理賠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120000元,合計828000元,以上款項均由兩被告領取並保管。
2019年3月原告流產,後公司出具證明明確表示,遺腹子雖夭折,但不就供養親屬撫恤金主張任何權益。田明明去世後,家屬處理後事花費誤工費、交通費8000元,喪葬費30000元,為原告保胎費用20000元。原、被告因就該筆賠償款分割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諸法院。
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在立案之前,承辦法官即多次驅車前往原、被告家中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並邀請當地的村幹部一同去做工作,因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經多次訴前調解均未成功。
案件在立案受理後以及庭審前、後,也多次做原、被告工作,但一直未能調解成功。在此種情況下,法院只好依法作出判決。
經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有權獲得工傷死亡補助金、喪葬費等。原告李歡歡、被告田慶、王玲均系死者田明明的近親屬,均有權取得因田明明死亡法律賦予的相應權利。公司賠付的各項費用,應由原告李歡歡、被告田慶、王玲依照法律規定享有。
關於公司賠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原告於2019年3月流產,小孩未能順利生產,但公司已出具證明,明確表示放棄該筆款項,故該筆款項應屬原告及兩被告共同享有。
關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因公司在為田明明購買保險時未明確指定受益人,故田明明本人為該保險的受益人,田明明去世後,此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依法應屬遺產,但原告主張此筆款項平均分割,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喪葬費、差旅、誤工費、原告為保胎在醫院花費的費用,均系已經實際發生和支出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故原告及兩被告僅就770000元進行分割。工亡賠償金雖不是田明明的遺產,但參照遺產處理,為原告李歡歡及被告田慶、王玲共有,進行分割時原則上平均分割,即原告李歡歡應獲得256666.66元。原告李歡歡提出分割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