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2020-12-16 中國政府網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陳菲、王立彬)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受國務院委託,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25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作《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說明。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30個左右縣(市)行政區域進行試點。

「試點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姜大明說。

草案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草案,暫時調整實施的具體內容包括:

——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明確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關於宅基地審批權限的規定,明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於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明確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安排被徵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在介紹改革試點的保障措施時,姜大明強調,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推進改革試點,將堅持「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的原則,堅守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姜大明還介紹了改革試點的「風險管控」措施。「試點行政區域將合理提高被徵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通過推行徵地信息公開、完善徵地程序等方式,加強群眾對徵地過程的監督。」姜大明說。

他指出,試點行政區域只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條件。入市範圍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時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規劃、投資、金融、稅收、審計等相關服務和監管制度。

「試點行政區域在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宅基地退出實行自願有償,轉讓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防止城裡人到農村買地建房,導致逆城市化問題。」姜大明強調。

33個試點縣市區分別是: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義烏市、浙江省德清縣、安徽省金寨縣、福建省晉江市、江西省餘江縣、山東省禹城市、河南省長垣縣、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郫縣、四川省瀘縣、貴州省湄潭縣、雲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區曲水縣、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隴西縣、青海省湟源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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