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人想要買房,但是高額的房價讓很多人望而卻步,共有產權房的誕生成為很多購房者和潛在購房者的關注,政府持有部分產權,降低了購房人購房的支付價格。那麼,共有產權房定價原則,如何解決共有產權房的糾紛?
共有產權房定價原則
共有產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籤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
1、政府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基準價格按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確定。
2、市場主體或社會投資機構開發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價,利潤率不超過成本的3%。
3、通過收購、回購、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參照前款規定並考慮折舊等因素確定。
如何解決共有產權房的糾紛
未經共同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徵得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的權益受損的情形。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多個繼承人沒有即時分家析產並辦好房地產證,而其中一個繼承人常常佔用和控制了全部房產,
並聲稱全部房產由被繼承人遺留給他,並無其他繼承人,買房人信以為真,最終造成損失,或者其他繼承人曾口頭同意棄權,但事後反悔,但口說無憑,買房人仍然會陷入無謂的爭訟之中。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徵得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無效,這裡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繼承人這種情形。因此,由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一般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其購房款已支付,這樣很可能跌入房款兩空的陷阱。
要想避開這種陷阱,首先要向當地居委會查問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的親人情況,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最好通過律師向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其家庭成員狀況。
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士名單後,逐一要求他們出具書面聲明,要麼放棄繼承權,要麼同意出售共有房產並作為賣方,要麼分家析產,並辦理過戶手續,再向合法產權人購房。只有這樣,才不會惹上共有產權糾紛。
以上就是共有產權房定價原則以及如何解決共有產權房的糾紛的介紹,共有產權房的確能夠緩解很多人的購房壓力,有興趣的也可以多多關注。